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

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59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建立註冊建築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人事(勞動人事)廳(局)、有關計委,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設計質量,強化建築師的法律責任,保障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利益並逐步實現與已開發國家工程設計管理體制接軌,經建設部、人事部研究決定,我國將實行註冊建築師制度。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註冊建築師屬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範疇,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建設部、人事部“三定”方案,註冊建築師制度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領導組織實施。
  二、建設部負責註冊和註冊管理工作。負責註冊建築師考試大綱、命題及評分標準的擬定工作,負責考前培訓,協助實施考務及評分等工作。人事部負責考試工作。負責考試大綱、試題及合格標準的審定並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在實施過程中,兩部有關業務主管司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此項任務。
  三、成立由建設部、人事部、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的有關負責同志、專家等組成的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在兩部的領導下,負責有關註冊建築師的具體工作。
  四、全國註冊建築師考試定於一九九五年三季度舉行。為保證該項工作的順利開展,積累必要的經驗,經兩部研究決定,於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至十三日在遼寧省瀋陽市進行註冊建築師試點考試。試點工作由遼寧省建設廳、人事廳共同負責實施。
  五、在全國註冊建築師考試工作實施之前,為使註冊建築師制度順利開展,經兩部研究決定,對部分已達到註冊建築師標準的建築設計人員通過特許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該項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具體條件和辦法將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制定,報建設部、人事部審核同意後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19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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