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

《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是河北省民族宗教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11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
  • 主題分類:民族、宗教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民族宗教廳
檔案原文
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
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是指除寺觀教堂之外,規模較小、功能較少、設施簡易的信教公民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場所。
第三條 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十四條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第三、第四、第五條規定,履行申請手續,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材料,標明“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申請的受理機關。
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籌備申請並徵求擬設立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意見後,對擬同意的,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第五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年內完成。設立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對籌備設立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建築設施應相對獨立,符合本宗教傳統規制。各教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占地面積一般不超過4畝,主要建築物高度不超過10米、建築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配備適當的附屬設施。超出以上標準的應列入籌備設立寺觀教堂範圍,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十四條規定,逐級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審批。
第七條 申請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提供不少於30%的籌建資金證明。
第八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完成籌備後,由該處所管理組織按照《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申請登記,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申請表》,同時提交相關材料,標明“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第九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前設立的超出本規定第六條標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須變更為寺觀教堂,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逐級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審批。
第十條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後,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到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與本規定相關的其他事項,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設區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每年年底前,將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審批情況報省民族宗教事務廳備案。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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