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財政部對《中央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9年3月2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財政部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農〔2019〕1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21年4月29日
修訂信息
2019年3月29日,財農〔2019〕17號公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16〕177號)同時廢止。
2021年4月29日,財政部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農〔2019〕17號)進行了修訂,以財農〔2021〕36號公布,《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農〔2019〕17號)同時廢止。
檔案全文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重大決策部署,貫徹《中國共產黨農村工作條例》有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等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用於支持農村綜合改革發展工作的專項轉移支付,對地方開展相關工作給予適當補助。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實施期限至2023年,屆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和農村綜合改革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編制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分配下達預算和工作任務,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的分解下達、審核撥付、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以及項目組織實施等工作,並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四條 各地應創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積極採用以獎代補、民辦公助、先建後補、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綜合改革發展有關事項,放大財政資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用於補助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等(以下統稱省)開展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美麗鄉村獎補、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範試點、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和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等工作。
第六條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用於對農民通過民主程式議定的農村公益建設項目給予獎補。
第七條 美麗鄉村獎補支出用於支持建設宜居宜業的美麗鄉村。
第八條 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範試點支出用於支持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田園綜合體建設試點等。
第九條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支出用於支持利用村集體資金資源資產,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第十條 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支出用於對各省完成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過程中產生的改革成本一次性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不得用於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償還債務及其他與農村綜合改革無關的支出。
第三章 資金測算分配
第十二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規範、公正、公開的原則,主要採用因素法分配,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等調節係數進行適當調節。對一般公共預算保障農村綜合改革情況較好、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成效較為明顯的地區,通過定額補助實施激勵,列入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範試點等支出方向。因素及權重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程式報批後實施。各支出方向測算因素及標準如下:
農村公益事業建設財政獎補支出按照各省鄉村人口情況、村莊情況、上年省級財政實際投入等因素測算分配,權重依次為35%、15%、50%。
美麗鄉村獎補支出按照鄉村人口情況、村莊情況、上年省級財政實際投入等因素測算分配,權重依次為25%、25%、50%。對承擔試點任務的省份實行定額補助。
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支出按照2018年報批確定的各省承擔的任務村個數與分檔補助標準測算。按照鄉村人口情況、村莊情況、政策因素等確定各省承擔的任務村個數,各因素權重依次為40%、25%、35%。中央財政實行分檔補助,標準為:一檔補助50萬元、二檔補助30萬元、三檔補助10萬元。對承擔試點任務省份實行定額補助。
農墾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支出按照農墾國有農場面積、農場人口、辦社會職能機構個數、辦社會職能機構職工數、地方辦社會職能改革實際支出,權重分別為15%、15%、20%、20%、30%。中央財政予以一次性補助,並對承擔中央直屬墾區國有農場辦社會職能改革成本的省份給予適當傾斜。
對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農村綜合性改革試點試驗、田園綜合體建設試點等農村綜合改革發展相關示範試點等支出實行定額補助。
第十三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分配適當向承擔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的農村綜合改革發展重點任務省份傾斜。
第十四條 中西部地區繼續按規定開展統籌整合使用財政涉農資金試點工作的脫貧縣,資金使用按照統籌整合有關要求執行。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五條 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90日內,將當年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相關轉移支付預算下達檔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財政部在下達轉移支付預算時一併下達各省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和績效目標。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接到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將轉移支付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結合農村綜合改革年度重點任務、本地農村綜合改革實際情況等,安排本級相關資金,與中央下達的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統籌使用,保障農村綜合改革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財政規劃要求,做好轉移支付資金使用規劃,加強與中央補助資金和有關工作任務的銜接。
第五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十九條 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的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應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有關要求,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進行監管。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部門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並於次年3月底前,按照規範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將績效自評結果上報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並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財政部對各地自評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形成整體績效目標自評結果,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對績效評價結果採取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省級財政部門應在資金分配、競爭立項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督促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切實加強資金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項目安排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資金,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二十六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直屬墾區等中央單位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農〔2019〕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