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是2009年商務部頒布的一項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 部門:商務部
- 批號: 財建〔2009〕298號
- 時間: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9〕298號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山東省、廣東省、福州市、長沙市財政、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改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制定了《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財政部 商務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屬檔案: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廢棄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先試點再全國推廣。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方便消費、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福州和長沙等9省市試點。全國推廣的工作安排,由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試點省、市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或具有試點省、市當地戶口,在規定時間內交售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在購買新家電時可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複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凡在規定時間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均可享受運費補貼。
第七條 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範圍:電視機、電冰櫃(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補貼產品範圍如需調整,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 補貼標準為:
1、家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冰櫃(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按回收企業交售舊家電的數量定額補助,具體補貼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第九條 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準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十條 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由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繫方式。拆解處理企業由試點省市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主管部門從現有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報政府確定,確定結果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具體操作辦法由商務部、環境保護部分別制定。
第十一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回收企業要及時準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中標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四條 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地方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五條 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
第四章 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六條 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等均可參加試點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七條 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
4、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八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回收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
第十九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中標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定,保證及時按合理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家電銷售企業
第二十一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試點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二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試點省的銷售企業網點覆蓋到縣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三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銷售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
第二十四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定,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 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六條 試點期間,原則上每個試點省份選擇1-2家拆解處理企業,試點城市選擇1家。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七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廢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廢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了廢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八條 試點省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的具體條件,保障廢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定,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在試點省市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第三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在試點期間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所在地的省市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應取消其拆解處理企業資格。
第七章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兌付
第三十一條 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串號(產品生產編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由銷售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三十三條 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四條 家電銷售企業每半個月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商務部門或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家電銷售企業代理審核兌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第三十五條 回收企業將收購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要註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七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逐月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環保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代理審核兌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第八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三十九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十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分級負擔、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十一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試點省市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試點省市財政負擔20%。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試點省市廢舊家電存量、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經濟發展水平等,測算補貼資金規模,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預撥到試點省市財政部門。
第四十三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檔案,並根據預算檔案,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預算,由試點省市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四十四條 試點省市財政部門會同商務部門在每年4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九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負責制定家電以舊換新政策並發布實施辦法,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會同財政部指導試點省市確定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開發和培訓工作,負責印製和組織發放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以舊換新新家電的價格監管,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負責指導試點省市確定舊家電回收指導價格。
環境保護部負責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會同財政部指導試點省市確定拆解處理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家電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工商、質檢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家電產品生產和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章 試點組織實施
第四十六條 試點省市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組織實施。試點省市政府要成立家電以舊換新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工作班子,落實工作經費,精心組織,加強監管。
第四十七條 試點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國辦發〔2009〕44號和本辦法的要求,儘快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包括購買人交舊購新流程,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確定,補貼申報程式,補貼資金兌付,產品售後服務,市場秩序監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財政部、商務部、環保部等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試點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督促家電生產企業及時公告以舊換新新家電的參考價格,監督中標的家電銷售企業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做到公開透明、價格合理。
第四十九條 試點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考慮有關方面意見,指導中標回收企業合理制定廢舊家電回收指導價格並及時予以公布,監督中標的家電回收企業按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舊家電。
第五十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保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進程,通過建立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聯繫機制,建立順暢的信息渠道,監督和管理家電回收、銷售企業及網點和拆解處理企業,建立工作檔案,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督促企業做好以舊換新工作。
第五十一條 試點省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五十二條 試點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工信、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向商務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保部等部門報告。
第十一章 試點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試點省市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監督管理。通過建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監督管理制度,保障以舊換新工作有序開展。
第五十四條 試點省市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五十五條 試點省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中標家電回收、銷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制度。
第五十六條 試點省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環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試點省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以舊換新家電產品的申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試點省市各級質監部門查處違反質量等法律法規行為,從源頭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試點省市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