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一般指本詞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是1988年11月8日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詳細內容
發布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88年11月8日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條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為了加強對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保護,對刑法補充規定: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出售倒賣、走私的,按投機倒把罪、走私罪處刑。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7修訂),本規定已納入97刑法或者已不適用,自97刑法施行之日起,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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