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清理各類公司減免所得稅的若干規定

《關於清理各類公司減免所得稅的若干規定》在1988.12.05由國家稅務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清理各類公司減免所得稅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1988年12月05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局
為了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認真落實1988年10月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中“所有公司都必須依法納稅。一律取消對公司特批的減免稅優惠待遇”的規定,各地稅務機關都要全面地嚴格執行,除流轉稅等稅種應照章徵收外,對各類公司所得稅減免的清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於清理公司減免所得稅的範圍。對於黨、政、軍各部門,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各種協會、學會、基金會舉辦的各類公司(包括類似公司的中心、開發部),尤其是那些非生產性、綜合性、金融性和流通領域內的各類公司,凡經各級政府、各級財稅部門批准給予臨時性減免所得稅的,都要進行清理整頓。
二、清理整頓對各類公司的減免所得稅,按以下規定辦理:
1.對凡屬違法經營或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公司,應立即撤銷減免稅照顧,除違紀收入依法沒收外,對其正常收入應按有關規定追補已減免的稅款。
2.對享受了減免所得稅照顧,經過清理整頓,已決定撤銷或停止營業的公司,應撤銷其減免稅照顧,並補征1988年度所得稅。
3.對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超越稅收管理許可權給予公司特批的減免稅,一律停止執行,從1988年10月1日起恢復徵稅。
4.對根據國務院《關於聽取中國科學院工作匯報的會議紀要》精神給予中科院系統全民所有制新技術開發公司的減免稅,仍按原規定執行。
三、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嚴格按照本規定,對各類公司減免稅進行清理,並將清理結果在1988年底以前上報國家稅務局。
198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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