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

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在1991.01.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嚴格執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通知
  •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 頒布時間:1991.01.05
  • 實施時間:1991.01.0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懲治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分子的決定》,是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和淫穢物品犯罪活動有力的法律武器。它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近年來國際販毒、販黃活動對我國的不斷滲透;國內毒品犯罪和淫穢物品犯罪死灰復燃,在個別地區日趨蔓延的新情況,以及我們開展禁毒、“掃黃”鬥爭實踐中提出的法律問題而制定的,是對刑法有關規定的重要補充和修改。最近,黨的十三屆七中全會又一次明確提出了“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一起抓的方針”,這兩個《決定》正體現了這一方針的精神。兩個《決定》的公布實施,對於深入開展禁毒、“掃黃”鬥爭,抵制剝削階級腐朽思想的侵蝕,保護人民民眾的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和國家穩定,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嚴格執行這兩個《決定》,嚴厲打擊毒品犯罪和淫穢物品犯罪活動,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要組織全體檢察人員認真學習、掌握《決定》的內容,深刻領會立法精神,以保證嚴格、準確地適用法律,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二、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犯罪案件和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犯罪案件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案件,要貫徹依法從嚴懲處的方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保證辦案質量。首先,對於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罪犯,要及時批准逮捕。第二,要嚴格控制免予起訴,除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罪犯外,凡是罪該起訴的,都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交付審判。第三,對於重大犯罪案件要適時提前介入,掌握案情,核查證據。第四,切實做好出庭支持公訴的工作,揭露犯罪,宣傳法制,提高人民民眾同違法犯罪活動作鬥爭的積極性。第五,貫徹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累犯、以及武裝販毒分子,要堅決打擊;對毒害、教唆、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淫穢物品犯罪的,要從重處罰;對於自首坦白的,或者檢舉、揭發其他犯罪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兩個《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決定》公布施行後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照《決定》的規定辦理;對《決定》公布施行前的違法犯罪行為,按照刑法第九條規定的原則辦理;對《決定》公布施行前發生、已經依法處理的案件,不再變動。
四、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與毒品犯罪和淫穢物品犯罪的鬥爭中,要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互相配合,協同作戰,保證及時、有效地同這兩類犯罪作鬥爭。同時,還要加強和民政、衛生、文化、新聞出版以及工、青、婦等各有關部門的合作,發動和依靠民眾,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工作。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兩個《決定》,開展禁毒、“掃黃”鬥爭中,要注意調查研究工作,不斷總結積累經驗,對於具體適用《決定》所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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