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

《關於規範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是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9年07月0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的通知
  • 發文字號:發改辦經體〔2018〕802號
  • 發布單位: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 成文日期:2019年07月09日
檔案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和《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696號)有關要求,規範未加碘食鹽管理,保證合格碘鹽供應,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未加碘食鹽供應範圍。在碘缺乏地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主要銷售加碘食鹽,確保合格碘鹽覆蓋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應當主要銷售未加碘食鹽,確保未加碘食鹽覆蓋率在90%以上。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在本機構入口網站上公布本轄區內各縣(市、區)鹽碘濃度和高水碘地區名單,加強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的指導,加大碘鹽政策督促檢查力度,確保把相關政策落實到位。
二、規範執行碘鹽濃度標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銷售的食鹽,應當符合銷售地的鹽碘濃度規定。對不符合銷售地鹽碘濃度規定的食鹽產品,鹽業主管部門要書面通知食鹽定點批發企業進行整改,整改時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三、規範未加碘食鹽供應渠道。在保證合格碘鹽供應和區域人群碘營養水平適宜的前提下,各省級鹽業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區和其他地區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鹽供應保障工作。同時,嚴格規範未加碘食鹽供應渠道,指導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一定比例內生產未加碘食鹽(未加碘食鹽生產比例表見附屬檔案),並向社會公布轄區內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信息,以滿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鹽消費需要。
四、加強邊遠貧困地區碘鹽供應。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按照鹽業體制改革有關要求,負責劃定邊遠貧困碘缺乏地區,加強碘缺乏病動態監控。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政府補貼運銷費用或直接補貼貧困人口等方式,保證邊遠貧困地區和經濟欠發達的邊疆民族地區人口能夠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鹽。
五、加強科學補碘宣傳教育。各省級衛生健康部門要完善碘缺乏病防範工作機制,做好對重點地區、重點人群碘營養水平的監測工作,加強科學補碘宣傳教育,引導消費者樹立科學補碘理念。
各級政府要從保證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鹽業市場長遠發展的高度,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鹽業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把規範未加碘食鹽管理、確保合格碘鹽供應作為鹽業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持續鞏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障科學補碘工作順利進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未加碘食鹽生產比例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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