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債權文書

公證債權文書

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證債權文書
  • 關鍵字: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涵義,現實意義,最新法律規定,內容,辦理程式,參考範本,

涵義

公證債權文書是指公證機關依照國家賦予的權力和法律規定的程式,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雙方沒有爭議並經當事人申請,依法製作的證明該項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公證債權文書
公證債權文書

現實意義

對公證債權文書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使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不必經過訴訟程式直接具有強制執行力,是大陸法系國家立法的成功經驗,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特殊體現。它程式簡便、快捷高效,對於充分發揮公證職能,規範民事經濟活動,維護正常的法律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現今公證債權文書已成為當事人預防違約的又一新武器。

最新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不服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原裁定,不予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複議申請。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契約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範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一、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範圍:
(一)借款契約、借用契約、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契約;
(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三)各種借據、欠單;
(四)還款(物)協定;
(五)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定;
(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辦理程式

一、申請辦理“公證債權文書”。
第一步,申請。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向公證機構提出。涉及第三人擔保的債權文書,擔保人(包括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反擔保人,下同)承諾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擔保人應當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第二步,提交材料。提交債權文書(詳見債權文書的範圍),申請人身份證明等。
第三步,審查。
第四步,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出具公證書。
注意事項:
第一條 符合《聯合通知》第二條規定未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當事人就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或者違約訂立新的協定,並就新的協定共同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公證機構可以受理,但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債權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並對證明材料採取適當的方式進行核實。
第二條 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債權文書應當對債權債務的標的、數額(包括違約金、利息、滯納金)及計算方法、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約定明確。
當事人互為給付、債權文書附條件或者附期限,以及債權債務的數額(包括違約金、利息、滯納金)、期限不固定的情形不屬於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確。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債權文書中應當載明當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其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僅在債權文書的附屬檔案(包括補充條款、承諾書)中載明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當事人應當在附屬檔案上籤名(蓋章)。該附屬檔案應當與債權文書一併裝訂在公證書中。
當事人在公證申請表、詢問筆錄等債權文書(包括附屬檔案)以外的其他文書上所作的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不宜單獨作為公證機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的依據。
第四條 債務人(包括擔保人)的委託代理人代理申辦公證時,在債權文書中增設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條款的,其授權委託書中應當包括授權增設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內容,或者包括授權申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內容,或者包括授權代理簽訂契約的內容。
第五條 公證機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事項:
(一)債務人(包括擔保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是否明確,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對做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法律意義和後果是否清楚;
(二)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對債權文書的下列給付內容是否無疑義:
1.債權債務的標的、數額(包括違約金、利息、滯納金)及計算方法、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2.債務為分期履行的,對分期履行債務的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範圍的約定。
(三)對核實債務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的方式所作的約定是否明確。
第六條 公證機構可以指導當事人就出具執行證書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和對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核實方式做出約定。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可以約定採用“公證處信函核實”或者“公證處電話(傳真)核實”等核實方式。該約定可以記載在債權文書或者其附屬檔案(包括補充條款、承諾書)中。
“公證處信函核實”方式是指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前,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的寄送方式和通訊地址向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實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事實。
“公證處電話(傳真)核實”方式是指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前,應當根據當事人約定的通訊號碼向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以電話(傳真)方式核實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事實。
第七條 公證機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除需要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規定向當事人進行告知外,還應當重點告知下列內容:
(一)申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公證的法律意義和後果;
(二)債權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程式、期限和舉證責任;
(三)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對債權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提出異議的程式、期限和舉證責任。
公證機構告知上述內容可以採用告知書、詢問筆錄等方式,書面告知應當由當事人簽名。
二、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時,債權人可以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
債權人向公證機構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的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包括債權人保證所提交證明材料真實的承諾;
(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四)已履行了債權文書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
債權人如有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證明材料,應當向公證機構提交。
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注意審查以下內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實確實發生;
(二)債權人履行契約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債務人依照債權文書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三)債務人對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
注意事項:
第一條 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應當註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在執行證書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利息、滯納金等,可以列入執行標的。
第二條 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除需要按照《聯合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債權人提交的已按債權文書約定履行了義務的證明材料是否充分、屬實;
(二)向債務人(包括擔保人)核實其對債權文書載明的履行義務有無疑義,以及債權人提出的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主張是否屬實。
第三條 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前,對債務人(包括擔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債務的事實進行核實時,當事人對核實方式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方式核實;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依據本指導意見第九條的規定自行決定核實方式。
公證機構按照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進行核實時,無法與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取得聯繫,或者債務人(包括擔保人)未按約定方式回復,或者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回復時提出異議但未能提出充分證明材料,不影響公證機構按照法定程式出具執行證書。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不予出具執行證書:
(一)債權人未能對其已經履行義務的主張提出充分的證明材料;
(二)債務人(包括擔保人)對其已經履行義務的主張提出了充分的證明材料;
(三)公證機構無法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完成核實;
(四)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當事人就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提起的訴訟。
第五條 公證機構在出具執行證書時,應當向債權人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
第六條 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後,應當將核實債權文書履行狀況的過程和結果製作成詢問筆錄、工作記錄等書面材料歸檔保存。
第七條 公證機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及出具執行證書,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一)可以要求當事人在債權文書、詢問筆錄和告知書上捺指印;
(二)債權文書涉及股權、不動產的,以查閱登記機構檔案的方式進行核實;
(三)信函核實宜採用國家郵政機構寄送的方式;
(四)電話(傳真)核實宜以錄像、錄音的方式保全核實過程;
(五)對民間借貸、非金融機構的還款協定,以及《聯合通知》第二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債權文書、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債權文書辦理具有強制執效力公證的,宜更加謹慎;
(六)當事人對債權文書中的修改、補充內容應當記載在債權文書中或者另行訂立補充條款,不得以載入詢問筆錄代替。

參考範本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範本(一)
( )××字×號
茲證明××××(單位名稱)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於×××××年×月×日,在××(簽約地點或本公證處),在我的面前,簽訂了前面的《×××契約》。
經查,上述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契約上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印章屬實;契約內容符合《××××法》(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和《公證程式規則》的規定,本公證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範本二)
抵押人:XXX(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XXX(以下稱乙方)
營業場所:
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公證事項:抵押契約。
甲、乙雙方於日前向本處申請辦理賦予前面的《抵押契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經查,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了前面的《抵押契約》。甲、乙雙方在訂立契約時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力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乙方的委託代理人具有相應的代理權。
甲、乙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甲方將自有的坐落於XXX市XXX路XXX號XXX號樓XXX室的房產依法經抵押登記後抵押於乙方,作為按期歸還乙方人民幣XXX萬元貸款本金及支付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等債權得到清償的擔保,抵押物價值為XXX萬元。
甲、乙雙方在契約中特別約定,本契約經公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當乙方的債權未受清償時,乙方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甲方願意無條件直接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上述事實,茲證明抵押人XXX與抵押權人XXX分別於XXX年XXX月XXX日、XXX年XXX月XXX日在XXX市簽訂了前面的《抵押契約》,契約雙方當事人在契約上的簽名、蓋章屬實。契約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契約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規定。
根據契約當事人約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本公證書賦予前面的《抵押契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申請執行期限自乙方XXX債權未受清償之日起一年之內。在此期限內,乙方有權向本公證處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並持該《執行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XXX省XXX市公證處
公證員:XXX(簽章)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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