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的通知

關於印發《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的通知在2003.05.23由國家環保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總局
  • 頒布時間:2003.05.23
  • 實施時間:2003.05.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進一步深化生態示範區建設,推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任務和奮鬥目標的實現,我局組織制訂了《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指標(試行)》(以下簡稱“指標體系”),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是生態示範區建設的繼續和發展,是生態示範區建設的最終目標。已批准的試點地區,要按照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管理的要求,繼續開展生態示範區建設工作;已命名的國家級生態示範區及社會、經濟、生態環境條件較好的地區,可對照指標體系的要求,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展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創建工作。
二、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的創建,堅持國家指導、地方自願的原則。擬開展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的地區,應成立由當地政府領導牽頭、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的生態縣(市、省)建設領導小組,並設立辦公室,負責日常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三、開展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的地區,應對照指標體系的要求,組織編制生態縣(市、省)建設規劃,通過有關專家論證後,由當地政府提請同級人大審議通過、頒布、實施,並報國家環保總局備案。生態縣、生態市建設規劃的論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組織;生態省建設規劃的論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省人民政府共同組織。
四、經過一段時期的建設,達到指標體系要求的地區,可申請考核驗收。驗收申報和審核程式另行通知。
五、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按照指標體系的要求,加強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管理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監督。開展生態縣、生態市、生態省建設的地區,應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切實加強領導,制訂具體實施方案。深入宣傳發動,精心組織,力戒形式主義,扎紮實實地抓好推動創建工作。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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