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項目建設管理機構,第三章 設計檔案審批,第四章 施工及成套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第五章 項目建設監理,第六章 開工報告,第七章 項目日常管理,第八章 驗工計價,第九章 竣工驗收及交接,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工作,提高投資效益,根據《鐵路法》和國家計委、鐵道部聯合發布的《合資鐵路管理辦法(試行)》(鐵計[1996] 55號)及有關建設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鐵道部與其他部委、地方政府、企業或其他投資者合資建設和經營的鐵路。
第三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按國家計委印發的《關於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計建設[1996]673號)實施。合資鐵路公司作為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生產經營、債務償還和資產的保值增值全過程負責。
在合資鐵路建設過程中,合資鐵路公司對項目的投資、質量和工期全面負責。
第四條 合資鐵路建設應貫徹執行國家、鐵道部頒布的有關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利用國外貸款的合資鐵路建設項目,還須執行國家關於使用國外貸款的規定、國家有關部門與國外貸款人簽訂的貸款協定和國外貸款人指定的採購指南等規定。
第五條 鐵道部對合資鐵路實行行業歸口管理,合資鐵路建設接受鐵道部建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關於基本建設項目審計工作的規定進行審計。
第六條 合資鐵路公司董事會研究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前,各投資方產權代表應事先向各投資方請示,事後向各投資方匯報。
第二章 項目建設管理機構
第七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可由合資鐵路公司自行組建項目建設管理機構,也可委託其他有相應資質的建設管理單位,由公司董事會確定。
第八條 合資鐵路公司建設管理機構或委託的建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必須具有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鐵路建設單位資質,其資質等級須經鐵道部建設主管部門審查、批准。任何單位不得無證或越級承擔項目建設管理任務。對無證或越級管理者,一經發現,應立即撤換,並給予通報批評或一定的行政、經濟處罰。
第九條 合資鐵路公司建設管理機構應配備與項目規模相適應的技術、經濟人員。技術、經濟人員不足時,可外聘,但外聘人員不得超過技術、經濟人員總數的25%。
第十條 合資鐵路公司應與委託的建設管理單位簽訂委託契約或協定,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嚴格履行契約或協定條款。
第十一條 在執行契約或協定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應本著實事求是、平等協商的原則加以解決。經過協商達不成協定的,可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予以協調,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必要時,可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第十二條 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應按照鐵道部《鐵路建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鐵建[1998]43號)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章 設計檔案審批
第十三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鐵道部會同其他投資方聯合審查,並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檔案由合資鐵路公司組織審查,經公司董事會審定,並報各投資方核備。如合資鐵路公司尚未正式組建,可由主要投資方委託鐵道部工程設計鑑定中心組織審查,並報各投資方核備。
根據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設計程式改革實施方案》(鐵建函[1998]82號),鐵路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的三階段設計(初步設計、技術設計、施工圖)改為兩階段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在該方案未正式實施前,仍按三階段設計的項目,其初步設計由鐵道部會同其他投資方聯合審批。技術設計由合資鐵路公司組織審查,經公司董事會審定,並報各投資方核備。技術設計及修正總概算,應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內。修正總概算確需超出時,應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應控制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允許幅度內,否則,需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六條 經審定的設計檔案及總概算,是籌措資金、組織建設實施、安排施工進度、控制投資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原批准部門同意不得更改和突破。
第十七條 合資鐵路公司應與勘測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契約或協定,按契約或協定約定履行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變更設計按鐵道部頒布的《鐵路基本建設變更設計管理辦法》(鐵建[1997]125號)辦理。
第四章 施工及成套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
第十九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及成套設備採購供應單位,由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施工招標投標按國家計委發布的《國家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暫行規定》(計建設[1997]1466號)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實施。成套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屬於國際招標的項目,按採購指南辦理。
第二十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施工和成套設備採購的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投標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和資信證明。招標結果經公司董事會審定,並報各投資方核備。
第二十一條 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應與中標的工程承包企業簽訂施工承發包契約,與中標的成套設備供應單位簽訂供貨契約。契約內應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和權益。雙方應嚴格履行契約條款。
在執行契約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比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辦理。
第二十二條 嚴格控制分包工程。一般情況下,不許分包。對工程承包單位提出的確需分包的工程,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應嚴格審查工程分包單位的資質,經確認合格並批准後,方可進行工程分包。
第二十三條 嚴格禁止轉包工程。
第五章 項目建設監理
第二十四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實行建設監理制度,按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工程建設監理暫行規定》(鐵建[1994]151號)實施。
第二十五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監理單位,與該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及材料供應、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單位不得有行政隸屬關係,不得監理由本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工程項目。
第二十六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建設監理單位,由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通過招標投標擇優選定。參加投標的建設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監理單位資質和鐵路工程建設監理許可證書。招標結果經公司董事會審定,並報各投資方核備。
第二十七條 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應與選定的建設監理單位簽訂委託監理契約或協定,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和權益。雙方應嚴格履行契約或協定條款。
在執行契約或協定過程中如發生糾紛,比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辦理。
第六章 開工報告
第二十八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開工條件應符合《國家計委關於基本建設大中型建設項目開工條件的規定》(計建設[1997]352號),經國家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二十九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經國家批准開工後,其單項工程如已具備開工條件,由工程承包單位向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正式提出開工報告,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開工。
第七章 項目日常管理
第三十條 合資鐵路公司應依照審定的設計檔案,根據資金籌措及運輸需求情況編制施工組織實施方案(包括擬緩建或分期分段建設的工程項目),經公司董事會審定,並報各投資方核備。
第三十一條 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應按如下要求提報有關資料:
(一)根據項目總工期的要求,編制指導性施工組織設計,並報鐵道部有關主管部門。
(二)每月底以書面或傳真形式向鐵道部有關主管部門報送本月(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月報,其內容包括:各投資方投資到位情況、項目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重點工程進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等。
(三)對建設中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質量事故,按國家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驗工計價
第三十二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驗工計價,按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基本建設工程驗工計價辦法》(鐵建[1989]129號)和鐵道部財務司《關於轉發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的通知》(財基[1989]92號)實施。
第三十三條凡需要安裝的設備,待安裝就位後憑發貨票和規定的綜合業務提成、運雜費計價。不需要安裝的設備和工器具,根據發貨票及固定資產驗收或保管記錄辦理計價。
第三十四條 在月度、季度及年度歷次(不含末次)驗工時,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對工程承包單位100%驗工計價,並按計價數撥款。
第三十五條 末次驗工計價時,可100%進行驗工計價,但撥款時,扣留契約價款的3%作為工程尾工款。末次驗工前所剩的工程款不足3%時,可提前扣留。工程尾工款在工程項目驗收後30天內結清。
第九章 竣工驗收及交接
第三十六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應本著分段建設、分期投產和及時發揮投資效益的原則組織建設。分段建設、分期投產的工程,按批准的設計檔案竣工後,應及時辦理竣工驗收及交接。
第三十七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及交接,原則上按鐵道部發布的《鐵路基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交接暫行辦法》([84]鐵鑒字180號)實施。合資鐵路建設項目(包括分段、分期竣工的工程)交付使用時,竣工驗收手續與交接手續均應齊備。
第三十八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依據為:
(一)經國家、鐵道部及投資各方聯合批准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檔案;
(二)批准的設計檔案(包括批准的變更設計檔案);
(三)設計時採用的規程、規範(維修規則不作為驗收依據);
(四)鐵道部頒布的鐵路工程質量評定驗收標準。
第三十九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包括分段、分期竣工的工程)竣工後,由合資鐵路建設管理單位組織工程初驗,並向鐵道部和其他投資方提出初驗報告。
按規定需報請國家組織驗收的項目,由合資鐵路公司提出申請驗收報告。
第四十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經初驗合格後,工程承包單位應與合資鐵路公司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並報鐵道部有關管理部門和其他投資方備案。
第四十一條 對於設計檔案中列有、但根據資金籌措和運輸需求情況可以緩建的部分工程,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可不列入驗收範圍。該工程費用在總概算中相應扣留。待該工程竣工後,由合資鐵路公司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和交接。
第四十二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通過驗收後,合資鐵路公司應及時組織運營,並及時辦理竣工審計。
建設項目驗收後的六個月內,由合資鐵路公司組織編制竣工決算報告,報導鐵道部有關管理部門和其他投資方。
第四十三條 合資鐵路建設項目交付運營後的第三年,由合資鐵路公司組織編制項目後評價報告,報送鐵道部有關管理部門和其他投資方。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鐵道部建設司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