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1年12月31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 索引號:00817365-1/2022-47811
  • 主題分類:綜合政務
  • 文號:瓊府辦〔2021〕75號
印發通知,內容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2021年本)》的通知
瓊府辦〔2021〕7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2021年本)》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1年12月31日

內容全文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管理,明確審批權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環境保護部令第5號)和《海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分級審批適用本規定。有關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分級審批,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分級審批許可權,原則上按照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和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等確定,以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為前提,省、市縣(區)及各重點園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四條 建設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參與上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的審批工作。依法對涉及本轄區的建設項目實施生態環境監督管理。
第五條 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報省政府批准後發布。
第六條 設區的地級市政府可根據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規定許可權和實際情況,制訂、發布本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並抄送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各市縣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許可權不得下放至鄉鎮。
第七條 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不良生態環境影響或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審批。
第八條 下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部門超越審批許可權、違反法定程式或條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決定的,上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責令其撤銷審批決定,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適時對分級審批目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可根據評估情況對目錄作出調整,報省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4日印發的《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管理規定(試行)〉和〈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目錄(2017年本)〉的通知》(瓊府辦〔2017〕209號)同時廢止。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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