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毒的決定是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同時公布施行。共16條。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構成及其刑事責任,還規定了窩藏、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本決定中新增設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刑事責任,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及其刑事責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出售罪及其刑事責任,非法提供毒品罪及其刑事責任。本決定還規定了如下的案刑情節:(1)利用、教竣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從重處罰。(2)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3) 國家工作人員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4)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又犯本決定之罪的,從重處罰。(5)犯本決定規定之罪,有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