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河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河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2年07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河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12年7月1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文字號:冀人社發〔2012〕27號
通知發布,正文內容,

通知發布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人民銀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
現將《河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正文內容

河北省小額擔保貸款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貸款對象和條件
(一)持《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城鎮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進城創業農村勞動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轉移創業農民,以及持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在經辦擔保機構承諾擔保的前提下,可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二)對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或軍人退出現役有效證件的人員達到現有在職職工人數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15%)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以及其他國家產業政策不予鼓勵的企業外。小企業標準依據《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可向經辦金融機構申請貼息貸款。
(三)對通過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實現成功創業、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項目規模進一步擴大且帶動就業3人以上的個體經營項目,可給予二次貸款。
二、貸款程式和用途
(四)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願申請、社區或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審查推薦、經辦擔保機構審核並承諾擔保、經辦金融機構核貸的程式,辦理貸款手續。原則上社區或街道(鄉鎮)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推薦審查工作要分別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經辦擔保機構和經辦金融機構核貸工作要分別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小額貸款還款方式應在貸款到期後一次性還清,不得採用按揭貸款方式還貸。借款人應將貸款用作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五)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按照自願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覆核後出具《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經辦金融機構核貸的程式,辦理貸款手續。借款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應將貸款主要用作擴大再生產、設備改造等方面的經費和流動資金。
三、貸款額度和期限
(六)個人申請的小額擔保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10萬元;對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10萬元、總額度最高不超過40萬元確定貸款規模。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經辦擔保機構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一年。
(七)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根據企業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不超過200萬元。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借款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出展期且符合貸款展期條件的,經辦金融機構可按照相關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過一年。
  四、貸款利率和貼息
(八)經辦金融機構對個人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其貸款利率可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所有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契約有效期內如遇基準利率調整,均按貸款契約簽訂日約定的貸款利率執行。對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在貸款期限內均給予全額貼息(展期和逾期不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
(九)經辦金融機構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發放的貸款,由財政部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給予貼息(展期和逾期不貼息),貼息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
五、貸款擔保基金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所需資金主要由同級財政籌集,專戶存儲於經辦金融機構,封閉運行,專項用於小額擔保貸款。各地要根據小額貸款擔保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建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各經辦金融機構要按照不低於擔保基金3倍的規模及時發放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保就業各項補貼政策落實的前提下,各地可從當地籌集的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一部分補充擔保基金,其數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當地預算安排的就業專項資金總額。
(十一)加強對擔保基金代償的審核監督,做好風險管理工作。貸款擔保基金對單個經辦金融機構小額貸款擔保代償率達到20%,應暫停對該經辦金融機構的擔保業務,經與該經辦金融機構協商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後,再恢復擔保業務。
(十二)對出現的貸款損失,由當地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全額賠付。經辦金融機構要於每月後10日內向所在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供貸款逾期清單,由其督促基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社區協助經辦金融機構追償貸款,逾期超過3個月尚未全額歸還的,由經辦金融機構從擔保基金中直接扣還本息及逾期罰息。
六、貸款經辦擔保機構
(十三)加強小額貸款擔保機構建設。對已經落實貸款擔保機構的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銀行要加強協調工作,指導其有效開展工作。經辦擔保機構應積極做好對借款人的擔保服務工作,對擔保的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尚未落實貸款擔保機構的地方,可將貸款擔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經辦金融機構。財政部門與該經辦金融機構應簽訂協定,明確雙方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經辦金融機構負責發放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擔保基金自動提供相應擔保。經辦金融機構應對已發放的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設立台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七、貸款經辦金融機構
(十四)鼓勵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積極承擔符合條件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小額擔保貸款業務,對吸納符合條件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各地可通過協商、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小額擔保貸款經辦金融機構,並通過媒體公布經辦金融機構的名單。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辦理財政貼息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需預先提交書面報告,報當地財政部門備案。
八、貸款服務和獎勵
(十五)鼓勵各地積極創新,探索符合實際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通過加強部門協調、採取“一站式”聯合辦公等手段,簡化貸款手續,探索防範小額擔保貸款風險的辦法,為創業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十六)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發放獎勵制度。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小額擔保貸款總額的1%給予獎勵性補助資金,中央和省財政各承擔0.5%,所需資金全部從貼息資金中安排。獎勵資金由省財政撥付各設區市和省財政直管縣(市),用於對當地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突出的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信用社區和婦聯組織等單位的工作經費補助。有關資金於全年工作結束並經審核確認後撥付。各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市)財政部門應會同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銀行等,按照貸款發放規模及回收情況、擔保基金增長、擔保放大倍率、促進就業效果等指標研究制定具體考核指標和獎補辦法。
(十七)落實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獎勵制度。對小額擔保貸款回收率90%以上的街道(鄉鎮)或社區,按當年實際回收貸款金額的1%-1.5%給予獎勵,用於街道(鄉鎮)或社區、擔保機構的工作獎勵和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貼,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具體考核獎勵辦法由各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市)確定。
(十八)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按不超過小額擔保貸款本金1%的比例給予本級擔保機構擔保費用的補助,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九)經辦金融機構應建立區別於其他商業性貸款考核制度的小額擔保貸款單獨考核制度。在操作規範、勤勉盡責的前提下,經辦金融機構的小額擔保貸款質量考評情況可不納入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考核體系,不影響經辦金融機構和信貸人員的年終評比、獎勵和晉級。
九、貸款統計和監督
(二十)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要按照小額擔保貸款信息統計要求,認真做好小額擔保貸款發放情況的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各級財政部門和經辦擔保機構、經辦金融機構要按照貼息資金、呆壞賬補償資金和手續費補助資金的審核撥付程式,及時辦理。
(二十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騙取挪用財政貼息資金的,可採取責令糾正、追回資金、媒體曝光等措施,登記借款人和小企業的不良信用記錄,並根據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其他
(二十二)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銀行要主動加強溝通和配合,協調一致,形成合力。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責任意識,嚴格監督管理,加強指導督促,更好地發揮小額擔保貸款對促進就業工作的推動作用。
(二十三)《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2011〕111號)對小額擔保貸款額度、貸款期限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貼息、貸款期限等政策作了新的規定,在此檔案下發之前審批的貸款仍按原政策執行到期滿。
(二十四)本辦法由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人民銀行石家莊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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