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根據《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的通知》(國發〔2014〕53號)精神,現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5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
  • 發布單位:湖北省政府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
原油、天然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採權的相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採。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及省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對於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化解產能過剩矛盾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4〕20號),各地、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四、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僅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最佳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外部性”方面進行審查。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內部性”條件,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投資自主權,不得將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前置條件。
五、項目核准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調聯動,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條件的審批許可權,並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
七、按照規定由國務院、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並根據有關要求徵求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其中由國務院核准的項目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上報。按照規定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的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審核後上報,並根據有關要求徵求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意見。
按照規定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准許可權。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擴權縣(市)人民政府,享受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
國發〔2014〕53號檔案明確要求由省級政府核准但前期我省已下放核准許可權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託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或產業政策核准,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九、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4年本)》即行廢止。
2015年4月11日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湖北省2015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在長江二級支流及以上、漢江二級支流及以上、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涉及長江、漢江和跨市(州)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以及對其他市(州)造成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在跨省(區、市)、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燃煤火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其餘火電項目(含燃氣、農林生物質、垃圾、餘熱余壓發電等)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其餘熱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3萬千瓦及以上風電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核心準;其餘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核心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電網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餘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託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核准,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設計壓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氣管網擴建工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託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核准,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地方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劃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專項規劃核准。
獨立公(鐵)路橋樑、隧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內河貨櫃專用碼頭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500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500噸級以下航電樞紐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七、輕工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一主兩副”中心城市(武漢市、襄陽市、宜昌市)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託項目所在地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鎮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除垃圾發電外):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供水、房地產等其他城建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准或者備案。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中小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託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專項規劃或產業政策核准,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按照隸屬關係,省屬社會事業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社會事業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小於1億美元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小於10億美元的鼓勵類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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