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是2007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布文號】國土資發2007[326]號
【發布日期】2007-12-28
【生效日期】2007-1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發2007[3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資源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發揮建設用地備案在土地批後監管中的作用,切實掌握各地建設用地審批、供應和供後利用情況,不斷提高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巨觀調控的能力,現就進一步加強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設用地備案工作在土地調控中的重要作用
建設用地備案是土地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國家掌握各地建設用地審批、供應和利用情況的重要途徑,是加強和改進土地批後監管、主動參與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2000年以來,特別是2003年電子備案制度實施以來,大部分省(區、市)國土資源部門能夠按要求將審批建設用地情況和供應情況進行備案,為國家有效掌控新增建設用地的數量和節奏提供了依據。但是,與加強土地管理、增強調控能力的要求相比,建設用地審批備案制度還不完善,備案工作還需進一步加強。為此,各地要進一步提高對建設用地備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理順工作程式、健全工作機制,將其作為當前嚴格土地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的內容和範圍
按照適應強化監管的需要,建設用地備案進一步細化了指標;增加了使用建設用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指標和項目的位置坐標等;在土地供應中新增了存量用地和土地利用開發要求等指標,進一步強化了對全程監管的要求。
1.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本省(區、市)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填寫“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備案表”(見附屬檔案1)。省級人民政府授權市批准的建設項目用地由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備案。
2.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備案。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本省(區、市)政府審核同意的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填寫“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備案表”(見附屬檔案2)。
3.建設用地供應備案。
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的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市政府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報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填寫“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情況備案表”(見附屬檔案3)。
二、建設用地備案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為適應巨觀調控需要,建立土地審批情況和供應情況的快速反應機制,從2008年1月1日起實行建設用地動態備案。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用地批准後10日內,將有關數據利用“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通過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網報送至國土資源部;在國務院批准的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實施方案審核同意後10日內,將有關數據利用“國務院批准城市用地實施方案備案系統”,通過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網報送至國土資源部;報國務院批准建設用地的城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手續、簽訂土地出讓(租賃)契約或核發劃撥決定書後10日內,將有關數據利用“建設用地供應備案系統”,通過國土資源管理業務網分別報送至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國務院批准城市用地實施方案備案系統和建設用地供應備案系統可從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的“下載服務”欄目下載。
三、加強建設用地備案數據的分析套用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建設用地審批和供應的相關數據,積極開展分析工作,實時掌握新增建設用地的規模、節奏、產業分布和用途結構等情況,建立建設用地備案數據的分析機制,為加強土地調控提供依據。同時,要探索本地區土地供應的趨勢和規律,逐步建立符合國家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土地供應模式。
各省(區、市)在對備案數據分析的基礎上,按季度和年度定期形成分析報告,有條件的可形成月度報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將上季度分析報告報國土資源部(年度分析報告在第二年的1月15日前報部)。
四、健全建設用地備案的工作機制
各省(區、市)要切實加強對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領導,建立良好的工作運行機制,明確專人負責,保障網路連線和硬體設備,建立穩定的工作隊伍和環境。
部將繼續執行建設用地備案的通報制度,定期在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主頁、中國國土資源報和中國土地市場網上對建設用地備案情況進行通報。通過遙感監測、實地核查等手段對建設用地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於未按要求及時報部備案或在備案中弄虛作假的,暫停受理其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報件。
此前關於建設用地備案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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