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在1999.04.07由人事部, 建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4月07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4月07日
- 頒布單位:人事部, 建設部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在1999.04.07由人事部, 建設部頒布。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在1999.04.07由人事部, 建設部頒布。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準入控制,保障城市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土空間規劃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保障規劃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註冊城市規劃師考試,1999 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 1999 〕 39 號),國家開始實施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 2000 年 2 月,...
考試的課目有《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簡介 1999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於印發〈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註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可免試《城鄉規劃原理》和《城鄉規劃相關知識》科目,只參加《城鄉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鄉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城鄉規劃法規檔案彙編》是中國計畫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圖書,作者是 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圖書簡介 自原人事部、建設部於1999年頒布《註冊城市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來,我們已舉行了十一次全國統一的註冊城市規劃師...
第一章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 第一節 註冊城市規劃師管理 第二節 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註冊 7-1-1 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7-1-2 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登記辦法 7-1-3 註冊城市規劃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暫行)...
建設部和人事部決定自2000年起實施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迄今已有9年。2008年6月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公布了《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版)》,對考試大綱做了新的調整,對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提出了新的、...
本規定施行前建設部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該十五項行政許可條件的規定與本規定內容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一、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註冊條件1、初始註冊登記(1)在取得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3年內;...
為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按照原人事部、建設部《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人發[1999]39號)的有關規定,為適應全國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需要,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對原《全國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
(三)註冊城鄉規劃師不少於10人;(四)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場所,以及完善的技術、質量、安全、保密、檔案、財務管理制度;(五)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應當牽頭或者獨立承擔並完成相關空間類規劃項目不少於5項,且項目總經費不低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分管技術的負責人和負責城市規划行政許可審核的機構主要負責人,應當具有註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負責城市規划行政許可審查的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執法資格及崗位執業條件。第二十六...
⒎(二)4中所稱工程技術類執業資格證書,範圍僅限於建設部和人事部頒發的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城市規劃師、造價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報名流程 首次登入,進行網上諮詢工程師報名的考生,請點擊【首次...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套用水平考核標準;(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五)註冊資金不少於80萬元;(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第七條 甲級...
如企業法律顧問、土地登記代理人、房地產估價師可比照經濟師職稱,執業藥師可比照主管藥師職稱,註冊城市規劃師可比照工程師或經濟師職稱,出版專業職業資格可比照編輯職稱。職業區別 職業資格包括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從業資格是政府規定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