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局關於印發《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實施細則》的通知
- 發文機關:鐵路局
- 發文字號:國鐵運輸監〔2015〕18號
檔案發布,檔案全文,
檔案發布
國鐵運輸監〔2015〕18號
局屬各單位:
現將《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鐵 路 局
2015年5月8日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實施細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實施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擬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應當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後,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
國家鐵路局可以採取審查會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邀請申請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參與審查。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鐵路運輸許可的範圍分別為高速鐵路旅客運輸、城際鐵路旅客運輸、普通鐵路旅客運輸、鐵路貨物運輸。
第四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有權自主決定鐵路運輸經營方式,包括獨立、合作、委託以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許可範圍資質條件的鐵路運輸企業。
無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應當採取獨立經營方式。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工作貫徹執行國務院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要求,堅持依法審批、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嚴格問責的原則,為申請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無論採取何種經營方式都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擔鐵路公益性運輸義務。鼓勵鐵路運輸企業之間開放合作,公平競爭,共同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鐵路網暢通和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擬從事鐵路旅客、貨物公共運輸營業的,應當依法登記註冊為企業法人後,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
國家鐵路局可以採取審查會或者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邀請申請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參與審查。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鐵路運輸許可的範圍分別為高速鐵路旅客運輸、城際鐵路旅客運輸、普通鐵路旅客運輸、鐵路貨物運輸。
第四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有權自主決定鐵路運輸經營方式,包括獨立、合作、委託以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採取委託經營方式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許可範圍資質條件的鐵路運輸企業。
無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企業應當採取獨立經營方式。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工作貫徹執行國務院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工作的要求,堅持依法審批、公開公正、便民高效、嚴格問責的原則,為申請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提高行政許可工作效率。
第六條 鐵路運輸企業無論採取何種經營方式都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承擔鐵路公益性運輸義務。鼓勵鐵路運輸企業之間開放合作,公平競爭,共同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鐵路網暢通和鐵路運輸安全。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七條 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有符合規劃和國家標準的鐵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機車車輛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應當擁有機車車輛的所有權。
(三)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符合鐵路運輸崗位標準、具備相應從業資格,且其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
(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五)具有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擬從事高速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城際鐵路旅客運輸和普通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8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鐵路貨物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經歷。辦理危險貨物或者特種貨物運輸的,相關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相應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相關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標準和崗位培訓要求。
在最近2年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擔任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申請企業,可以通過合作、委託等經營方式滿足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擁有符合規劃和國家標準的鐵路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擁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滿足運輸規模需要數量的機車車輛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但僅有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應當擁有機車車輛的所有權。
(三)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符合鐵路運輸崗位標準、具備相應從業資格,且其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
(四)具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五)具有鐵路運輸相關的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擬從事高速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8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城際鐵路旅客運輸和普通鐵路旅客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8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5年以上經歷。
擬從事鐵路貨物運輸的申請企業,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歷,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鐵路運輸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經歷。辦理危險貨物或者特種貨物運輸的,相關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相應貨物運輸的安全要求,相關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標準和崗位培訓要求。
在最近2年內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行政處分的,處分期內不得擔任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專業技術管理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條 擁有鐵路基礎設施所有權的申請企業,可以通過合作、委託等經營方式滿足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許可程式
第十條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許可範圍和許可條件,於開展鐵路運輸營業前提出申請。可以一次申請一項或者多項許可範圍,一次申請多項的,可以合併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見附屬檔案1),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一式兩份,一份單頁,一份裝訂;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複印件兩份,一份單頁,一份裝訂;
(三)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複印件及履歷表;
(五)鐵路運輸相關業務主要負責人任職檔案複印件及履歷表;
(六)專業技術管理主要負責人任職檔案複印件及履歷表;
(七)符合高速鐵路主要行車工種崗位管理的人員情況;
(八)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目錄,鐵路運輸相關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的目錄,以及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的聲明;
(十)鐵路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複印件;
(十一)鐵路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報告複印件;
(十二)鐵路運營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複印件;
(十三)機車車輛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的測算過程及結果;
(十四)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五)機車車輛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六)合作、委託開展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協定複印件;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附屬檔案1規定的格式和順序填寫申請材料,採用A4紙規格無線膠粘裝訂成冊,加蓋騎縫章,並附光碟形式的電子文檔。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可以通過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辦理預約申請,或者直接向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企業提交的補正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在審查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過程中,必要時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及組織鑑定、專家評審。
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組織鑑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之內。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樣式見附屬檔案2)載明被許可企業名稱、住所、證書編號、許可範圍、發證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證書編號格式為:TXYS####-@@***。其中,“TXYS”代表鐵路運輸許可標識;“####”代表年份,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許可範圍,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順序號,由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十九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為2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鐵路公共運輸營業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6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延續申請。國家鐵路局根據被許可企業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近3年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條 被許可企業的名稱、住所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變化事項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一)合併、分立的;
(二)變更經營方式的;
(三)增加許可範圍的;
(四)導致許可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一項、二項情形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發生上述第三項情形的,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範圍的鐵路運輸營業。
申請材料為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被許可企業合併、分立的,還應當提交合併、分立的協定複印件或者有關批准檔案複印件。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之日起1年內開展相應的鐵路運輸營業,並於開業後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國家鐵路局。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開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說明,經同意並作出書面決定可延期1次,且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被許可企業在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1年內未開業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內仍未開業的,已取得的鐵路運輸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範圍開展鐵路運輸營業,並保證其運輸條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企業未經國家鐵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企業因特殊情況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前60日向社會公告,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相關運輸業務。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遺失、損毀或者滅失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及時在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作廢,並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補辦許可證。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的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見附屬檔案1),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一式兩份,一份單頁,一份裝訂;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複印件兩份,一份單頁,一份裝訂;
(三)申請企業基本情況;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複印件及履歷表;
(五)鐵路運輸相關業務主要負責人任職檔案複印件及履歷表;
(六)專業技術管理主要負責人任職檔案複印件及履歷表;
(七)符合高速鐵路主要行車工種崗位管理的人員情況;
(八)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定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九)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的目錄,鐵路運輸相關組織管理辦法、服務質量標準、生產作業規範的目錄,以及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技術規範和安全要求的聲明;
(十)鐵路建設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複印件;
(十一)鐵路竣工驗收(初步驗收)合格的報告複印件;
(十二)鐵路運營安全評估合格的報告複印件;
(十三)機車車輛數量滿足運輸規模需要的測算過程及結果;
(十四)鐵路基礎設施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五)機車車輛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六)合作、委託開展鐵路運輸相關業務的協定複印件;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應當按照附屬檔案1規定的格式和順序填寫申請材料,採用A4紙規格無線膠粘裝訂成冊,加蓋騎縫章,並附光碟形式的電子文檔。
第十三條 申請企業可以通過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辦理預約申請,或者直接向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受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企業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申請企業提交的補正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在審查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過程中,必要時對申請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及組織鑑定、專家評審。
審查合格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企業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 國家鐵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組織鑑定、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之內。
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頒發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十七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樣式見附屬檔案2)載明被許可企業名稱、住所、證書編號、許可範圍、發證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 證書編號格式為:TXYS####-@@***。其中,“TXYS”代表鐵路運輸許可標識;“####”代表年份,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許可範圍,由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順序號,由3位阿拉伯數字組成。
第十九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有效期為2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鐵路公共運輸營業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6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延續申請。國家鐵路局根據被許可企業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做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近3年許可條件保持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條 被許可企業的名稱、住所發生變化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變化事項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變更申請。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一)合併、分立的;
(二)變更經營方式的;
(三)增加許可範圍的;
(四)導致許可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一項、二項情形的被許可企業,應當於相關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發生上述第三項情形的,取得許可後方可從事相應範圍的鐵路運輸營業。
申請材料為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被許可企業合併、分立的,還應當提交合併、分立的協定複印件或者有關批准檔案複印件。
第二十二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自取得鐵路運輸許可之日起1年內開展相應的鐵路運輸營業,並於開業後2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國家鐵路局。因特殊情況需延期開業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說明,經同意並作出書面決定可延期1次,且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被許可企業在取得鐵路運輸許可證1年內未開業且未延期,或者延期期限內仍未開業的,已取得的鐵路運輸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三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按照許可範圍開展鐵路運輸營業,並保證其運輸條件持續符合許可條件。
第二十四條 被許可企業未經國家鐵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被許可企業因特殊情況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90日向國家鐵路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前60日向社會公告,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相關運輸業務。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許可證遺失、損毀或者滅失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及時在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聲明作廢,並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補辦許可證。
申請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公共媒體上發布公告的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鐵路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和許可權,依法對被許可企業從事許可事項活動情況、許可條件保持情況以及遵守鐵路行業管理相關規定等實施監督檢查,受理相關投訴舉報,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實施許可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被許可企業的商業秘密。
被許可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許可企業有關部門、生產營業場所;
(二)詢問被許可企業有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或者要求被許可企業報送有關檔案、資料;
(四)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運輸年度報告(見附屬檔案3)報國家鐵路局備案。企業可以通過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下載報告文本格式、提交報告。
第二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三十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鐵路運輸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鐵路運輸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依法辦理鐵路運輸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鐵路運輸營業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實施許可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謀取非法利益,不得泄露被許可企業的商業秘密。
被許可企業應當接受和配合監督檢查,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不得隱瞞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許可企業有關部門、生產營業場所;
(二)詢問被許可企業有關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複製或者要求被許可企業報送有關檔案、資料;
(四)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標準、規範的行為,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五)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八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企業運輸年度報告(見附屬檔案3)報國家鐵路局備案。企業可以通過國家鐵路局政府網站下載報告文本格式、提交報告。
第二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不得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鐵路運輸許可證。
第三十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鐵路運輸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鐵路運輸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企業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鐵路運輸許可。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依法辦理鐵路運輸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鐵路監管部門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被許可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鐵路運輸營業的,鐵路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二)城際鐵路是指專門服務於相鄰城市間或城市群,設計開行時速200公里及以下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三)鐵路基礎設施是場站設施、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信信號、信息系統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總稱。
(四)鐵路運輸相關業務、專業,包括安全管理、調度指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貨運組織,機車車輛、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信信號、信息系統的運用以及維修養護。其中,鐵路運輸主要業務包括調度指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貨運組織等。
(五)獨立經營方式是指申請企業承擔全部鐵路運輸相關業務或者主要業務。
(六)委託經營方式是指申請企業與具備相應許可範圍資質條件的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協定,由該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全部鐵路運輸相關業務或者主要業務。
(七)合作經營方式是指申請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協定,由多家企業分別承擔鐵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的企業,申請領取鐵路運輸許可證的,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申請材料
2.鐵路運輸許可證(樣式)
3.鐵路運輸企業運輸年度報告
(一)高速鐵路是指設計開行時速250公里以上(含預留),並且初期運營時速200公里以上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二)城際鐵路是指專門服務於相鄰城市間或城市群,設計開行時速200公里及以下的客運列車專線鐵路。
(三)鐵路基礎設施是場站設施、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信信號、信息系統等鐵路設備設施的總稱。
(四)鐵路運輸相關業務、專業,包括安全管理、調度指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貨運組織,機車車輛、線橋隧涵、牽引供電、通信信號、信息系統的運用以及維修養護。其中,鐵路運輸主要業務包括調度指揮、行車組織、客運組織、貨運組織等。
(五)獨立經營方式是指申請企業承擔全部鐵路運輸相關業務或者主要業務。
(六)委託經營方式是指申請企業與具備相應許可範圍資質條件的鐵路運輸企業簽訂協定,由該鐵路運輸企業承擔全部鐵路運輸相關業務或者主要業務。
(七)合作經營方式是指申請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協定,由多家企業分別承擔鐵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參照本辦法執行”的企業,申請領取鐵路運輸許可證的,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鐵路運輸企業準入許可申請材料
2.鐵路運輸許可證(樣式)
3.鐵路運輸企業運輸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