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的意見》(蘇發﹝2014﹞17號)和《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大農村改革創新力度推動現代農業建設邁上新台階的意見》(蘇發﹝2015﹞1號)精神,根據《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現就加強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規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日期:2015年11月13日
  • 發文字號:蘇政辦發〔2015〕112號 
  • 實施地區:江蘇省
  • 所屬類別:政府公報
檔案內容
一、充分認識規範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重要意義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由本省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主設立人,由與主設立人處於同一鄉鎮(涉農街道)且存在生產協作、貿易關係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所在鄉鎮(涉農街道)的自然人自願入股設立,提供社員間資金互助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依法合規籌集和調劑社員的閒余資金,用於互助投放社員生產生活,有利於緩解農民貸款難,支持“三農”發展,是農村金融服務的有益補充。近年來,我省部分縣(市、區)率先探索、創新實踐,試點開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組建和發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經驗,但也暴露了一些風險隱患。各地要充分認識規範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加強規範管理,引導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服務社員、服務“三農”、規範運作、風險可控,實現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平穩健康發展。
二、穩妥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和原則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按照對內不對外、吸股不吸儲、分紅不分息的基本要求,做到支持三農、運作規範、風險可控。具體原則為:
(一)堅持社員互助。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實行社員制度,社員必須以一定資金作為股金入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社員資格的取得及終止,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民主決定。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吸納和發放的互助金僅限於互助本社社員,嚴禁對外吸儲放貸,嚴禁支付固定回報,嚴禁投向非農行業企業。
(二)堅持封閉運作。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資金全部來自於社員的股金及互助金,僅支持本社社員發展生產經營項目。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就近選取商業銀行作為合作託管銀行,並簽訂託管協定。
(三)堅持規模適度。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堅持資金規模適度,不盲目擴大。堅持社員規模適度,農民至少應當占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社員總數的80%。堅持互助金吸納、發放比例適度,適當限制單一社員入股股金比重和發放互助金總額,防止一股獨大幹擾經營,降低風險集中度。
(四)堅持風險可控。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開展經營服務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細化業務操作流程,做到誠實守信,審慎經營,嚴控風險,主動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和檢查。
三、規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設立登記與經營範圍
(一)嚴格設立條件。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在鄉鎮(涉農街道)以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設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不高於500萬元人民幣;
2.至少有一個主設立人,主設立人應當為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農業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備出資實力,誠信狀況良好,持股比例不低於25%,同一主設立人只能發起設立一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
3.有5名以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發起成員;
4.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名稱和組織機構,有固定且適當的經營場所;
5.主要負責人(理事長、經理)無不良記錄且具有5年以上經濟工作經歷。
(二)規範註冊登記。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參照《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意見規定,在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當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不得作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登記。未經依法登記,不得以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主設立人申請註冊登記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審慎原則,對主設立人資格、章程經營範圍等進行指導,並依法辦理註冊登記。
(三)明確業務範圍。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吸收社員互助金、向社員發放互助金;
2.為社員提供信用擔保合作;
3.為社員提供購買國債、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理財產品和代辦繳費等代理業務;
4.其他合法資金互助業務。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不得從事以下行為:
1.向非社員發放互助金;
2.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
3.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交易;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的業務。
(四)規範日常運作。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根據社員資金需求情況,每年1-2次集中吸收新社員和股金,不得常年吸收。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參照《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制定章程,完善組織機構,建立社員管理制度。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就近選取商業銀行作為賬戶和資金託管銀行,不得通過個人賬戶管理合作社資金,不得現金坐支。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吸收互助金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8倍,對單一社員發放的互助金總額不得超過股金的15%。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應參照執行國家有關農村金融企業的財務制度和會計準則,設定會計科目和法定會計賬冊,實行獨立會計核算。
四、加強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
建立由省金融辦、省委農工辦、省農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廳、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保監局等單位參與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監管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金融辦。聯席會議應建立行業統計、重大風險應急處置制度,定期開展調研督查,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各市、縣(市、區)要相應建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根據本意見精神和地方實際,研究制定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管理辦法,落實監管職能和風險處置責任。
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監督管理、風險防範化解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要指定專門部門承擔監督管理職能。結合本地實際和監管能力,科學把握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進度,明確監管責任,充實監管力量,制定和落實風險應急處置預案,切實防範行業風險,維護地方金融穩定。
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或農經主管部門負責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發展的指導、扶持和服務工作。
縣(市、區)及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登記註冊行為進行監管。
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公安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保監局及其分支機構,負責對假藉資金互助合作名義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等違法犯罪活動進行嚴厲打擊和查處取締。
(二)加強業務監管。
各地指定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日常監管制度。原則上要以省轄市為單位建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業務監管系統,定期統計分析業務開展情況,並按季報送省金融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現場檢查,督促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依法合規經營、有效控制風險。
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違規開展資金互助業務或發放高利貸的,由指定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對違規情節嚴重或到期未完成整改的,及時通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對未經註冊登記開展資金互助業務或涉嫌非法集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設立金融機構的,由各級金融辦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江蘇銀監局、江蘇證監局、江蘇保監局及公安部門,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依法查處。
(三)加強風險排查。
省、市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加強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風險排查,重點排查合作社是否向非社員開展資金互助業務,是否存在高息攬儲、高利放貸行為,是否存在非法集資風險等。定期組織開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有關法律法規、經營管理、財務等方面的培訓,重點增強高管人員、財會人員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每年集中開展防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非法集資活動,重點宣傳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不是金融機構,不能從事吸收存款業務,不能對非社員發放貸款或提供擔保,引導人民民眾和廣大社員自覺遠離非法集資。
已開業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參照本意見要求落實整改後,重新向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已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應在工商註冊登記前,到民政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四)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鼓勵引導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建立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行業協會。協會在各級業務監管部門指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行使行業自律、協調、服務等職能,及時將成員信息通過官方網站和大眾媒體向社會公告。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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