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

按照《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6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3〕11號)有關規定,為理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省與市縣增值稅收入分配關係,制定本過渡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保持現有財力格局不變。在保持現行省以下收入劃分體制基本穩定的前提下,理順省與市縣增值稅收入分配關係,確保市縣財政平穩運行。
(二)調動市縣發展積極性。除省級保留企業外,按照屬地原則將中央下劃增值稅收入全部下放到市縣,調動各地發展經濟和培植財源的積極性,緩解當前經濟下行壓力。
(三)兼顧好不同地區利益關係。以2014年為基數,保證省與市縣既有財力;繼續實施財政困難縣(市、區)稅收返還政策,加大對欠發達地區的支持力度。
(四)注重做好改革過渡銜接。在調整省以下增值稅收入劃分過程中,兼顧當前與長遠,既與2013年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相銜接,也為下一步貫徹國家財稅體制改革留出空間。
二、主要內容
(一)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省級返還和市縣上繳基數。
(二)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實行中央與地方按50∶50比例分享。
(三)省級保留的跨區域經營特殊企業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繼續作為省級財政收入。
(四)除省級保留企業外的一般企業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繼續按照省與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15∶85的比例分成。其中,省級分成部分,預算執行中作為市縣財政收入,屬地征管、就地繳庫,年終由市縣通過體制結算上解省財政。
(五)中央從市縣上劃的收入,省級通過基數返還方式補助市和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確保市縣既有財力不變。
另外,為支持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做好與2013年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政策銜接,2016-2018年,對省級因2013年體制改革從財政困難縣(市、區)集中的稅收收入繼續給予全額返還,且在過渡期內,省級暫不參與分享市縣耕地占用稅。
三、實施時間和過渡期限
本方案與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同步實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過渡期限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屆時省級將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結合省以下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地方稅體系建設等改革進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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