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2000]21號
【發布日期】2000-03-31
【生效日期】2000-03-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小城鎮
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發〔2000〕21號2000年3月3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同意公安廳《關於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省公安廳關於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二000年三月三十一日)
為了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我省小城鎮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使城鎮人口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根據《國務院批轉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制度意見的通知》(國發〔1997〕20號)的精神,現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我省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必須遵循為小城鎮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為人民民眾服務,為保持社會穩定服務的指導思想。堅持嚴格控制大城市,合理髮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允許符合條件的農村人口在小城鎮落戶的方針。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大膽改革,穩步推進的原則。以在小城鎮有合法穩定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經濟來源,並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一定期限為入戶標準和基本條件,促進農村剩餘勞動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鎮轉移,促進小城鎮和農村的全面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為主要目標。
二、實施範圍
範圍限制在縣(縣級市)駐地的建成區和建制鎮的建成區。縣(縣級市)駐地的建成區,是指縣(縣級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總體規劃中劃定,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地級市管轄的縣,由地級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建制鎮的建成區,是指鎮人民政府在編制規劃中劃定,並經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且實際已成片開發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基本具備的地區。
小城鎮戶籍制度改革採取有計畫、分步驟實施的辦法,首批在玉門市玉門鎮等17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較高的小城鎮實施(名單附後),取得成效後,再逐步向全省推廣。
三、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條件
在小城鎮有合法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已有穩步的生活來源,同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並且居住已滿兩年的下列人員,可以在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2.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3.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及與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4.外商、華僑和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在小城鎮投資興辦實業,經批准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後,如有要求,可為他們需要照顧的大陸親屬在該小城鎮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5.在小城鎮範圍內居住的農民,土地已被徵用,需要依法安置的,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四、審批程式
小城鎮農村人口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實行“農轉非”計畫指標卡管理,由省計委根據先行實施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實際承受能力,從國家下達的計畫指標中下達年度指標。要求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應出具能夠證明本人在小城鎮居住、工作、暫住時間等情況的證明材料和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對確認符合條件的,報地(州、市)公安機關,由地(州、市)公安機關在當年計畫指標內統一審批。
經批准同意入戶的,申請人憑準予遷入證明到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出手續後,持戶口遷移證和準予遷入證明或“農轉非”指標卡,到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五、幾點要求:
1.各級政府要把進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小城鎮人口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小城鎮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與綜合承受能力,加強小城鎮人口總量的巨觀調控,保證農業生產、小城鎮的經濟與基礎設施建設、就業和社會保障以及各項公益事業等與人口增長協調發展,防止在進行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時“一哄而起”,盲目擴大小城鎮規模,造成“進城熱”、“建城熱”,大量占用耕地,削弱農業的基礎地位。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提出貫徹本方案的實施意見,報省政府審核批准後組織實施。城鎮人口機械增長中、長期規劃要報省政府審核,執行中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各地(州、市)行署(政府)及縣(市、區)政府不得自行制定不符合本方案精神的地方性政策。
首批實施小城鎮農村人口辦理城鎮常住戶口所需指標,由地(州、市)統一上報省計委,經省計委商省財政、公安、糧食等部門平衡批准後方可執行。
2.經批准在小城鎮落戶的人員,戶口統一登記為城鎮居民戶口,享受當地原有居民同等待遇。
3.對在小城鎮落戶人員,各地各部門均不得收取城鎮增容費或類似的費用。按照地方規定仍在收取增容費的,自本方案下達之日起停止收取。已經收取的增容費,一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不辦理清退。
4.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民眾的切身利益,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及時掌握有關情況,注意協調解決試點中遇到的問題,保證這項改革順利進行。各地有關規定凡與本方案規定精神不符的,一律廢止。
5.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遵守審批制度,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同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要加強廉政建設,制定防止產生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的監督檢查措施。對違反規定審批小城鎮常住戶口,借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索賄受賄以及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者,要依法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申請人不如實申報有關情況、材料,騙取小城鎮常住戶口的,查實後一律註銷小城鎮戶口。
本方案實施中的有關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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