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懲治犯罪分子決定

關於懲治走私犯罪分子決定是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同時公布施行。共9條。規定了走私、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犯罪及其處罰。還規定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對單位判處罰金或者予以罰款,行政主管部門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執照。規定淫穢物品和走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違法所得以及屬於本人所有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還規定了淫穢物品的概念,即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括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此外,本決定還規定,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便利,走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3)管理錄像、照像、複印等設備的人員,利用所管理的設備,進行本決定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的。(4)成年人教唆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走私、製作、複製、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5)向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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