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量化考核的通知

《關於實行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量化考核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9月19日。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監督管理,規範施工、監理單位項目管理機構主要管理人員質量行為,落實崗位職責,提高工程質量保證能力,預防質量事故發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決定對全省施工現場責任主體質量保證體系試行量化考核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規定
(一)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量化考核是指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執法檢查中,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等現場質量管理人員在施工生產期間到崗到位、履行管理職責和施工質量情況進行抽查,按規定程式、標準通過對項目經理、總監理工程師(以下統稱“責任人”)記分形式進行定量評價的監督管理方式。
(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託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測管理總站負責全省施工現場責任人量化考核評價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1、建立全省質量行為違規責任人記分檔案管理系統;
2、定期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責任人違規記分情況;
3、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暫停質量行為違規責任人的從業資格;
4、對質量行為違規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三)各市、縣(市)建設主管部門可委託所屬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轄區內施工現場責任人質量行為違規記分處理的具體工作。包括:
1、對責任人質量行為違規情況的確認;
2、對質量行為違規責任人實施記分;
3、將責任人記分信息上傳;
4、受理被記分的責任人投訴及組織調查取證工作;
5、對違規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
6、負責組織本轄區質量行為違規責任人教育培訓和返崗考試工作。
(四)責任人違規記分標準,依據其違反國家、本省法律法規、工程建設規範、技術標準的情況制定。具體記分標準見附屬檔案一、附屬檔案二。
(五)責任人在工程建設中發生變更的,新接替的責任人應當持證明檔案到辦理監督註冊手續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重新登記並接受質量考核評價,原責任人的記分不得撤銷,記分值隨其轉入下一個工程項目。
(六)在檢查中發現責任人有兩種以上違規行為時,應當分別記分,但對同一違規事實不得重複記分。
(七)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質量檢查中發現責任人存在質量行為違規情況時,通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本通知規定予以記分。
(八)責任人因質量行為違規而累積到一定分值後,必須參加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的教育培訓或考試,以增強業務素質,提高履職能力。
(九)責任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所管理的工程(未停工,且經歷主體結構或裝飾裝修工程的完整施工階段),未發生質量違規,記分分值為零,應對責任人通報表揚,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和所在單位良好行為記錄一次。
(十)各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人員“一卡通”管理制度,逐步實現對責任人評價考核的定量化、科學化和信息化。
責任人的記分情況是考量其能否履行質量管理職責的重要依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管中,可依據記分情況對工程項目實行差別化監管。
(十一)全省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執行。
二、記分周期和記分方法
(一)記分以一個自然年度為記分周期,即從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二)記分初始分值為零,最高分值不封頂,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後,記分分值清零,該記分周期內的記分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三)記分周期內,當責任人記分分值達到一定數值時,對責任人進行違規處理,處理後記分分值仍然保留,繼續累積,直到本記分周期期滿後,分值清零。
(四)項目經理髮生質量違規時,按單一工程項目記分;總監理工程師發生質量違規時,按所負責的工程項目分別計分。
三、責任人質量行為違規處理辦法
(一)責任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達到20分(含20分)及以上不足30分時,建設主管部門約談責任人,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其提交整改報告,同時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時間不少於16課時。
(二)責任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達到30分(含30分)及以上不足40分時,工程項目局部暫停施工,建設主管部門約談責任人主管領導,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其提交整改報告。責任人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時間不少於24課時,考試合格後方可返崗工作。
(三)責任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達到40分(含40分)及以上不足50分時,工程項目暫停施工,全面整改,建設主管部門約談責任人的企業法人,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其提交整改報告。同時,責任人暫停執業資格三個月,離崗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時間不少於30課時,考試合格並停業期滿後方可返崗工作,責任人違規情況上傳至《河北省建築市場綜合信用評價體系》,對其所在企業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四)責任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達到50分(含50分)及以上不足60分時,工程項目暫停施工,全面整改,建設主管部門約談責任人的企業法人,對其進行誡勉談話,並責令其提交整改報告。同時,責任人暫停執業資格六個月,離崗參加教育培訓,學習時間不少於30課時,並將責任人違規情況上傳至《河北省建築市場綜合信用評價體系》,對其所在企業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五)責任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記分分值達到60分(含60分)及以上時,省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工程停止施工,全面整改,並將其違規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上報註冊機關,建議撤銷其註冊執業資格。同時將責任人違規情況上傳至《河北省建築市場綜合信用評價體系》,對其所在企業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六)當責任人在記分周期內發生質量違規,違反了《項目經理質量行為違規記分內容和標準》中的2、16、37、40、41、43、45條和《總監理工程師質量行為違規記分內容和標準》中的2、9、10、21、23、24、26條被一次性記夠20分(含20分)時,除按上述相應條款處理外,責任人違規情況將被直接記入《河北省建築市場綜合信用評價體系》,並對其所在企業進行不良行為記錄。
(七) 違規責任人在暫停從業期間,企業必須重新安排相應人員接替其崗位,其資格等級不得低於原責任人資格等級,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工程項目必須在質量問題整改完成和新接替責任人到位後方可繼續施工。
新上崗的責任人在工作期間發生質量行為違規,同樣按本通知要求記分和處理。
(八)對發生等級以上質量事故的,除按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外,還應對責任人進行記40分的處理。若事故發生前項目總監下達過《監理通知》、《工程暫停施工令》或向建設單位報告的,對總監的記分減半。記分後責任人應當參加教育培訓的,可在事故處理完成後進行。
(九)違規責任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參加教育培訓的,每逾期1個月,按記5分處理,以此類推。當逾期記分達到20分(含20分)以上時,除按相應條款處理外,原來違規的處理還應照常執行。
(十)當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的兩項或三項工程因質量違規,記分分別達到20分以上時,應按不同工程項目給予相應的處理。
(十一)省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公布違規責任人處理信息。責任人因違規暫停從業期間,不得參加工程招投標或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經理或總監。停業期滿後,違規責任人應向省建設主管部門申請,撤銷登記,方可繼續上崗從業。
(十二)被處暫停從業的責任人,在停業期間繼續在原工程項目或其他工程項目從事項目經理或總監工作的,一經發現,省建設主管部門將違規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上報註冊機關,建議撤銷其註冊執業資格。
(十三)因質量違規需對違規責任人進行教育培訓和暫停從業處理時,由負責項目監管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出通知(附屬檔案三)、(附屬檔案四)。
四、記分程式
(一)執行記分的人員為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在執行記分時必須出具《行政執法證》,由兩名監督人員共同執行。
(二)監督人員要對主要違規事實進行監督記錄、拍照,或以其他方式留存證據作為處理依據。
(三)當對責任人違規行為確認後,應及時發出違規記分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見附屬檔案五),《通知單》一式四份,分別由建設單位、責任人、責任人所在單位、監督機構保存。
(四)在執行記分時,若被記分人不在現場或拒不簽字確認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單位人員代替簽字確認。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不簽字的,監督執法人員註明情況,報告監督機構負責人,簽字,下達《通知單》留置生效。
(五)被記分的責任人如對記分有異議,應在收到《通知單》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監督機構提出書面意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書面意見後三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經查實確屬錯誤記分或記分依據不足的,應取消或變更記分記錄,並書面通知被記分人。
(六)監督執法人員在發出《通知單》後,及時將責任人質量行為違規情況報告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查確認後,於《通知單》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記分處理的情況錄入檔案系統。
五、記分檔案管理
(一)全省責任人質量行為違規記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河北省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檢測管理總站電子政務信息系統中建立“河北省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量化考核”子系統。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在實施記分、違規事實確認以及違規處理等動態管理時,均應登錄到該系統進行操作。
(二)各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記分、登記、查詢等監督管理制度,及時將下列信息登記到“河北省施工現場質量保證體系量化考核”子系統內:
1、違規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2、違規事實簡單描述;
3、違規責任人的每次違規記分分值;
4、對違規責任人的強制教育培訓和暫停從業處理記錄;
5、違規責任人發生變更的時間。
(三)責任人平時應當主動查詢自己的違規記分情況,接受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的教育培訓,參加統一考試。
六、工作要求
(一)監督執法人員在對違規責任人記分、處理過程中存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違規責任人記分動態管理工作接受民眾監督。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在全省範圍內試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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