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關於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是河北省民政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9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貫徹實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 發文字號:民發[2012]83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民政廳
  • 發布日期: 2012年09月10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務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各總部、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國防科學技術大學、武警部隊政治部:
《烈士褒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11年7月26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為了進一步做好烈士褒揚工作,現就貫徹實施《條例》若干具體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條例》施行後犧牲人員的烈士評定工作,適用《條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評定為烈士,烈士遺屬依照《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優待。
《條例》施行前犧牲人員的烈士評定工作,適用其犧牲時施行的有關法規。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批准為烈士,烈士遺屬的一次性撫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及其解釋和相關法規規定享受。
二、《條例》第二條中的“犧牲”,是指在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中,為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勇於獻出自己的生命。被評定為烈士的,應當死難情節突出,堪為楷模。
不符合烈士評定條件、屬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有關法規規定的因公犧牲或者病故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並按相應的規定予以撫恤。
三、屬於《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在向省級人民政府呈報評定烈士材料時,應同時抄送國務院民政部門,抄送材料包括:
(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省級人民政府呈報的評定烈士的報告;
(二)烈士犧牲情節原始材料或證明材料的複印件;
(三)其他相關材料。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評定烈士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一)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的備案報告;
(二)省級人民政府評定烈士的有關檔案或批覆。
國務院民政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查並按程式予以備案,並定期公布烈士備案結果。
對逾期不報送備案或備案工作中出現審查不合格的,國務院民政部門將予以通告,並責令改正。
五、軍隊有關部門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評定烈士後,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匯總並按季度將該季度評定烈士有關材料送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六、烈士褒揚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部門墊支。
中央財政每年根據上年度烈士評定備案工作的情況,及時審核下達烈士褒揚金。
七、《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月工資”是指烈士犧牲當月的本人月基本工資。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月工資是指烈士犧牲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一次性撫恤金由頒發烈士證書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發放,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適用範圍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以及相當於烈士本人40個月工資的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按照《烈士褒揚條例》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發放。
八、烈士褒揚金、一次性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烈士遺屬特別補助金應該及時足額發放。發給對象和數額分配根據烈士遺屬協商結果確定,協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九、改建、擴建國家級烈士紀念設施的,應當報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
民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
財政部
總政治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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