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意在為進一步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等七部委《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9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廢棄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行為,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全省範圍內進行家電以舊換新試點工作,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方便消費、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 章數:十章
  • 時間: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 地點:山東省
  • 文號:魯財建〔2009〕80號
簡介,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暫行),

簡介

魯財建〔2009〕80號
關於印發《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市財政、流通、經貿、環保、工商、質監、物價主管部門:
現將《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財政廳 省商務廳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省環保廳
省工商局 省質監局 省物價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山東省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財政部、商務部等七部委《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29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廢棄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在全省範圍內進行家電以舊換新試點工作。
第四條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方便消費、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山東省行政區內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或具有山東省戶口,在規定時間內交售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在購買新家電時可享受家電補貼。
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一致。
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複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凡在規定時間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均可享受運費補貼。
第六條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範圍:電視機、電冰櫃(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
第七條 補貼標準為:
1、家電補貼
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冰櫃(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
按回收企業交售舊家電的數量給予定額補助。
第八條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準要求。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九條 大型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以招標方式確定;
其他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和家電回收企業,由各市流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招標結束後,由省商務廳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繫方式,具體操作辦法由省商務廳制定。
拆解處理企業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環保廳從已備案公布的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1-3家,並向社會公布企業名單和聯繫方式。
各市財政部門會同流通主管部門按“屬地管理、方便快捷”原則,具體確定企業申領補貼的財政機關。
第十條購買人選擇中標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各級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用政府資金購買的家電,淘汰報廢后應無償交給經有關部門備案公布的處理企業,並憑處理企業開據的收購憑證辦理資產核銷手續,同時按交售本辦法規定的品種取得以舊換新憑證。
回收企業要及時準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
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中標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
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按規定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
第四章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五條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
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等均可參加省、市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
4、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七條各市流通主管部門要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八條中標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定,保證及時按合理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家電銷售企業
第十九條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省、市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條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原則上應覆蓋到縣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一條各市流通主管部門要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二條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定,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除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省環保廳篩選確定的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外,其他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四條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廢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廢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廢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
建立了廢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五條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定,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並在規定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六條拆解處理企業在試點期間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依法嚴肅處理並取消其拆解處理資格。
第七章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兌付
第二十七條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一印製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串號(產品生產編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由銷售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
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後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二十九條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
(1)以舊換新憑證;
(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
(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
(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條家電銷售企業每半個月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
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三十一條回收企業將收購的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企業開具銷售發票,並要附註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代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三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
(1)以舊換新憑證;
(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
(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四條拆解處理企業於每月3日前對上月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流通主管部門審核後,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在接到申報的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確認後,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八章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三十六條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分級負擔、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財政負擔20%(不含青島)。
第三十八條省財政廳會同省商務廳根據各市廢舊家電存量、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經濟發展水平等,測算補貼資金規模,預撥補貼資金。
第三十九條補貼資金管理實行“事前預撥、事後清算”的辦法。
各市財政部門收到省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檔案,並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預算,由各市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四十條各市財政部門會同流通主管部門在試點結束後,及時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省財政廳進行審核清算。
第九章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家電與汽車機車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組織實施及監督管理。各級要進一步加強領導,切實做好本區域家電以舊換新組織實施工作。
第四十二條各級流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
會同財政部門指導確定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
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培訓工作;
負責印製並組織發放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宣傳。
第四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防止各種騙取補貼行為的發生。
第四十四條各級經濟和信息化委(經貿委、節能辦)負責家電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負責廢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對廢舊家電拆解處理企業環境保護的監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以舊換新新家電的價格監管,規範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督促家電生產企業及時公告以舊換新新家電的參考價格,指導中標回收企業合理制定廢舊家電回收指導價格並及時予以公布,監督中標的家電銷售企業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監督中標的家電回收企業按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舊家電。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以舊換新家電產品的申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質監部門要查處違反質量等法律法規的行為,從源頭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第四十九條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建立與中標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聯繫機制,建立順暢的信息渠道,監督和管理家電回收、銷售企業及網點和拆解處理企業。
要建立工作檔案和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將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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