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是河北省民族宗教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11月2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
- 主題分類:民族、宗教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26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民族宗教廳
《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是河北省民族宗教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11月26日。
《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是河北省民族宗教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3年11月26日。檔案原文關於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規定(暫行)第一條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
宗教活動場所指信教公民開展集體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簡稱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是非營利性組織。設立條件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分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兩類。兩類宗教活動場所的具體區分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第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一般應當由擬設立地的縣(市、區...
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二)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三)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
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管委會的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擬同意設立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由宗教團體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管委會提出申請,所在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管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以下簡稱固定處所),其具體區分標準由省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十九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市、區)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一)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二)擬主持宗教活動...
籌備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由宗教團體向擬設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擬同意的,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審批。設區的市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的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宗教團體可以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應當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區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區宗教事務部門收到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申請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宗教事務行政管理暫行規定 (1994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號1994年3月22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證正常的宗教活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行政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
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籌備設立、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得以教派、人名等冠名。第十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期,寺觀教堂不超過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不超過三年。宗教活動場所經批准籌備並建設完工後,應當按照國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