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根據建設部、人事部對註冊結構工程師工作的總體部署,全國勘察設計行業於1999年1月1日起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國家建設部
  • 印發日期:1998年11月23日
  • 實施日期:1999年1月1日
【發布單位】建設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11-23
【生效日期】1998-11-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8年11月23日建設部發布)
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及管理應依據《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勘察設計諮詢業管理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為了與註冊建築師制度的實施相配套,加強過渡期內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管理,確保註冊結構工程師制度的順利實施,並為2000年全面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制度摸索經驗,對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及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註冊結構工程師制度的實施範圍
(一)此次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制度只限在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範圍內實施。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民用建築二級及以上項目(按民用建築工程設計等級分類表執行)及工業建築中型及以上項目(按國務院有關部、局和全國性行業總公司行業工程項目等級分類標準執行)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簽字制度。過渡期內三級及以下項目是否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簽字制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二、設計單位資質和內部質量管理
(一)在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制度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與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個人執業資格實行雙控管理。具有工程設計甲乙級資質等級單位的註冊結構工程師數量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甲級:主專業為建築工程的設計單位不少於4名(其中離退休返聘人員不得超過1名);工交各行業設計單位均不少於8名(其中離退休返聘人員不得超過3名)。
乙級:主專業為建築工程的設計單位不少於2名(其中離退休返聘人員不得超過1各);工交各行業設計單位均不少於5名(其中離退休返聘人員不得超過2名)。
(二)設計單位內部質量管理仍採用國家推行和單位現行的質量保證體系,實行法人負責的技術管理責任制。
(三)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是指在設計單位法人領導下,行使崗位技術職責,按照《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從事建築工程結構設計等工作。註冊結構工程師有資格做結構專業負責人或以結構為主的工業項目的工程項目負責人(設計總負責人),具有在相關的設計檔案上的簽字權,承擔崗位責任並應享有相應的待遇。
(四)凡屬民用建築二級及以上、工業建築中型及以上項目,必須由註冊結構工程師做結構專業負責人或以結構為主的工業項目的工程項目負責人。
(五)具有甲、乙級資質的設計單位,結構審定人和結構專業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必須由註冊結構工程師擔任。
三、註冊結構工程師簽字蓋章
(一)註冊結構工程師的簽字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在其負責崗位上的設計檔案中簽字。
(二)作為結構專業負責人的註冊結構工程師應在以下設計檔案上蓋執業專用章並對其蓋章的設計檔案(或所列目錄的內容)負責:
方案設計階段:結構專業說明頁右下角的適當位置;
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檔案目錄頁右下角的適當位置;
修改設計檔案:每頁的圖簽內或右下角的適當位置。
四、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
(一)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所在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範圍與其所在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應服從設計單位的業務範圍。
(二)註冊結構工程師只能受聘於一個設計單位執業。設計單位聘用註冊結構工程師時,必須依據有關勞動用工規定同註冊結構工程師簽定聘用契約。
(三)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歲,個別年齡達到70歲,身體狀況良好、能完全勝任工作的註冊結構工程師,由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繼續受聘執業。
五、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管理
(一)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專用印章、簽字審查制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註冊年度向工程項目審批部門提供本地區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專用章印樣和簽字字樣目錄,作為工程項目審批部門進行有關審查工作的必要依據。從1999年1月1日起簽定契約的凡民用建築二級及以上、工業建築中型及以上工程項目報批各階段設計檔案時,如未加蓋與單位證書編號相符的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專用章,規劃部門不予辦理規劃許可證、設計審查部門不予審查、建設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二)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情況備案制度。註冊結構工程師在註冊有效期內完成的設計項目須填寫《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登記表》,年檢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註冊結構工程師在聘用單位執業的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兩年。聘用期內註冊結構工程師因特殊情況調離聘用單位到其他設計單位執業時,原聘用單位與新聘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重新辦理註銷和註冊手續,並向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申辦更換執業專用章。
(四)設計單位被吊銷資質或破產時,該單位有責任做好其註冊結構工程師後續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中外合作設計的工程項目,其報批設計檔案中須加蓋中方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專用章。
六、離退休註冊結構工程師的執業管理
(一)註冊結構工程師離退休問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辦理離退休手續後,可受聘於本單位繼續執業。當本單位不再返聘後,方可受聘於其他設計單位繼續執業。
(二)在接受其他單位聘用時,須經原所在單位同意並同新聘用單位簽定聘用契約,並更換執業專用章。有關工資、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其他有關問題
(一)在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制度的過渡期內不實行代審、代簽制度。註冊結構工程師數量不能滿足要求的甲乙級設計單位,允許有一年的過渡期,可與能滿足單位設計資質與個人執業資格雙控管理要求的單位進行合作設計,簽定合作設計協定書,並由合作設計單位指派註冊結構工程師擔任結構專業負責人和結構設計審定人,並經簽字蓋章後,設計檔案方可生效。合作設計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2000年必須達到規定的註冊結構工程師數量。
(二)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制度的過渡期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
(三)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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