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生效日期】1992-10-05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 發布單位:建設部
  • 發布文號:建設[1992]683號  
  • 發布日期:1992-10-05
相關信息,內容紀要,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

相關信息



【生效日期】1992-10-05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紀要

關於印發《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紀要》的通知
(建設[1992]6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畫單列市建委(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總後勤部營房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建築總公司,有關直屬設計單位:
為推進我國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建立,現將《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紀要》印發給你們,希望根據紀要精神做好宣傳工作和實施註冊制度的有關準備工作。有何建議與問題請與我部註冊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
附屬檔案一: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紀要;
附屬檔案二:建設部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建設部信息中心
1992年10月5日

附屬檔案一

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紀要
6月11日至12日,建設部組織召開了關於建立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研討會。建設部侯捷部長、葉如棠副部長、許溶烈總工程師和人事部張漢夫副部長出席了會議,參加會議的還有國務院法制局、國務院學位辦、國家教委、人事部、經貿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及新聞單位的代表。侯捷部長和葉如棠副部長就建立註冊制度問題分別作了專題講話。與會代表就有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在提出我國設計行業要實行註冊制度的幾年中,建設主管部門做了大量細緻的工作,經過充分論證和廣泛聽取意見,對實行註冊制度的意義、步驟與計畫逐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構想。當前,在全國認真貫徹中央2號檔案及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精神,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加大改革力度之際,結合我國國情和設計體制改革,積極穩妥地推行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會後,葉如棠副部長召集註冊領導小組會議,就研討會提出的建議和意見進行分析歸納,形成本紀要。
一、實行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意義和必要性
1.為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保護公眾社會利益,必須實行註冊制度以強化建築師、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建築物的設計與監造需要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由國家認可其職業資格的人員來進行。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對從事涉及公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公眾社會利益的職業,如醫生、律師、建築師、土木工程師等職業都制定了嚴格的資格審查制度、註冊制度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其中對建築師、土木工程師實行註冊已成為一種國際慣例。
獲準註冊的建築師、工程師才能負責設計工作的關鍵崗位,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對於改變目前我國處理工程事故以及解決由工程設計引起的民事糾紛無法可依的狀況、促進設計工作的法制化、科學化,從而確保設計質量,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公眾社會利益都將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時,這也相應地提高了註冊建築師、工程師(以下簡稱註冊師)的社會地位。
2.註冊制度是深化設計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
當前我國工程設計資格管理實行的是單位資格,主要是依照具有某種等級技術職稱的人員數量來判定,這種辦法雖然從總體上管住了單位的資格,但對於單位內設計人員的設計能力與水平缺乏定量、有效的評定,加上單位內部技術責任制不夠明確,對工程設計項目主持人或主要設計人的資格、水平並未能控制住。實行單位設計資格與個人註冊資格的有機結合,便於對一個單位的資格作出更全面、準確的評定。由註冊師負責本單位設計工作的關鍵崗位,將有利於提高建築設計的質量與水平,同時,各級建築設計行政主管部門,也將過去重點管理設計單位的作法逐步轉向對註冊師實行重點管理與監督的作法上來,並通過頒布註冊法規,對註冊師的權力、義務與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使我國建築設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軌道。
3.註冊制度是對外開放和適應國際設計市場變化的需要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我國和國外設計同行的業務往來與日俱增。但由於我國尚沒有註冊制度,我國建築師、工程師在承攬國外建築業務時首先遇到的就是註冊資格的障礙;也由於同樣的原因,國外在華投資的大部分建設項目被國外的註冊師所承接,即使是國內具有高水平的設計人員,也只能從事配角工作,嚴重地挫傷了建築設計人員的創作熱情,同時也影響了我國建築設計行業的發展與進步。另一方面,隨著當前國際設計市場的開放,一些國家正在醞釀對註冊法規進行修改。美國已在兩年前與二十多個國家進行了接觸,研究建立國際工程師註冊制度。歐共體及西北歐十八國也已成立了專門委員會,研究在實現“政治一體化”之後實行統一註冊資格,互相開放建築設計市場。日本的建築市場也正逐漸向世界各國開放。為使我國設計行業儘快適應改革開放和國際設計市場的變化,必須在實行註冊制度的各個環節上儘可能向國際慣用的體制靠攏,使我國能儘早躋身於各國相互承認註冊資格的行列中,為我國工程設計走向世界創造必要的條件。與此同時,在對等條件下,將外國建築技術人員和先進的建築技術引入中國的建設市場,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推動我國工程設計水平的提高。
4.註冊制度是不斷提高設計人員業務水平和隊伍整體素質的一種激勵機制
設計工作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具備良好的人員素質,而從業前的專業技術教育,從業後的工程實踐和繼續教育是提高設計人員業務素質的主要途徑。目前,我國設計隊伍整體素質與社會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在設計人員培養和從業的全過程中,缺乏能動性的、自我激勵的機制。確定專業人員技術職稱採用的是以軟標準評議為主的辦法,難以避免論資排輩、職稱與崗位脫節等弊病。特別是這種職稱終生有效,與繼續教育脫鉤,所以起不到自我約束、自我激勵的作用。實行註冊制度的基礎環節是對大學本科教育進行嚴格的評估,保證畢業生的培養質量。畢業生從事設計工作後,要接受設計全過程的實踐訓練,並通過註冊考試方能取得註冊資格,只有通過註冊才能在設計工作中擔任一定的職務,才能在設計崗位上享有相應的權力和註冊師的待遇並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將激勵工程技術人員從大學教育開始就不懈地努力,以儘快成為一名註冊師作為自己奮鬥進取的目標,從而有利於加速人才的培養。為取得註冊資格而設立的考試除要求技術人員掌握本專業的知識、技能外,還要熟悉了解相關專業的基本理論和常識,熟悉工程建設有關的行政、技術法規與規範標準。同時,註冊不是終身制,隨著建築科學和技術理論的發展,標準、規範和相關法規的不斷更新與完善,設計人員在獲得註冊資格後,還要參加繼續教育,接受定期覆核。這就要求註冊師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使其技術水平和從業能力始終保持在一個較高層次上。這對提高設計人員業務水平和隊伍整體素質無疑是一個有效的激勵機制。
二、關於實施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總體構想與計畫安排
1.實施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總體構想實施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涉及到專業教育、立法、考試等、諸多方面的工作,總體構想是:
首先,在國務院學位辦和國家教委的指導下,吸收國外的先進教學經驗,配合我國教育制度的改革,建立我國建築工程類學科專業的教育評估制度和專業學位制度,促進專業教育的發展,使其最大限度地滿足我國建築行業對人才的需求,為在我國建立註冊制度並為我國建築工程類專業學位在與其他國家間的相互承認打下基礎。
第二,制訂有關的註冊法規明確註冊制度的目的,參加考試和註冊的條件,註冊師的權力和義務等。與註冊法規有關的註冊師職業道德準則、註冊師管理辦法等也要隨之出台,使對註冊人員的管理成為設計管理的一項主要內容納入法制的軌道。同時要研究現有工程技術人員的註冊問題,力求比較平穩地實現新舊體制的過渡。
第三,參考國外註冊考試標準和內容,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研究制訂註冊考試標準、考試大綱,建立考題庫,制訂考試辦法。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將建立在一個較高的水平上,以使我國的註冊制度在建立之始即向國際標準靠攏。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時,還要加強我國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學術團體與國外對口部門、學術團體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及時掌握世界各國在建築教育評估、考試和註冊制度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動向,探討關於相互承認專業學位和註冊資格,相互開放建築市場的途徑,以使我國的註冊制度成為我國建築設計市場對外開放和加強與各國建築界交流與合作的橋樑。
2.關於註冊建築師制度先行的有關問題
在我國實施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工作從無到有剛剛起步,既要堅持高標準,又要儘快出台,工作量大,難度更大,如果所有專業一齊鋪開,勢必顧此失彼,影響工作質量。因此,與會人員建議:建築師註冊制度與工程師註冊制度採取“同步規劃、分步實施”的步驟,在註冊建築師制度先行一步的條件下,總結經驗、以點帶面,逐步推進註冊工程師制度的實施。
在我國現行土建工程技術系列裡,工程師涵蓋了土木、結構、暖通、給排水和電氣等若干專業。對這些專業的人員如何進行註冊,是實行註冊制度總體構想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在國外、實行註冊制度的國家對各類工程技術專業人員註冊是有區別的,一般對從事房屋建築設計的建築結構、建築設備工程師實施註冊辦法的較多,我們也要根據我國土建工程各專業的專業教育和設計單位的特點,認真研究、確定我國的工程師註冊制度。
3.建立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計畫安排。
(l)教育評估工作
1985年,建設部受國家教委委託對暖通專業本科教育質量進行了評估試點。1989年起又完成了建築學專業教育評估委員會章程、評估標準、評估程式和辦法的制訂,並對清華大學、天津大學、同濟大學、東南大學進行了建築學專業教育評估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需要進一步完善建築學專業評估檔案並制訂專業基本規格,同時草擬房屋建築類結構工程專業教育評估標準、程式和辦法。擬在1993年進行第二批建築學專業的教育評估申報受理工作、第一批評估院校的複查,並草擬或修訂相關設備專業教育評估標準、程式和辦法。1994年進行第―批結構工程專業教育評估的申報受理工作和著手第一批評估試點,同時進行第一批相關設備專業的教育評估申報受理工作。1995年組織第三批建築學專業、第二批結構工程專業和第一批相關設備專業的教育評估工作。與此同時,積極配合國務院學位辦做好建築學專業學位試點工作,將專業教育評估與專業學位授予資格的認定緊密結合,配套進行。
(2)註冊制度立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建築師條例》(暫定名)及其實施辦法起草工作已開始,力爭在1993年上半年完成報批稿。特許註冊建築師審批辦法和結構工程師註冊辦法的制定工作安排在1993年進行。1994年內完成註冊建築師管理辦法。註冊建築師職業道德準則、現有建築設計人員申報註冊的有關規定。此外,實行註冊制度還需要對設計單位內部質量管理、審核制度、圖紙簽字許可權、技術責任範圍等做相應調整。
(3)註冊考試工作
參考國外註冊師考試內容與水平,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抓緊註冊考試的準備工作。擬在1992年完成註冊建築師考試大綱初稿,研究確定主要考試內容並著手設定考試題庫。1993年開始進行結構工程師註冊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進行註冊建築師考試培訓工作。1994年著手進行相關設備專業工程師註冊考試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進行註冊結構工程師考試培訓和註冊建築師考試試點工作,並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考試辦法進一步完善。1995年開始在全國進行註冊建築師的首批考試,同時進行與結構工程師和設備工程師考試的有關準備。
(4)繼續教育工作
現有設計人員凡具備申請註冊條件者都要接受必要的培訓。。有關的準備工作,將從1993年開始進行。註冊制度實施之後,還要制訂註冊師繼續教育的規定和大綱。
(5)對外聯繫
加強與國外政府、民間有關註冊制度管理機構的聯繫,於1992年8月邀請英國皇家建築師協會(RIBA)組織專家來我國舉辦講座,1993年舉辦建築師註冊考試及職業培訓的國際研討會,爭取在1994年我國能有一批建築師成為外國建築學會的海外會員,並在若干年內實現與部分國家、地區達成相互承認專業學位和建築師註冊資格。
三、實施註冊制度時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要處理好註冊制度與深化設計體制改革的關係
從1979年以來,我國設計單位內部機制發生了重大轉變,市場觀念和競爭意識日益增強,各設計單位活躍在初具雛形的設計市場上,並在競爭中不斷強化內部機制的改革。實行註冊制度是為了進一步增強設計單位的活力,提高設計水平和設計人員素質,並為全面推行市場機制創造條件。所以從根本上講,實行註冊制度是深化設計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且又相互促進。需要指出的是,實行註冊制度既要向外國學習,博採眾長。面向未來;又要結合國情,從實際出發,不急於求成;實行註冊制度不是對現有設計體制的完全否定,而是要把它作為深化設計體制改革的有機組成部分。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建立起既具高標準又有中國特色的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
2.註冊師個人設計資格與單位資格的關係
註冊制度要賦予註冊師一定的權力,如何處理好個人設計資格與單位資格的關係是關係到建立註冊制度成功與否的關鍵問題之一。討論中大家認為:在今後一個時期內,註冊師個人資格要與註冊人員所在單位的設計資格相結合,要使這兩種資格成為制約職業資格、規範市場的有效措施。作為一個建築設計單位必須要有註冊師,一定數量的註冊師又是衡量其所在單位設計資格的重要條件之一。註冊師的簽字權也要與設計單位的出圖權相結合,以劉於加強建築設計市場的管理,減少或杜絕無證設計等違法行為,同時充分體現註冊制度的權威性。
3.實行註冊制度與現有工程設計人員職務職稱的關係
在我國設計行業中,有一大批具有豐富設計經驗,為我國建設事業做出過貢獻的具有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建築師、工程師。實施註冊制度要妥善解決好新老體制、辦法的銜接,儘量做到平穩過渡。為此,在註冊建築師、工程師制度全面推開之前,擬通過“特許註冊師辦法”使一批有名望、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建築師、工程師成為首批註冊師。對其餘具有中、高級技術職稱的現有設計人員,根據不同的職稱、學歷和從業年限,將分別採取培訓考核、部分免考或統一考試的辦法實現註冊。
原有高、中級技術職稱的建築師、工程師由於各種原因也不可能全部成為註冊師。因此,在註冊制度實施後的一個時期內,會出現註冊師資格與原有技術職稱二者並存的情況,為此需解決好在設計單位內責權利交叉的問題。
4.申報註冊考試的資格
申報資格按學歷、學制的不同,所在學校是否通過評估,註冊級別等因素來確定。初步考慮,申報註冊建築師考試的基準資格為通過評估的五年制建築院系本科畢業生並經過不少於三年工程實踐,其它情況將參照本基準作出具體規定。
5.要根據各專業的特點考慮註冊制度的實施
建築工程設計包含建築、建築結構、建築設備等多種專業。建立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的過程中,要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和對外開放的需要,並參考國際慣例來確定需要設立專業學位和進行教育評估的專業,不搞一刀切。考試及註冊辦法也要體現各專業特點,其在設計中的責權利也要在法規中有所區別。
6.有關建築師註冊制度的幾個具體問題
(1)註冊師的分級問題
討論中,關於註冊師的分級多數建議按兩級設定,一級對外,二級對內。這種認識是基於:第一,為保證我國大、中型民用建築設計的質量和水平的提高,為便於今後國際間相互承認註冊建築師資格和我國建築師走向世界,需要一批具有豐富設計經驗的高水平建築師。這一檔次可稱為一級建築師,其註冊標準不能降低,人數比例只能逐步增大。我國建築專業設計人員的現有水平不一,在相當長時期內難於普遍取得一級建築師註冊資格,且現在我國建築設計人才資源相對匾乏,一般民用建築設計、小城鎮住宅設計及部分村鎮建築設計急需大量的中、初級設計人員。為此,需要設定相對低一些的檔次,來確認一批能承擔相應責任的二級建築師。此外,兩級考試、兩級註冊的制度,為不具有本科學歷的從事建築設計的人員(包括自學成才者)的進取提供了可能。
(2)建築師考試、註冊與責權的有關問題
兩級註冊師都要通過相應的註冊考試後才能申報註冊,考試為全國統一考試,每年進行一次。註冊人員應是從事建築設計業務者,即非建築設計人員不予註冊。考慮到高等院校建築學專業實行專業學位制度後,教學與設計實踐將有更緊密的聯繫,對於建築學專業有關的任課教師的註冊申報資格將另作研究、規定。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並參照國際慣例,我國註冊師的權力與責任應在以往實行的建築設計範圍的前後兩個方向延伸,即前期可從事可行性研究和技術諮詢,後期可從事建設監理,這樣才能在建造的整個過程中保證設計質量並發揮註冊師的作用。
(3)註冊建築師與技術職務、單位職務和工資待遇關係的問題
經與人事部初步協商,擬將建築師註冊制度納入我國人事制度改革的軌道,作為自然科學類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認定製度改革的試點。所以,即將實行的註冊建築師與技術職務是直接掛鈎的,由註冊而獲得的名號既明確了本人的職業資格,同時也是國家認定的一種技術職務。註冊建築師的技術職務與單位職務不直接掛鈎,註冊建築師可受聘於一個設計單位,並只能在應聘崗位上行使註冊師的權力。註冊師的工資待遇將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註冊建築師技術職務系列另行制定。
(4)註冊制度與個人開業問題
在1995年全面實行註冊制度之後,註冊師從業的崗位主要仍是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關於註冊師個人開業(組建私營設計事務所)的問題,將在提請國務院審批註冊條例時再定。
四、建立註冊制度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一些工作
在我國建立符合國情的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制度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要與各方面的改革相配套,需要得到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通力合作,才能保證這項工作按計畫進行。與會的國務院各有關部委辦的同志對此表示充分理解和支持。建立註冊制度涉及各部門的工作有:
1.隨著註冊制度的實施,對有關各專業的高等教育提出了明確的目標,開展積極有效的教育評估是十分重要的。希望國務院學位辦、國家教委能加速進行有關專業的教育評估工作和設定建築學專業學位的工作,同時給予有關業務部門授予專業學位的許可權。
2.實行註冊制度與我國工程技術職務認定製度採取“以考代評”的改革思路是一致的。希望人事部將註冊制度中有關資格認定、相應的技術職務系列、業務範圍和待遇問題儘快列入工程技術職務認定製度改革的實施計畫,並在制訂有關辦法時充分考慮實行註冊制度的特殊性,單獨制訂實施辦法。協助我部進行註冊考試的試點工作,研究確定實行註冊制度後設計行業的工程技術職務系列和與現有技術人員的逐步並軌問題。
3.註冊制度要以法律的形式給予確定,要依照一整套的法規運行。希望“註冊條例”的立法工作能得到各有關部門的支持,特別是請國務院法制局考慮將“註冊條例”的立法工作儘快列入國務院立法計畫。
4.建立註冊制度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對外資工程設計和中外合作設計的管理,有利於進一步維護我國設計單位的權益和提高設計人員的地位,有利於加強我國在工程設計領域的國際交流,在對等的條件下走出去、請進來。這方面的工作需要得到經貿部的支持,結合註冊制度共同研究、修訂國外設計機構承擔國內工程的辦法,並制定有利於國內註冊師走向國際市場的政策法規。
實行註冊制度在我國建築設計行業中是一次新的嘗試,需要對其意義、作用進行廣泛的宣傳,使設計人員和管理人員對註冊制度的要求、實施內容、實施目的等方面有較深的理解,還要積極爭取各有關管理部門的支持和幫助,以保證我國註冊制度的建立能跟上改革開放的步伐,適應國內、國際兩大市場的需要,為振興我國的建築業作出應有貢獻。

附屬檔案二

建設部建築師、工程師註冊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領導小組組長:葉如棠(建設部副部長,中國建築學會理事長)
副組長:許溶烈(建設部總工程師,中國建築學會副理事長)
吳奕良(建設部設計管理司司長,中國勘察設計協會常務副理事長)
成員:張欽楠(中國建築學會副理事長)
張啟成(建設部體改法規司司長,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秘書長)
秦蘭儀(建設部教育司司長,中國建築學會常務理事)
董 克(建設部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王德樓(建設部人事勞資司副司長)
竇以德(建設部設計管理司副司長,中國建築學會常務理事)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竇以德
副主任:張鐘聲(建設部設計管理司建築設計處處長)
辦公室設在建設部設計管理司建築設計處內,辦公室成員由有關司、局同志參加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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