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

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保護高速公路和橋樑設施,建立載貨類汽車(含客貨兩用車,以下簡稱貨車)公平、合理、科學的車輛通行費計費方式,加強對超限超載運輸車輛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重慶市收費公路管理若干規定》和交通部《印發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對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貨車實施計重收費,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辦發〔2007〕134號 
渝辦發〔2007〕13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重慶市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實施方案
一、計重收費的範圍、對象及時間
對通行全市所有高速公路的貨車,從2007年6月1日起實施計重收費。
二、計重收費的實施原則
(一)不增加社會總體負擔原則。實行計重收費後,總體收費水平與現行收費水平基本持平,不增加社會總體負擔。
(二)公平合理原則。綜合考慮車輛對公路的使用和破壞因素,對行駛收費公路的貨車,按照實際的車貨總重收取車輛通行費,使車輛的通行費支出與其對公路的磨損程度成正比,真正體現“正常使用少交費、破壞使用多交費”的要求,對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運輸車輛加重收取車輛通行費,體現道路使用者的公平負擔,確保車輛在交納通行費上公平合理。
(三)鼓勵運輸業戶合法裝載原則。實行計重收費要充分體現鼓勵合法運輸、打擊超限超載運輸的目的,保護守法的道路運輸業戶的合法權益,適當加大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車輛的通行費額,用經濟手段調節和限制車輛超限超載行為。
(四)引導發展原則,即大型車優惠原則。對國家鼓勵發展的推薦車型和多軸大型車輛給予適當的通行費優惠,用經濟槓桿引導貨運車輛發展,最佳化貨運車輛結構。
三、計重收費標準
(一)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判定標準
根據《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和交通部《印發關於收費公路試行計重收費指導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492號)的規定,比較車輛總軸重限載與總質量限載,取兩者之中的最小值為判定標準。
計重收費時以實地測量的車貨總重作為收費依據。
(二)基本費率
高速公路基本費率為0.080元/噸公里,現執行10元/座次、5元/座次獨立收費的橋樑、隧道對應的計重基本費率分別為1.60元/噸座次和0.80元/噸座次。
(三)正常裝載(不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貨車通行費收費標準
車貨總重小於或等於20噸的車輛按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車貨總重大於20噸不足40噸的車輛,20噸(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20噸至40噸(含)的部分按線性遞減至基本費率的50%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車貨總重大於40噸的車輛,20噸(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20噸至40噸(含)的部分按線性遞減至基本費率的50%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40噸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50%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四)超過公路承載能力貨車通行費收費標準
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以內的車輛,按正常裝載貨車的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至100%的車輛,正常裝載部分和超過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以內(含)的部分,按正常裝載貨車的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至100%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2倍線性遞增至4倍所確定的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100%以上的車輛,正常裝載部分和超過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以內(含)的部分,按正常裝載部分的基本費率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30%至100%(含)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2倍線性遞增至4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超過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100%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費率的4倍計重收取車輛通行費。
(五)特殊車輛通行費標準
減免車輛通行費的貨車仍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在未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的情況下,仍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但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以上的部分,按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收費辦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貨櫃運輸車輛在未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的情況下,仍按三類車型收取車輛通行費,但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以上的部分,按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收費辦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繳納主城路橋年票貨車通行納入年票範圍內高速公路時,在未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的情況下,不交納車輛通行費,但車貨總重超過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30%以上的部分,按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收費辦法收取車輛通行費。
不能載貨的特種車輛按車型分類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
大型物件運輸車輛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通行手續,通行費收費標準按貨車實施計重收費。
(六)車輛通行費計收原則
高速公路貨車通行費按照聯網收費的要求實行分路計價、一次收費。其實收金額按照“二舍八入,三七作五”的原則歸整收取,收費總額不足5元的按5元收費,車貨總重不足5噸時按5噸計費。
四、計重收費設備管理
高速公路計重設備應統一安裝在收費站出口車道上,對行駛高速公路的貨車入口發通行IC卡,出口回收IC卡並計重收費。稱重設備前方應設定必要的車輛減速裝置。
計重收費設備安裝調試後,必須經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檢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計重設備的日常檢查、維護,保證計重設備正常運行,並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開展檢測和校正活動,保證稱重設備精度。計重設備出現故障時,經營管理單位應立即組織修復,經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重新檢定合格後投入使用,確保計重收費工作的正常開展。
經營管理單位應保留貨車原車型收費標準,一旦同一收費站各車道計重收費系統均出現故障不能實施計重收費時,應立即按原車型收費標準收取車輛通行費,確保正常收費秩序和交通暢通安全,並立即搶修計重收費設備,儘快恢復計重收費,同時向市交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報告。
五、切實處理好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關係
治超執法是為保護公路而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卸載、處罰和嚴厲打擊,是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為。計重收費是對收費公路通行費收費方式的調整和完善,是政府授權的經濟行為,是治理超限超載實施方案的有效組成部分,是通過經濟手段配合治超行動。各相關部門必須正確處理好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的關係。一方面,計重收費應與治超執法同時開展,相互促進。實行計重收費的同時,加大治超執法工作力度,對發現的超限超載違法車輛,要依法嚴管,堅持卸載、勸返並嚴厲處罰,遏制其行駛公路,以保護公路橋樑設施,保證交通暢通。另一方面,合理布局治超站點,實現計重收費與治超執法互動互補。計重收費後,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治超站點,對進入路網的超限超載車輛實行有效的監控和治理,並對超限超載車提高收費標準,進行經濟調節,實現從行政、經濟兩個方面進行雙重監控。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在收費站入口的顯著位置公示計重收費標準,明確對超過公路承載能力的運輸車輛提高收費標準,加重收取車輛通行費。同時,對發現的超限超載違法車輛特別是超過公路承載能力100%以上的車輛,應立即告知高速公路執法機構,由高速公路執法機構按照國家治超的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相應的卸載、罰款等行政處罰。
六、組織實施
實施計重收費是對收費公路通行費方式的調整和完善,是通過經濟手段鼓勵車輛合法裝載運輸、限制超限運輸、切斷超載超限運輸的利益驅動的有效措施,有利於建立遏制超限運輸反彈的長效機制。該項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關注度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及時研究、協調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採取多種方式進行廣泛宣傳,並加強與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聯繫與溝通,爭取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交通、物價、財政、質監、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協調,相互配合,嚴格執法。要按照“保障暢通、確保穩定、加強監管、順利推進”的原則,制訂計重收費應急預案。一旦出現人為堵塞或者其他群體性事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切實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和收費秩序。各相關單位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加大現場稽查力度和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各種逃費行為,確保計重收費的順利實施。
通行全市高速公路的貨車計重收費標準從2007年6月1日起執行。由於計重收費涉及面廣,不可預見因素較多,根據執行的實際情況,市交通、物價等主管部門適時作相應調整,並報市政府備案。
附屬檔案:1.超過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
2.重慶市高速公路載貨類汽車計重收費計算模型
附屬檔案1:超過公路承載能力判定標準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國家強制標準(GB1589―2004)規定,在計重收費的公路上行駛的貨車如超過如下認定標準,被視為已超過公路的承載能力。
一、車輛的軸載重量(簡稱軸重)認定標準:
――單軸(每側單輪胎)7噸;
――單軸(每側雙輪胎)10噸;
――並裝雙軸(每側雙輪胎)18噸(每少兩個輪胎減4噸);
――並裝三軸(每側雙輪胎)24噸(每少兩個輪胎減4噸)。
二、車輛的車貨總重認定標準:
――三輪貨車2噸;
――低速貨車(四輪且最高設計車速小於70公里)4.5噸;
――二軸貨車17噸;
――三軸貨車25噸(由二軸汽車和一軸掛車組成的汽車列車為27噸);
――四軸貨車35噸(空氣懸架、軸距≥1800mm為37噸);
――五軸貨車43噸;
――六軸及六軸以上貨車49噸。
三、當車輛各軸對應的軸重認定標準之和與該車對應的車貨總重認定標準不一致時,以二者之間的較小值作為該車對應的公路承載能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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