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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政辦字〔2014〕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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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4〕10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我省部分市、縣(市、區)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署,探索開展了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對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有的未經批准擅自開展信用合作,有的超範圍吸儲放貸,有的假借合作社名義從事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存款、高利放貸等違法違規活動,潛在風險加大,個別地方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不僅給農民民眾財產造成嚴重損失,而且影響了農村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為推動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序開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促進農民合作社健康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引導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通知如下:
一、開展調查摸底。自現在起到9月底,各市、縣(市、區)要組織專門力量對本轄區內開展信用合作的農民合作社(包括在工商註冊登記業務範圍中含有“資金合作”或“信用合作”等內容的農民合作社,以及其他實際從事資金互助、信用合作的農民合作社)進行一次集中調查。採取上門走訪、申報核查等形式對開展信用合作的農民合作社進行逐個調查摸底,準確填報《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查表》(附屬檔案1),掌握其合作方式、參與成員、合作規模、管理運行等情況。在調查摸底過程中,要嚴格界定合作社成員身份,任何個人和企事業單位必須與合作社有實質性生產經營關係、按章程規定出資並履行入社手續,才能認定為合作社成員。
二、進行清理規範。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須堅持服務產業發展、“社員制”、“封閉性”、不對外吸儲放貸、分紅不分息、風險可掌控的原則,依法規範運行。對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則,違規開展信用合作的,要堅決予以制止,已經發生的,要予以清理和規範。在清理規範過程中尤其要嚴格掌握以下幾條政策界限:
(一)不允許農民合作社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與本社無實質性生產經營關係的人員吸收為本社成員,吸收非成員資金的,要立即制定退款計畫,限期退還;
(二)不允許農民合作社對外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已經設立的,要立即關閉,相關的標牌、標識要予以清理;
(三)不允許農民合作社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廣告牌、傳單、簡訊或者講座、報告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或廣告,已經進行廣告或公開宣傳的,要予以清理和取締,委託代辦員、協理員等開展資金業務的,要進行清退;
(四)不允許農民合作社發放信用合作資金給非成員使用,已經發放的,要限期及時收回。
要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吸儲和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對於以高息為誘餌,欺騙公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由公安、銀監、金融、工商等部門依法查處,予以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按照既積極又審慎的原則,指導農民合作社制定專門的信用合作管理制度,明確成員參加、退出信用合作的條件和程式。規範成員籌集和借貸資金程式,完善相關手續,建立信用合作名冊,完整記載信用合作業務活動。加強信用合作資金管理,實行信用合作資金單獨開戶,與合作社分設會計賬簿、獨立核算。要按照合理適度原則,加強對農民合作社參與信用合作人數、地域、資金規模的從嚴管理,有效控制風險。信用合作資金主要為本社成員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小額、短期、分散的資金支持,不得將資金集中用於合作社自身或投向少數社員。成員借用信用合作資金的使用費應參照銀行基準利率協商確定。切實做好資金髮放的調查、審查等工作,確保借款及時足額收回。定期向成員公開信用合作的出資情況、借款及經營風險評估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重大事項。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為的規範管理。
四、構建長效機制。要以本次引導規範工作為契機,強化對本地區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管理,構建長效機制。要強化風險意識,高度警惕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不規範發展可能造成的風險,同時也要切實防範引導規範和完善管理過程中產生的風險。進一步加強對相關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處置工作,制定完善應急預案,確保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要充分發揮基層合作社輔導員的作用,及時掌握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情況,加強對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的指導。對有非法集資苗頭的,做到及早發現、及時處置。加強對從業人員和農民民眾金融知識宣傳及教育引導,增強其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
五、加強組織領導。引導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敏感度高、政策性強,關係農民切身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1.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地區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引導規範實施工作。
2.要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研究制定引導規範實施方案,明確引導規範的具體目標、措施、責任等,加大工作推進力度,使引導規範取得明顯成效。
3.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對經批准開展信用合作的,由審批部門對其進行引導規範;對未經批准自行開展信用合作的農民合作社,由農業、金融、銀監、公安、工商等部門負責進行引導規範。
各市要在8月底前將聯合工作機制組成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聯繫方式、實施方案,12月底前將引導規範工作情況報告及《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查匯總表》(附屬檔案2)、《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清理規範情況調查表》(附屬檔案3)報省農業廳,由省農業廳匯總後報省政府。
附屬檔案:1.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查表
2.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查匯總表
3.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清理規範情況調查表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8日
解讀
8月11日,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關於引導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4]107號,以下簡稱《通知》)。為深入領會並貫徹落實好《通知》精神,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近年來,我省一些地方根據中央和省委有關檔案精神,自主探索開展了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工作,對促進農民合作社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也出現了部分合作社發展不規範、違規經營、非法吸儲放貸,有的假借合作社名義非法集資攬儲,甚至攜款潛逃等突出問題,對此,省委、省政府領導高度重視,先後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強對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的引導規範,對以合作社為名進行的變相銀行業務,甚至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清理整頓。
按照省委、省政府領導指示精神,省農業廳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會同省委農工辦、省公安廳、省工商局、省金融辦、省供銷社、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等部門。共同起草了《關於引導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8月11日,省政府辦公廳正式下發。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
《通知》以今年(2014年)中央一號檔案確定的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原則、要求以及農業部、中國銀監會關於引導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為依據。全文共分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是開展調查摸底。就是通過採取上門走訪、申報核查等形式,對全省開展信用合作的合作社進行一次全面調查,逐個填報《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查表》,摸清目前農民合作社開展信用的基本情況,這項工作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針對一些合作社以吸收資金為目的,通過簽署入社協定等形式,確認所謂“社員”身份,《通知》強調要嚴格界定合作社成員身份,任何個人和企事業單位必須與合作社有實質性生產經營關係、按章程規定出資並履行入社手續,才能認定為合作社成員,否則,一律視為非社員。這是做好引導規範的重要基礎性工作。
第二部分是進行清理規範。《通知》明確了信用合作的基本原則,對違反信用原則的行為,要求堅決予以制止,已經發生的,要予以清理和規範,並從資金吸納、運營手段、資金投放三個方面明確了信用合作的政策界限:
一是從資金吸納方面來說,不允許通過將與本社無實質性生產經營關係的人吸收為本社成員的手段,達到吸收資金的目的,已經這樣做了的,要立即糾正,限期退款;
二是從運營手段來說,不允許通過對外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檯,或者通過廣播、電視、傳單、簡訊或者講座、報告會等形式向不特定對象進行公開宣傳或廣告,或者委託代辦員、協理員等開展資金業務,已經這樣做的,要立即制止、取締或清退;
三是從資金投放來說,不允許發放信用合作資金給非成員使用,已經發放的,要限期及時收回。
《通知》對於以高息為誘餌,欺騙公眾、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要求嚴厲打擊,予以取締,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部分是健全管理制度。《通知》從明確成員參加信用合作條件和程式、規範成員籌集和借貸資金程式及手續、加強信用合作資金管理、合理適度控制參與信用合作人數、地域、資金規模、資金投放原則及程式、加強民主管理實行財務公開等方面對引導規範合作社信用合作提出了要求。
第四部分是構建長效機制。重點是要求強化風險意識,加強對相關風險的監測、預警和處置工作,制定完善應急預案。充分發揮基層合作社輔導員的作用,及時掌握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的情況,對有非法集資苗頭的,做到及早發現、及時處置。加強對從業人員和農民民眾金融知識宣傳及教育引導,增強其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
第五部分是加強組織領導。《通知》要求各級在充分提高認識的基礎上,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明確任務分工,一是明確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轄區內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地區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引導規範實施工作。二是要求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研究制定引導規範實施方案,在這裡《通知》並沒有統一規定牽頭部門,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牽頭部門。三是各有關部門明確分工,加強協調,共同推動引導規範工作取得實效。
三、報表填報
《通知》附屬檔案共附有三張報表,在這裡需要明確每張表的填制要求及其表與表之間的銜接關係:
《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查表》(附屬檔案一),是一張基礎表,需要在調查摸底過程中,對每個合作社情況進行認真清查核實後,據實填報。
《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查匯總表》(附屬檔案二),需由牽頭部門對《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調查表》匯總後,逐級上報。
《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清理規範情況調查表》(附屬檔案三),是為了掌握規範清理情況而設計的調查表,需要在對合作社信用合作進行清理規範基礎上,在12月底之前,指導合作社填制本表,然後逐級匯總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