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是環境保護部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
  • 發布單位:環境保護部
  • 發布時間: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發布文號:國辦發〔2009〕44號
關於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
為統一全國環保標誌標準,實現環保標誌規範化管理,規範和加強機動車尾氣排放的監督管理,我部組織制定了《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規定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促進擴大內需鼓勵汽車家電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44號)等有關規定,規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管理,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機動車。
三、對按照國家有關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及其副本的式樣和規格,由環境保護部規定(見附一),並統一監製。
五、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負責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的委託,並組織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核發和管理工作。
六、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按照國家新生產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分階段實施步驟,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七、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及以上標準的、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機車和輕便機車達到國III及以上標準的,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八、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有效期:
(一)5年以內的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二)10年以內的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1年;超過10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三)6年以內的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有效期為2年;超過6年的,有效期為1年;超過15年的,有效期為6個月;
(四)機車、輕便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有效期為1年。
九、新購置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程式:
(一)新購置機動車註冊登記前,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擬註冊登記地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以及機動車購置發票,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十、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首次核發程式:
(一)在用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機動車登記地,申請首次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人員應當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有效期內的檢驗合格證明、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三)在用機動車首次核發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其有效期至下次環保定期檢驗日期止。
(四)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中無法查詢到的車型,按照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判定方法(見附二)處理。
十一、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換髮程式:
(一)機動車所有者應當在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內,到機動車登記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機構進行環保定期檢驗。
(二)經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憑有效的環保定期檢驗報告和機動車行駛證,在機動車登記地換髮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十二、在用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補發程式:
有效期內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損壞或者遺失的,機動車所有者需憑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登記證書,在機動車登記地辦理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補發手續。
十三、環境保護部統一規劃建設全國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國家、省、地級市三級信息管理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信息的逐級上報,環保檢驗合格標誌須按規定內容(見附三)報送。
十四、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信息系統須具備聯網更新、在線上列印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動存儲核發記錄、保證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傳等功能。
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信息系統按編號規則(見附四),對環保檢驗合格標誌進行自動編號。編號須印製在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背面及副本。
十五、各地可視情況逐步開展機車、輕便機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和管理工作。
十六、民族自治地方在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中,可同時採用漢字和少數民族文字。
十七、已經實施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的城市或者地區,應當在原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效期期滿時,按照本規定換髮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十八、已實施環保檢驗合格標誌電子信息化管理的地區,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及副本的式樣和規格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十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工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本規定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式樣和規格
附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判定方法
對於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無法查詢到的車型,按照機動車註冊登記時間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對於按照機動車註冊登記時間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有異議的,可採用技術鑑別方式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一、按機動車註冊登記時間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機動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1、2000年7月1日之後註冊登記的第一類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
2、2001年10月1日之後註冊登記的第二類點燃式發動機輕型汽車;
3、2003年7月1日之後註冊登記的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二、採用技術鑑別方式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誌規定如下:
裝用電噴發動機、三元催化淨化裝置和氧感測器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裝用電控噴油裝置的壓燃式發動機汽車,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附三: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信息報送內容
標誌編號
車牌號碼
標誌類別
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
車輛型號
排放標準
國0/國Ⅰ/國Ⅱ/國Ⅲ/國Ⅳ/國Ⅴ
使用性質
營運/非營運
車輛登記日期
燃料類型
汽油/柴油/LPG/CNG/雙燃料/其他
標誌核發日期
標誌有效期至
附四: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編號規則
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編號暫時採用數字編號,考慮到後續應當用的擴展,有條件地區可採用條形碼列印,便於直接掃描讀取機動車信息。數字編號規則為“地區代碼+年份+核發機構編號+工位編號+順序編號 ”。實例如下:
地區代碼
年份
核發機構編號
工位編號
順序編號
1100
09
01
01
000001
一、地區代碼:參考國家標準GB/T 2260-1999全國縣及縣以上行政區劃分代碼表,按照縣以上行政區代碼前四位編號;
二、年份:2位數,年份;
三、核發機構編號:2位數,某一地區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機構編號;
四、工位編號:2位數,某一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核發機構工位編號;
五、順序編號:6位數,某一工位所核發的環保檢驗合格標誌順序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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