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 補貼範圍及標準,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 舊家電回收企業的確定和管理,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四章 新家電銷售企業的確定和管理,第五章 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的確定和管理,第六章 家電“以舊換新”操作流程,第八章 組織實施,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 則,
浙江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細則
關於印發《浙江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財企字〔2009〕187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經貿委(貿易局、經委)、環保局、工商局、質監局、物價局:
為切實做好家電以舊換新試點工作,進一步擴大消費需求,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9〕44號)和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98號)等檔案精神,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聯合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
省經信委
省環保廳
省工商局
省質量技監局
省物價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09〕44號)和財政部、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98號)等檔案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廢棄的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方便消費、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在有效擴大消費的同時,推動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
根據國家家電“以舊換新”試點方案,浙江省是9個試點省、市之一,試點時間一年,從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試點期滿後按國家統一部署實施。
第二章 補貼範圍及標準
第五條
家電“以舊換新”的產品包括電視機、冰櫃(含冰櫃)、洗衣機、電腦、空調等五類。補貼品種範圍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及時調整。鼓勵各地結合當地產業特色,積極探索地產家電產品“以舊換新”,其財政補貼由當地自行安排。
第六條
凡在浙江省境內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具有浙江省當地戶口的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在我省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期間,交售舊家電併到中標的家電銷售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的,其購買新家電時可享受補貼。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複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第七條
購買人進行家電“以舊換新”時,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需一致;交售舊家電和購買新家電不受數量、品種對應、省內區域的限制,即交售五類產品中的任何一件或多件舊家電,在購買其中任何一件或多件新家電時均可享受補貼;購買享受財政補貼新家電的數量應與交售的舊家電數量相同;在浙江省內任何地區交售舊家電後,憑以舊換新憑證可到省內任何地區購買新家電,並享受財政補貼。
第八條
購買人進行家電“以舊換新”時,按新家電售價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分別為:電視機400元/台、電腦400元/台、空調350元/台、冰櫃(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
第九條
凡在我省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期間,中標的舊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補貼範圍內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企業的,可享受運輸費用補貼,補貼標準按財政部規定由省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舊家電回收企業的確定和管理
第十條
回收企業由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推薦,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繫方式。
第十一條
按照方便消費者的原則,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的回收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的回收和拆解企業均可參加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的招投標。
第十二條
回收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註冊地在浙江省內,具備一定經營規模,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經驗,並經過商務主管部門再生資源回收備案;
2.企業的回收網點應當具有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應具有符合環保等相關要求的儲存場所,有足夠的運輸能力保障;
4.經營信譽良好,近三年內沒有不良資信記錄;
5.具有合理的網點布局,覆蓋面廣的回收渠道和網點;
6.有經過培訓、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回收人員;
7.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舊家電回收企業參加投標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業投標書;
2.投標人有關信息說明,包括企業簡介、資信狀況、管理水平、回收隊伍、信息系統、倉儲和運輸能力等方面內容(註明對以上內容真實性負責);
3.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及授權代表身份證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4.投標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5.回收企業承諾書;
6.實施舊家電回收的措施,包括宣傳、信息管理、上門服務、商品流向檔案等措施;
7.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證明複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非專業性回收企業可在家電回收企業中標後補辦經營範圍變更和再生資源經營備案等手續;
8.招標人認為應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具體以招標檔案為準。
第十四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分批投標確定回收企業。前一批沒中標的企業,可直接參與下一批投標,不需再經市級相關部門推薦。
第十五條
回收企業應到企業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設有連鎖網點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的回收企業,應到網點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備案提供以下材料:
1.網點情況介紹,包括經營情況、銷售規模、售後服務能力(送貨、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服務)簡介;
2.回收企業的中標通知書複印件(附網點清單,加蓋單位公章);
3.中標回收企業與分支機構的關係證明及授權書;
4.分支機構(網點)工商註冊登記證複印件及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5.具備管理系統信息錄入、發票開具能力和資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回收企業中標後應與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等部門簽訂承諾書,並按照承諾及時公布各類舊家電回收價格,主動接受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監督;保證及時按公布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無正當理由不得拒收;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回收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並保持舊家電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回收企業應對回收舊家電情況及時進行統計,並在每月7日前將上一月份回收舊家電的相關統計報表報企業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信息系統完善後根據信息系統要求報送)。
第四章 新家電銷售企業的確定和管理
第十八條 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以下簡稱“銷售企業”)由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推薦,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通過招標確定,招標結果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不含家電市場、電腦市場)、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公司,均可參加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
第二十條 投標確定的家電銷售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註冊地在浙江省境內,經營實力較強,有良好的經營管理經驗;
2.銷售網路健全,連鎖企業應在縣城及主要鄉鎮擁有銷售網點;
3.企業的銷售網點應當具有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4.經營信譽良好,近三年內沒有不良資信記錄;
5.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保養等售後服務體系;
6.對擁有特許加盟網點的企業,需按照《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7.應具備相應的銷售規模,生產企業銷售公司的網點應具有較高的覆蓋面。具體指標由招標檔案統一規定,並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家電銷售企業參加投標時,應提供以下材料,材料格式在招標檔案中明確:
1.銷售企業投標書;
2.投標人有關信息說明,包括企業簡介、資信狀況、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內容;
3.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原件及授權代表身份證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投標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需加蓋公章);
5.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銀行資信等級;
6.銷售企業承諾書;
7.銷售網點和配送中心清單;
8.實施家電以舊換新的措施,包括宣傳、信息管理、質量保障、售後服務等措施;
9.擁有特許加盟網店的銷售企業,應提供通過特許經營備案的證明;
10.招標人認為應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分批投標確定銷售企業。前一批沒中標的企業,可直接參與下一批投標,不需再經市級相關部門推薦。
第二十三條 銷售企業所屬的銷售網點,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展家電“以舊換新”業務。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備案申請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並不得以網點備案為由向企業收費。銷售網點備案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網點情況介紹,包括經營情況、銷售規模、售後服務能力(送貨、安裝調試、維修保養等服務)簡介;
2.中標銷售企業的直營或加盟關係的證明及授權書;
3.中標銷售企業的中標通知書複印件(附網點清單,加蓋單位公章);
4.網點工商註冊登記證複印件和網點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5.具備管理系統信息錄入、發票開具能力和資格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銷售企業中標後應當與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簽訂承諾書,明確權利和義務,並對所屬各銷售網點的經營行為承擔責任。要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格按規定明碼標價,做到公開透明;要加強對銷售網點的監管,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對銷售網點統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亂漲價、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要嚴把進貨關,杜絕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我省市場。
第二十五條 銷售企業應確保購買人的權益,對購買人在選定家電並談好價格後,再出示以舊換新憑證的,應按規定給予抵扣補貼部分資金,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
第二十六條 銷售企業要增強網點的銷售服務功能。銷售網點應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的“家電以舊換新指定店”標識;設定專門的公示欄,張貼家電“以舊換新”相關須知、指南等;設立免費服務熱線,建立健全物流配送體系,提供完善的售後服務。
第二十七條 銷售企業應對新家電銷售情況即時進行統計,並在每月7日前將上一月份新家電銷售的相關統計報表報企業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信息系統完善後按信息系統要求報送)。
第五章 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的確定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由省環保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在我省現有或預從事廢舊家電拆解的企業中,擇優確定1-2家作為家電“以舊換新”定點拆解處理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並報國家環保部和財政部備案。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九條 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廢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廢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了廢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三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與環保等部門簽訂承諾書,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進入二手市場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應依據經營成本和新舊狀況,合理制定不同規格和品種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環節的指導價。指導價可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但需要提前15天向省環保廳提出申請,經省環保廳商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後確定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二條 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回收的廢舊家電處理完畢;鼓勵拆解企業加強與中標回收網點的合作,或建立自身的回收網路,確保舊家電回收和拆解任務的落實。
第六章 家電“以舊換新”操作流程
第三十三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確定好家電銷售企業、回收企業和拆解企業後,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人和有關單位可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進行家電“以舊換新”活動。
第三十四條 購買人可選擇一家中標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以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回收企業應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並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憑證上應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串號(產品生產編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購買人為單位法人時,可由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單位委託證明辦理交售舊家電業務。
購買人交售的廢舊家電須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電視機須含外殼、顯像部件、線路板等主要部件;空調須含機殼、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等主要部件;冰櫃須含機殼、壓縮機、冷凝器、蒸發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機須含機殼、內膽或滾筒、電動機等主要部件;電腦須含顯示器、機殼、電源、主機板、CPU、記憶體條等主要部件。
第三十五條 回收企業要及時準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家電的品類、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單位名稱)和身份證號碼(機構代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六條 購買人憑本人身份證、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中標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銷售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並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墊付補貼資金,按新家電的銷售價格減去補貼資金後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購買人為單位法人時,可由經辦人持本人身份證、單位委託書和單位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單位公章)購買新家電,中標銷售企業向委託單位開具發票。
第三十七條 家電銷售企業要及時準確地將銷售新家電的品類、品牌、型號、銷售價格、墊付補貼金額等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八條 中標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應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拆解企業應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交售時由回收企業向拆解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要註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品牌、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九條 回收企業根據實際交售指定拆解處理企業舊家電數量,憑以舊換新憑證、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拆解企業指導填寫)提出補貼申請,由拆解處理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拆解企業當場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費補貼。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四十條 銷售企業和拆解企業憑相關憑證定期向財政部門申領墊付的以舊換新家電補貼和運費補貼。 第七章 資金的來源、撥付及申領
第四十一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省財政廳根據財政部要求,落實地方負擔部分的補貼資金後,及時轉撥到各市縣財政部門。寧波轄區內家電“以舊換新”所需的地方配套部分由寧波市財政負擔。
第四十二條 補貼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分級負擔、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十三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要及時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並向各市、縣財政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檔案,按需求進度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過預算,由各市、縣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四十四條 家電銷售企業符合以舊換新條件並經過備案的網點,每半個月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網點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按當地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四十五條 家電銷售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匯總表》;
2.以舊換新憑證;
3.購買新家電的發票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返還);
4.《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
5.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複印件。
第四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每半月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要進行整理,經當企業所在地環保部門審核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四十七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
1.《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匯總表》;
2.以舊換新憑證;
3.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原件及複印件(原件審核後返還);
4.《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家電銷售企業代理審核兌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代理審核兌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第八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 省政府成立省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省長任組長,省政府辦公廳、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物價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及本細則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負責家電以舊換新日常事務。
第五十條 省商務廳要積極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加強對中標回收和銷售企業及網點的監管,做好宣傳、培訓等工作,保障家電以舊換新順利開展。要充分發揮“12312”投訴服務中心職能,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消費者和企業的舉報和投訴,並會同工商、質量技監等部門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均應設立投訴電話和信箱,受理舉報和投訴。接到對轄區內回收和銷售企業的舉報投訴後,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查清事實並予以處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發揮民眾監督作用,對銷售網點違規信息以及舉報投訴處理等情況,應當通過網路、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省財政廳應及時落實財政補助資金,並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用於加強家電“以舊換新”政策宣傳、業務培訓、銷售網點監管、監督檢查、公示及必要的設備購置等。各級財政部門應及時按規定將補貼資金劃撥給相應的企業,並安排當地的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經費。
第五十三條 省環保廳應加強對家電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開展以舊換新廢棄家電拆解處理,落實拆解任務,並指導各級環保部門對家電拆解的監管。
第五十四條 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等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家電“以舊換新”對應業務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五十五條 經濟和信息部門應加強我省家電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第五十六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規範家電銷售企業、回收企業以及二手家電市場等經營主體資格和經營行為,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要加大對家電“以舊換新”過程中銷售偽劣商品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偽劣等行為;加強二手家電市場監管,打擊銷售翻新舊家電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 充分發揮工商機關12315行政執法體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消費者協會)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家電“以舊換新”的投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質監部門要加強對家電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監督,對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企業,質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相關產品,依法對其查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切實依法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產品銷售價格的監督;會同商務、財政、環保等部門,指導家電回收和拆解處理企業合理制定並公布舊家電回收價格。
第六十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參照省里工作機制,及時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處理家電“以舊換新”日常事務。
第六十一條 建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報告制度,各成員單位應將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進展情況及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各級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中標銷售企業有以下行為的,將實施扣繳保證金、暫停或取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作出並公布。
1.不履行投標承諾和中標協定,銷售服務問題突出的;
2.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3.違反《零售商供應商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利用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惡意剋扣貨款、壓低採購價格或其他損害供應商利益的;
4.違反《零售商促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開展虛假促銷、不按期備案、以次充好等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5.虛構相關證明,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6.不按商務等部門要求及時上報相關數據的。
第六十三條 中標銷售企業所屬的網點出現下列行為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其銷售網點資格,整改後還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電“以舊換新”銷售網點資格:
1.店內沒有張貼家電“以舊換新”相關公示資料和須知的;
2.違反國家關於家電產品“三包”規定,售後服務不能到達相關要求,以各種理由拖延服務的;
3.在家電“以舊換新”銷售過程中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4.以各種理由限定購買人消費自由的,如限定購買人選擇品牌、要求購買人要事先出示“以舊換新”憑證等行為;
5.對銷售的新家電未嚴格按規定明碼標價的,或者在銷售價格上將以舊換新購買人與其他普通消費者區別對待,損害購買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銷售企業網點備案相關條件的。
第六十四條 在家電“以舊換新”產品銷售過程中,由於銷售網點不良行為造成的消費者損失,由相關中標銷售企業全部承擔。
第六十五條 回收企業有以下行為的,將實施暫停或取消家電“以舊換新”中標資格等處罰。處罰決定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作出並公布。
1.對中標回收企業不按承諾的公示價格收購或無正當理由拒收廢舊家電,經舉報並查實兩次以上(含)違規行為的;
2.不按規定建立廢舊家電流向檔案,由商務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沒有改正的;
3.不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損害購買人利益或擾亂“以舊換新”工作進展的;
4.不按規定將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或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及核心部件,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5.其他違反市場經濟秩序行為。
第六十六條 拆解企業試點期間如有以下行為,由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等認定機關取消其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指定企業的資格。
1.兩次以上(含)違反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2.無正當理由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
3.利用市場壟斷優勢,惡意壓低舊家電回收價格,損害回收企業和購買人利益,影響“以舊換新”政策推進的; 4.不按規定做好廢舊家電回收拆解檔案,或者將回收的舊家電進入二手市場流通的;
5.偽造相關憑證,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
第六十七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有以下違反商品生產和經營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各級工商和質監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利用中標或指定企業的優勢,進行欺行霸市、行業壟斷或不正當競爭等違反市場經濟秩序等行為的;
2.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組裝廢舊家電,將舊家電翻新進入二手市場流通的; 4.其他違反產品生產和流通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八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有以下行為的,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1.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2.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
3.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 家電“以舊換新”經營主體(含銷售、回收和拆解企業)騙取家電“以舊換新”財政補貼資金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實施細則將根據國家關於家電“以舊換新”的新規定或實施過程中的實際需要進行修訂完善。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質檢局、省物價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