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9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9號),國家開始實施
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20號),2001年5月人事部、建設部辦公廳下發了《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全國城市規劃執業
制度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
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註冊條規
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當年通過應試科目。
考試合格者,由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頒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證書管理
初始註冊:
1、通過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和特許,並取得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一個註冊期內(3年內),均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初始註冊登記。
2、已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因離職、出境等原因超過3年以上者,須在接受最近一個註冊登記期內的繼續教育後,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初始註冊登記。
延續註冊:
3、註冊城市規劃師的註冊登記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後,仍繼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可申請辦理續期註冊或登記。
4、已經註冊登記的人員,因故延時續期註冊登記(含因故被撤銷註冊登記的人員),須在接受最近一個註冊登記期內的繼續教育後,可申請辦理續期註冊登記。
變更註冊:
在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或登記的有效期內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註冊登記:
5、註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返聘,而應聘於其他單位的;
6、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的(撤銷、合併、轉制等);
7、工作調動的(含異地調動、辭職等)。
科目設定
考試設4個科目,具體是:
《
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其中,《城市規劃實務》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3科均為客觀題,在
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時,可攜帶鋼筆或原子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
《城市規劃實務》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其餘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考試費用
按照省財政廳、省計畫發展委員會《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收費的批覆》(豫財規[2000]35號)和《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註冊城市規劃師等考試、註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839號)的規定,客觀題每人每科收費98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鄉建設部42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廳18元,人社部
人事考試中心10元,省人事考試中心留28元),主觀題每人每科收費176元(其中上交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部84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廳36元,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10元,省人事考試中心留46元)
參考教材
四、《城市規劃實務》試用版
六、《考試大綱》
2、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城市規劃相關知識(第2分冊)
3、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第3分冊)
4、城市規劃師考試教材—城市規劃實務(第4分冊)
報考需知
報考條件
凡在建設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
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
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並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年。
(九)在《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
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城市規劃原理》、《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
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城市規劃原理》、《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
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根據《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門居民均可按照檔案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為每年的5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
報名方法
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
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及具體安排
考試日期
| 考試時間
| 考試科目
|
2012年10月20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規劃原理
|
下午2∶00—4∶30
| 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
2012年10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
|
下午2∶00—5∶00
| 城市規劃實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