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是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起草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
  • 發布單位: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為加強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管理,推動規劃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更好適應黨中央“多規合一”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起草了《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3年9月5日

通知內容

第一條 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委託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等具體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負責本地區的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自然資源部委託自然資源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負責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命審題等工作,全國性國土空間規划行業協會參與。
第三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設《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和《城鄉規劃實務》4個科目。
第四條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城鄉規劃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其他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應試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方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以上人員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 符合《規定》第八條第(五)(六)項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相關知識》《城鄉規劃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
以上人員在連續的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可取得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符合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報考條件的報考人員,按照考試機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完成報名,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
第九條 堅持考試迴避原則、考試與培訓分開原則。凡參與試題命題、審題、閱卷等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報名參加當次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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