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測繪局等部門關於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1〕79號
國家測繪局、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外經貿部、海關總署、
外交部《關於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的意見》已經
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
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意見
關於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的意見
國家測繪局 工商總局 新聞出版總署 外經貿部 海關總署 外交部
(二○○一年十月八日)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地圖市場發展十分迅速,社會各方面對地圖的需求越來越大,每年公開出版地圖2000多種,印數近3億冊(幅)。地圖產品的形式已由紙質地圖向電子地圖、數字地圖、多媒體地圖、網上地圖等各種載體形式發展,附有地圖圖形的文化用品、工藝品、紀念品、玩具等產品大量湧現,各種報刊、影視、廣告、標牌、展覽使用地圖圖形的頻率也越來越高。地圖以其莊重、直觀、易讀的特點,在經濟和社會各個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隨著地圖市場的繁榮和發展,各種問題也不斷產生,地圖市場混亂的狀況仍然十分突出,一些損害我國領土主權、民族尊嚴和版圖完整,帶有嚴重政治性問題的地圖產品屢禁不止;一些地圖產品漏繪
南海諸島、
釣魚島、
赤尾嶼和
台灣島,錯繪
國界線甚至將
台灣省表示為獨立國家;一些企事業單位、個體經營者侵權盜版,非法編制出版地圖,在市場上公開銷售保密地圖。這些問題,不僅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合法地圖生產經營者的利益,干擾了正常的地圖市場秩序,而且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民族尊嚴和我國的形象,造成了極為惡劣的政治影響。為維護我國版圖的尊嚴,嚴厲打擊非法編制出版地圖行為,促進地圖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主要任務和基本目標
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的主要任務是:根據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採取集中行動、專項治理等方式,嚴肅查處非法編制出版地圖行為,嚴厲查處存在政治性問題地圖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加大對進出口地圖產品的監管力度,加強地圖管理的法制建設和宣傳教育。
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的基本目標是:通過全國範圍內的整頓和規範,力爭用一年左右的時間,使帶有政治性問題的地圖產品基本杜絕,地圖市場秩序明顯好轉,全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普遍提高,政府對地圖市場的監管力度明顯增強,地圖產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一)嚴肅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地圖產品的行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測繪、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質量監督等部門,加強對地圖生產經營單位和地圖市場的管理,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地圖產品的行為。對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超範圍出版地圖的,必須予以糾正;對市場上銷售的侵權盜版、買賣書號、一號多用以及盜用出版單位名稱和書號的地圖產品,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經營者以通報、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處理;對生產假冒偽劣和粗製濫造的地圖產品,要查封其生產基地,並追究委印(委制)人的責任;對市場上銷售的無編制單位、無出版單位、無地圖審圖號的地圖,要當場沒收,並給予處罰;對沒有按規定程式報批的地圖產品,一律不得出版、銷售或展示;對雖經審核批准,但未按審核批准樣圖生產的,也要予以嚴肅處理;對非法經營地圖產品的交易市場,要堅決予以取締。
(二)嚴厲查處存在政治性問題地圖產品的生產經營者。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查處存在政治性問題地圖產品及生產經營者作為重大問題來抓,在思想上高度重視,在行動中切實負起責任。要嚴厲打擊生產和銷售損害國家主權、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的地圖產品生產經營者,認真查處在各種媒體上錯繪、漏繪國家版圖的地圖產品以及公開銷售屬於國家秘密的地圖及地圖產品的單位和個人。要加強對文化用品、工藝品、玩具、紀念品、報刊、影視、標牌、廣告、展覽等涉及地圖圖形以及網際網路上登載附有地圖圖形產品的監管力度。對存在政治性問題的地圖產品,凡在公共場所展示、使用和在網上登載的,要責令立即撤換;在市場上銷售的,要當場收繳;正在加工生產的,要責令其停止生產並收繳其產品。對帶有損害國家主權、違背“一個中國”原則的地圖產品,要堅決予以銷毀。今後,凡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帶有政治性問題地圖產品的,除查處生產、銷售單位外,還要追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三)加大對進出口地圖產品的監管力度。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外經貿、海關等部門,加強對外加工貿易、引進和出口中涉及地圖圖形產品的監督管理,嚴格審批、備案手續。對引進的地圖產品,凡涉及中國地圖圖形的,必須按規定程式送審;對以加工貿易方式生產出口的地圖產品,任何規格樣式都必須送審。外經貿部門在審批地圖產品的加工貿易業務時,要驗證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地圖審核批准檔案,並在《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上作相應的註明。海關要對進出口地圖產品實施重點查驗,查驗中發現有存在政治性問題地圖產品的,一律予以扣留,並移送當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處理。對進出口中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地圖產品的,一律予以沒收,並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四)加強地圖市場的監督管理。
要認真清理、修改和完善現有地圖產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亟需制定的,要加快研究並做好與相關法規的銜接和配套,切實把地圖市場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使其逐步走向規範化、法制化。
要進一步加強對地圖產品編制、加工、印刷、出版、複製、銷售、展示、引進、出口等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做到環環相扣,嚴格把關。要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五)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開展地圖知識的普及和培訓活動,提高全民的國家版圖意識。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際網路站等現代傳媒手段,大力宣傳樹立國家版圖意識的重要性,使廣大幹部和民眾了解完整的國家版圖是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象徵。各級教育部門要把樹立國家版圖意識作為中國小愛國主義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教學計畫;教學地圖和教學輔導地圖讀物是最直觀的教材,必須保證質量,不得隨意編制出版。各級法制、法務部門要把地圖管理的法律、法規列入“四五”普法內容,加強宣傳。
三、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地圖市場秩序工作負責,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的實施方案,把各項措施落到實處。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地圖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有關部門要主動承擔各自的責任,形成主管部門常抓不懈、有關部門協同配合、民眾參與監督的工作制度。全國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由國家測繪局牽頭,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外交部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配合開展工作。
(二)時間安排。
從2001年11月起至2002年6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地區的地圖市場進行一次全面的執法檢查,建立健全有效的地圖市場監管體系。從2002年7月起至12月,各地要在檢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開展地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完善有關地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全面完成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的各項任務。
(三)檢查驗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工作進行檢查驗收,並於2002年6月底和2002年底將各階段進展情況報國家測繪局、工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外經貿部;國家測繪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整頓和規範工作進行抽查,並及時將全國整頓和規範地圖市場秩序情況匯總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