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職工探親待遇規定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是1981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批准,1981年3月14日國務院發布。共9條。主要內容有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與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以根據情況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並根據需要給路程假;探親期間工資照發;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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