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省收費公路載貨車輛計重收費費率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我省收費公路載貨車輛計重收費費率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張家口市人民政府2007年7月15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各設區市物價局、交通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車輛通行費計量方式,以經濟手段引導、調控貨運車輛合理裝載,遏制超限超載車輛,減輕路面治超壓力,逐步建立以疏導為主的長效治超機制,省政府決定對收費公路載貨車輛逐步試行計重收費。經省政府批准,現將我省收費公路載貨車輛計重收費費率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計重收費標準
載貨車輛實施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實施計重收費後,通行費主要依據行駛里程、車輛重量和費率係數確定。載客車輛(包括載客類汽車、手扶或小四輪拖拉機、機動載客三輪車)通行費收取仍按現行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執行。
(一)計重收費基本費率。
1、封閉式高速公路:載貨車輛實施計重收費後,唐津、保津、石太、京張0.08元/噸公里,京秦廊坊段、丹拉、張石、京承0.075元/噸公里,京石、石安、青銀、邢臨、邯長、京秦寶山段、唐山西外環、長深、宣大0.07元/噸公里,京滬河北段、滄黃0.065元/噸.公里,石黃、衡德、唐港0.06元/噸公里。
2、開放式普通收費公路:白洋淀大橋、李家溝隧道、109線陽原、營澇線營子、承秦出海路秦青和205線新河莊收費站計重基本費率1.0元/噸車次;其它普通公路收費站計重基本費率1.7元/噸車次。
(二)正常裝載(不超限)車輛計重收費標準。
(1)高速公路。車貨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10噸至49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55%計費,大於49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的55%計費。
(2)普通公路。車貨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10噸至49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線性遞減到基本費率的50%計費,大於49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的50%計費。
(三)超限運輸車輛計重收費標準。
(1)超限率≤30%的車輛,正常裝載部分按遞減後的基本費率計費(車貨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費。
(2)30%<超限率≤100%的車輛,正常裝載部分按遞減後的基本費率計費(車貨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費率1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費。
(3)超限率>100%以上的車輛,正常裝載部分按遞減後的基本費率計費(車貨總質量小於或等於1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費率計費,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費率1倍線性遞增至6倍計費,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費率的6倍計費。
(四)計費取整辦法。實施計重收費後,為了車輛通行費收繳便利,按 照“三七作五、二八歸零”的原則確定通行費具體金額。車貨總質量不足5噸時按5噸計費;計費不足5元時按5元計收。
(五)試行計重收費後收費公路收費年限,仍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六)以上費率標準為試行標準,根據試行情況,再由省物價局會同省交通廳、財政廳提出正式費率標準意見,並報省政府批准。
二、特殊車輛處理
(一)貨櫃車。仍執行按車型劃分的現行優惠收費標準。
(二)按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應予免繳通行費和享受“綠色通道”優惠政策的載貨車輛,超限運輸時,按計重收費的計費標準全額收取通行費,不再享受減免政策。
(三)U型車。指IC卡中記載的入口站和出口站信息相同的車輛。此類車輛入出站時間在30分鐘(含30分鐘)以內的,免收通行費;入出站時間在30分鐘以上的,無正當理由和證據,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通行費。
(四)無卡車。指由於車主原因,將IC卡遺失的車輛。此類車輛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收費標準的2倍收取通行費。另外,收取IC卡成本費,每卡10元。
(五)人為損卡車。指車主持有有明顯人為損壞痕跡的IC卡,導致出口無法讀取卡上信息的車輛。此類車輛經系統查詢,如果入口信息與實際車輛一致,則按照實際行駛里程收取通行費;另外,收取IC卡成本費,每卡10元;如果不一致,則按照“換卡車”處理;另外,收取IC成本費,每卡10元。
(六)換卡車。指出口的車輛與出示的入口站發放的IC卡中記錄的相關信息不一致的車輛。此類車輛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的收費標準收取通行費並加收2倍票款。
(七)偽卡車。指偽造IC卡的車輛。對偽造IC卡的車輛,沒收偽卡,按路網中距離本站最遠收費站的收費標準收取通行費並加收2倍票款;另外,收取IC卡成本費,每卡10元。同時,出口站將處理情況上報結算中心,偽卡持有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八)逾時車。指路網內出入站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路段內出入站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的車輛。經系統查詢,出入口信息一致,但無正當理由和證據的,按路網最大里程收取通行費;若出入口信息不一致,按“換卡車”處理。
(九)出口闖卡車。指在出站口沖崗的車輛。闖卡車除按相關規定收取通行費外,並加收2倍票款。
(十)車道收費系統採取兩種收費方式並行使用,當計重設備出現故障時,改為按車型收費方式收費。
(十一)經有關部門批准,持有大件運輸車輛通行證的載貨車輛不做超限處理,按實際重量計費。
(十二)月票車。普通收費公路載貨車輛辦理月票的現行政策不變。符合條件購買月票的載貨汽車超限30%以上時,超限部分按計重收費標準收費。
(十三)客貨兩用車,按照載貨類汽車實施計重收費。
三、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對貨車試行計重收費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廣、影響大,各級交通部門要提前開展宣傳教育工作。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繫與溝通,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多角度、全方位提前宣傳國家關於計重收費的有關政策,深入源頭宣傳車輛超限超載的嚴重後果,將宣傳工作貫穿於計重收費工作的全過程,通過收費站等向過往司機開展系列宣傳活動,使其深刻認識超限運輸的危害,正確認識國家實施計重收費政策的合理性。要向社會公布諮詢投訴電話,及時掌握有關信息,為民眾釋疑解惑,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二)實施預警運行。在正式啟動計重收費前,要進行為期一個月的預警運行,在預警運行期間,仍執行現行的車型分類及收費標準,但須通過計重收費系統稱重,向超載車主進行預警提示,公示車輛超過公路承載能力比例和計重收費應繳通行費額,強化政策宣傳,教育、勸導車主規範運輸,使其充分了解、接受、支持計重收費。
(三)制定應急預案。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I'1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預案,明確責任,保障計重收費的順利實施。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啟動預案,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本通知自2007年7月15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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