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已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強制執行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已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強制執行問題的答覆》在1985.04.09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關於已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強制執行問題的答覆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 頒布時間:1985.04.09
  • 實施時間:1985.04.09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85)2號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對所提出的問題,經共同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公證機關能夠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的,不是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一般的契約文書,僅限於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而且,要經過審查,認為這種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是無疑義的,公證機關才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是公證機關在公證時明確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公證文書確有錯誤的,不予執行,並通知原公證機關。
此復
司法解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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