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02月0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冀建質〔2010〕40號
  • 發布日期:2010年02月01日
  • 發布機構: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檔案原文
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建設)局,華北石油管理局:
近年來,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迅速發展,目前全省已有各類工程質量檢測機構345家,為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全省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仍然存在著發展不平衡、設區市工程質量檢測市場過度競爭、檢測行為不規範、檢測工作質量參差不齊、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問題。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水平,現就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範檢測機構資質管理
(一)細化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根據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以下檢測機構申請資質條件:
1、檢測機構申請資質的內容。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資質,應當符合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141號)以及省建設廳關於貫徹實施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建質〔2006〕155號)規定的某一專業類別檢測資質的全部內容,不再審批某一專業類別中的單項資質。
2、註冊資本金。申請單一檢測資質的,按照部頒規定執行。申請多項檢測資質的,按照各專業類別要求的註冊資金累計計算,超過三項的,按照其中三項累計最低數值考核。
3、場地要求。申請單一資質的,按照附表一要求執行。申請多項資質的,辦公場地按照資質申報要求專業技術人員總數,人均10㎡計算,試驗場地按照資質申報要求的專業類別累計計算。在申報資質時,需提交房屋產權證書原件或經過公證、期限在5年以上的房屋租賃契約原件以備查驗。
4、檢測設備儀器。按照附表二的要求執行並按規定檢定,在申報資質時,需提交設備採購發票原件以備查驗。
5、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單一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資質申報要求執行。申報多項資質的,通過培訓考核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滿足檢測工作要求,且每類資質不少於6人,總數不得少於15人,其中,必須包括資質中要求的特定專業技術人員。
6、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檢測機構必須建立以技術負責人負總責的技術管理體系,建立以機構法定代表人負總責的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編制具有本機構明顯標識的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體系檔案,並做到人手一冊。檢測機構申報資質時,應當提交技術管理和質量管理體系檔案。
(二)實行現場核查制度。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受理檢測機構資質申請1個工作日內,向檢測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出檢測機構資質現場核查通知單,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並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核查報告單,核查的主要內容是,資質申請中人員、設備、場地的真實情況。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明確負責現場核查的主管負責人、主管機構和現場核查人員,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按時限要求完成核查任務。申請資質的檢測機構也可自願在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前,提前向當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現場核查要求。
(三)加強行政許可後監督檢查。全省每年組織行政許可後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方式分為全面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核查建設部資質管理規定的標準條件,以及資質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
檢測機構在資質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後應當暫停檢測業務,及時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申請,重新核定其資質,凡未重新核定承接新的檢測任務的,按超越資質或未取得相應資質處理。實質性變化是指檢測機構的實際狀況與原申請資質內容發生變化,不再滿足資質標準條件的情況,包括:註冊資本、具有培訓合格證的專業技術人員減少、檢測場地變更、檢測設備儀器更換等資質管理規定條件發生變化的情況。
二、強化檢測工作質量管理
(一)實行統一的檢測人員培訓制度。檢測人員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培訓。其中,檢測機構負責人必須參加業務知識培訓。培訓教材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編制,檢測人員培訓單位必須是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師資培訓的合格單位,師資培訓每年組織一次。培訓單位在培訓前應當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交培訓計畫和培訓方案,培訓考核試卷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刷密封並組織現場監考,考核結束後,試卷由監考人帶回,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判,培訓考核合格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通知培訓單位,由培訓單位頒發統一制式、統一編號的培訓合格證書,作為檢測人員上崗和檢測單位申請資質的依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培訓單位的師資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每年組織一次培訓質量評估。
(二)建立工作質量檢查制度。將檢測機構工作質量納入年度工程質量巡查。巡查的重點是,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保障性住房項目檢測任務的檢測機構。巡查的內容主要是,質量保證體系和管理制度的運轉及執行情況,檢測報告的完整性及準確性,檢測工作現場的工作質量等。每年有計畫按比例分專業進行突擊檢查,檢查的內容包括,資質標準條件、工作質量以及現場監督下的對比試驗。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檢測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可量化考核的檢測機構工作質量考核標準,結合監督檢查或質量巡查,每年對檢測機構進行一次工作質量考核。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統。逐步將檢測過程、檢測數據採集錄入、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檢測全過程納入全省統一的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和遠程適時監控系統。檢測機構按照要求配備的相應信息化和遠程監控設備,將作為資質許可設備條件的重要內容進行審查。2010年,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統一制定全省檢測技術參數標準,設區市應當建立檢測數據計算機監管系統,涉及結構安全的力值檢測數據實現自動採集,2011年,各市縣實現上述目標,並實現全省聯網監管。
(四)推進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各市應當根據當地工程建設的規模,做出見證取樣送檢布局規劃,明確標準,公開確定見證取樣送檢檢測機構,對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材料及構配件,按照30%的比例實行見證取樣送檢,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按規定足額支付,實行見證取樣的檢測單位不再承接其他檢測任務。各市必須對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實行嚴格的過程控制和質量目標管理。
(五)嚴格對不合格檢測報告的處理。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相關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其中涉及結構安全的,必須在24小時內報告,未及時報告的,按照建設部相關規定予以嚴肅查處。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檢測機構報告的、存在結構安全隱患的工程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三、加強市場行為管理
(一)加強檢測委託過程管理。建設單位或檢測委託方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且無不良誠信記錄的檢測機構承擔檢測業務,不得以降低檢測工作質量標準為手段壓低檢測費用。檢測機構應當每季度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承擔檢測業務及契約檢測費基本情況,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向社會公布,並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檢測契約執行情況及檢測費用收取情況,將作為巡查和突擊檢查的重要內容,進行重點核查。
(二)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查處檢測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隨意壓低檢測費用、擾亂市場,使用不合格檢測人員,以及違反相應法律法規的各種行為,必須及時予以嚴肅查處,並向社會公布,記入其誠信檔案。
(三)構建檢測機構誠信體系。將檢測機構資質、工作質量、契約簽訂及執行、巡查及突擊檢查等情況,綜合記入檢測機構誠信體系,並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向社會公布。根據誠信評價結果,實行差別化管理。對綜合評價誠信度低,發生重大工作質量事故等問題的檢測機構,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質量巡查和突擊檢查的頻率,列入重點監管範圍。
四、加強指導與服務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以確保工程質量為目標,加強對檢測機構的指導與服務。引導支持檢測機構合併、聯合、重組,重點支持一批檢測機構做大做強。檢測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發展,逐步向檢測、工程技術研究、服務的綜合方向發展。各縣(市)應當重視當地檢測機構,主要是見證取樣檢測機構的發展,為當地工程建設提供及時準確可靠的技術數據。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加強對當地檢測機構的指導與管理。新設立檢測機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相關規定申請資質,已有檢測機構應當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請覆核其資質條件。
附屬檔案:1、檢測機構工作場所條件
2、檢測機構應配備的儀器設備清單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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