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劃分的通知

《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劃分的通知》是河北省環保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5月29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許可權劃分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環評[2007]244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環保廳
  • 發布日期:2009年05月29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提高辦事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結合我省實際,現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不論投資主體、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投資規模,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二、實行審批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工作;實行核准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項目核准申請報告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工作;實行備案制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備案手續後,項目開工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報批工作。
三、省政府及省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審批、核准、備案以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委託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省環境保護局審批。
除上述情況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並列入本通知附錄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按附錄劃定許可權審批。
應當由省環境保護局審批需要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委託設區市、擴權縣環境保護局審批。
其他項目的審批許可權由設區市政府規定。
四、對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發展的能耗物耗高、環境污染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市場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受理和批准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五、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超越職權、違反法定程式做出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決定,有權予以撤消。
六、本通知附錄將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
附屬檔案:河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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