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

《關於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的通知
  •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時間: 2012年9月7日
  • 實行時間:2012年9月7日
通知公告,通知內容,

通知公告

為理順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妥善處理地區間利益分配關係,做好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的征繳入庫和分配管理工作,從2012年1月1日起,調整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辦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中心支行:
現就有關預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調整
(一)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調整。
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不含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下同)、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由中央收入調整為地方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仍作為中央收入;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二)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收入劃分調整。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為地方收入。企業所得稅由中央與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實行分享。
地方收入分配辦法
(一)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分配辦法。
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客、貨運傳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區間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相關因素權重為:客運周轉量占36%,貨運周轉量占54%,客運傳送量占4%,貨運傳送量占6%。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詳見附屬檔案1。
(二)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收入分配辦法。
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稅收入,按照相關省份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和運營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關地區分配,分配比例每兩年根據上述因素變化情況進行調整。相關因素權重為:客運周轉量占28%,貨運周轉量占42%,運營里程占30%。2012年相關省份分配比例詳見附屬檔案2。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00%為該企業註冊地地方收入。
預算科目調整
(一)將“1010301鐵道營業稅”改為“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下設“1010301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增設“101030102跨省合資鐵路營業稅”,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增設“1010305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建設基金營業稅。增設“1010306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財政統計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複計算。
(二)將“101041701鐵道運輸企業所得稅”修改為“1010417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設“101043317跨省合資鐵路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增設“101041702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在中央或地方財政統計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複計算。
(三)對“1010901國有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科目的說明進行修改,刪除“對鐵道部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中央收入”的內容;增設“1010901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增設“1010918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財政統計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複計算。增設“101090109 除鐵道部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在教育費附加收入科目下,增設“103020304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收入。增設“103020305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財政統計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收入時對本科目不作統計,以免重複計算。
(五)上述科目涉及的滯納金和罰款收入,分別填列“1010320 營業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101045003中央企業所得稅稅款滯納金、罰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920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和“103020399教育費附加滯納金、罰款收入”科目。
繳庫程式
(一)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稅收繳庫程式。
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填開繳款書時,分別按“1010306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待分配收入”、“1010918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待分配收入”、“103020305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教育費附加待分配收入”填寫,“級次”欄按“中央100%(待分配)”填寫,由中央財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給各地區,列入相關地方收入科目。鐵道部集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填開繳款書時,預算科目欄按“1010417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填寫,“級次”欄按“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填寫。
國庫部門收到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稅款後,將其中60%列入“10104170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40%列入“101041702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列入“101041702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部分,由中央財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給各地區,列入相關地方收入科目。
(二)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繳庫程式。
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由註冊地和非註冊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央財政核定的分配比例確定當地應繳庫金額後,就地辦理繳庫,各地分享稅收的具體入庫辦法另行下達。
其他
(一)2011年度及以前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超繳、欠繳和漏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照新的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和地方收入分配辦法執行。
(二)對2012年鐵道部已經集中繳入中央國庫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分享的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核定的分配比例調整為各地方收入。
(三)對2012年已經就地繳入註冊地國庫的跨省合資鐵路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40%部分)中,按照中央財政核定的比例應屬於其他省市分享的部分,年終結算時,由註冊地財政上解中央財政,再由中央財政分配到相關地區。
(四)財政部於每年1月初按中央總金庫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待分配收入進行分配,並在庫款報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內劃轉至地方國庫;地方國庫收到下劃資金後,金額納入上年度地方預算收入。地方財政列入上年度收入決算。各省市分庫在12月31日向中央總金庫報解最後一份中央預算收入日報表後,整理期內再收納的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中鐵快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統一作為新年度的繳庫收入處理。
(五)已經達成跨省分配協定的合資鐵路稅收,可按照明確後的跨省合資鐵路收入分享入庫辦法執行。
(六)當年新投入運營的跨省合資鐵路,其繳納的稅收暫按里程因素所占比例在相關地區分配,第二年開始按照相關省份鐵路客、貨運周轉量和運營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關地區分配。
(七)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要加強對跨省合資鐵路企業稅收分配情況的監督檢查。
附屬檔案:1.鐵道部集中繳納的鐵路運輸企業稅收收入分配比例情況表
2.跨省合資鐵路稅收收入分配比例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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