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依法賦予債券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工作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提高依法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以下簡稱“強制執行公證”)的質量,充分發揮公證工作預防民商事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使公證工作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強制執行公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強制執行公證工作的重要性
強制執行公證,是《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自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公證機構依法認真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促進了民商事活動的依法有序進行。經過幾十年的實踐,強制執行公證制度得到了全社會的普遍認可。為解決《公證法》有關條款的法律適用問題,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法釋[2008]17號),明確規定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不具有可訴性,進一步完善了強制執行公證制度。當前,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以及構建多元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需求,強制執行公證業務呈現出持續增長之勢,在民商事活動中,越來越多的公民和市場主體選擇強制執行公證方式預防糾紛、維護權益。因此,做好強制執行公證工作,對於進一步拓展和規範公證法律服務,充分發揮公證工作的職能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進一步提高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質量和水平
1、加強學習培訓。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強制執行公證業務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公證事項的標的額越來越大,涉及的法律關係越來越複雜,當事人的要求越來越高,這些變化對公證員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結合實際,通過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形式,使公證員全面掌握《公證法》、《公證程式規則》等公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掌握與強制執行公證業務相關的實體法和程式法,熟悉強制執行類要素式公證書格式的實務操作,進一步提高公證業務素質和崗位技能。
2、嚴格辦證程式。《公證法》、《公證程式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司發通[2000]107號),對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程式做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各地公證機構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範圍、程式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認真履行審查核實責任,確保公證文書質量,確保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符合作為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證據”的標準和要求。
3、強化質量內控。公證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公證業務管理制度和公證質量管理制度,完善工作程式,細化工作標準。有條件的公證機構可確定專人負責強制執行公證業務的審核把關,對於易發生問題的工作環節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實行重大、疑難公證事項集體討論制度,做到不留疑點,不留隱患。
三、切實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協會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要制定和完善強制執行公證質量標準,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要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研究解決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公證工作與執行工作有機銜接。對於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要督促和指導公證機構查找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要嚴格公證法律責任,嚴肅查處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導致公證債權文書錯誤的行為,切實維護強制執行公證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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