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文書內容
(1)明確的履行期限,即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和債權人接受這種履行的時間;
(2)明確的履約地點,即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3)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
(4)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債權文書的範圍
(1)借款契約、借用契約、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契約;
(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
(3)各種借據、欠單;
(4)還款(物)協定;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定;
(6)其他債權文書。
公證的債權文書
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並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它就可以成為申請執行的根據。但公證機關只是行使證明權的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只能由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債權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法律程式予以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公證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並予以執行。
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應當依法按規定程式辦理。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閱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提供。案件執行完畢後,由人民法院在15日內將公證卷宗附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