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

2015年1月2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5〕8號印發《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該《方案》分總體要求、主要內容、保障措施3部分。

主要內容是:明確準入條件,適度設立門檻;完善治理結構,加強民主管理;制定運營規則,促進可持續發展;健全監管體制機制,加強風險防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5〕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29日
檔案通知,試點方案,

檔案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和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5〕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最近,我省上報了《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的請示》,已經國務院原則同意。《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和《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研究,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核備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是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的重要內容,對於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更好滿足農民金融需求、促進農業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規劃,穩步推進試點工作。各市和試點縣(市、區)政府要建立試點領導工作機制,金融、工商、農業、供銷、銀監等部門要密切配合,按職責分工做好試點單位的資格認定、變更登記、教育培訓等工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監管機制,注重輿論引導,指導信用互助業務規範發展,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棗莊市選擇2個區(市),濰坊市、臨沂市各選擇3個縣(市、區),其他市原則上各選擇1個縣(市、區)作為試點單位。各市確定的試點縣(市、區)名單於2月10日前報省金融辦。另外,各市制定的試點工作方案,於3月10日前報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1月29日

試點方案

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2014年中央一號檔案精神,推進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融通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國家有關金融法規政策,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促進農民增收、農業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為目標,以維護農民切身利益為根本,規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為“三農”提供最直接、最基礎的金融服務。到2017年年底,力爭初步建立起與山東農村經濟相適應、運行規範、監管有力、成效明顯的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為正規金融服務體系的有益補充,更好滿足農民金融需求,促進山東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二)基本原則。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以下簡稱“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應當遵循下列原則:(1)堅持服務“三農”的本質要求,著力解決農民生產經營活動中“小額、分散”的資金需求,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2)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不吸儲放貸,不支付固定回報,不對外投資,不以盈利為目的。(3)堅持社員自願,互助合作,風險自擔。(4)堅持立足農村社區,社員管理,民主決策,公開透明。(5)堅持獨立核算,規範運營,遵紀守法,誠實守信。(6)堅持統籌兼顧,精心組織,穩妥推進。
(三)方法步驟。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由設區市政府組織實施。要實行總體規劃,分步實施,試點先行,以點帶面,逐步完善。
第一步,2015年2月至2015年12月為引導規範和試點啟動階段。深入貫徹中國銀監會、農業部、供銷總社和省政府關於引導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有關要求,繼續組織開展引導規範工作。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對於經批准開展信用合作的,由審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引導規範;對未經批准自行開展信用合作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進行引導規範。由各設區市政府和省農業廳分別向省政府報送引導規範報告。
在引導規範的同時,省政府出台《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於經過引導規範達到《暫行辦法》要求的,各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予以資格認定,頒發資格認定證書。實行規範與試點相結合,各設區市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需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水平和金融監管等條件,可以選擇1個縣(市、區)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工作。其中,棗莊市可選擇2個區(市),濰坊、臨沂市可各選擇3個縣(市、區)開展試點。各設區市政府要制定試點方案,報省金融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後實施。
第二步,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為試點推廣階段。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範圍,穩妥有序地在全省鋪開。
第三步,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為完善提高階段。加快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立法進程,探索開展社區性農村信用互助組織試點,初步建成與山東農業農村農民發展需要相適應的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框架。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準入條件,適度設立門檻。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要符合以下條件:(1)依託規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原則上存續期2年以上,運營規範,守法經營。(2)具有良好的實體經濟背景。申請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有穩定的經營收入,一般從事經濟作物種植、動物養殖、農產品加工銷售和農業生產服務等,產業基礎紮實。(3)理事長信譽良好。申請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應當具有所隸屬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資格1年以上,在當地具有一定的聲望,誠實守信,信譽良好。(4)具有基本管理制度。有決策科學、制衡有效的決策層,有規範的章程,有必要的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管理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
(二)完善治理結構,加強民主管理。堅持社員制、封閉性原則,通過有效的組織制度設計,形成公開透明、民主管理的運行機制,完善決策科學、制衡有效的治理結構,防止內部人控制,有效保護社員合法權益。(1)嚴格社員身份管理。參與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應當具有所依託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資格1年以上,且居住地和註冊地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所在行政村或鄉鎮。(2)合理確定社員出資額度。單個社員的存放資金額不得超過同期該合作社用於開展信用合作互助資金總額的10%。自然人社員存放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所在縣(市、區)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倍。(3)加強社員賬戶管理。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每個社員設立社員賬戶,社員賬戶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內定期進行公示,允許社員查閱。由省級監管部門負責印製全省統一的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專用賬簿和憑證。
(三)制定運營規則,促進可持續發展。(1)科學確定經營地域和資本規模。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原則上以行政村為經營地域範圍,互助資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確有需要的可適當擴大地域範圍和資本規模,但不得超出註冊地所在鄉(鎮),規模不得超過1000萬元。(2)加強資金用途管理。主要用於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的流動性資金需求,期限以半年以下為主,一般不超過1年,對單一社員發放不超過互助資金總額的5%。(3)健全資金使用決策機制。成立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管理人員和社員代表組成的資金使用評議小組,每年對社員出資情況、信用狀況、資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開評議1次,確定每位社員的授信額度並予以公示,社員可在授信額度內申請使用資金。(4)依法合理分配盈餘。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設立信用互助業務部,實行專門賬戶管理,分配盈餘按交易額返還為主的原則進行分配,一般每年返還1次,具體分配辦法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5)探索與銀行業機構對接的途徑。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選擇1家銀行業機構,作為其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賬戶開立和資金存放、支付及結算的唯一合作託管銀行。合作託管銀行要為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業務指導、風險預警、財務輔導等服務。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監管部門批准,可以與合作託管銀行開展資金融通合作,協助合作託管銀行辦理貸前審查、貸後管理。經雙方協商,合作託管銀行可以為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提供必要的流動性支持,滿足其季節性臨時資金需求。
(四)健全監管體制機制,加強風險防控。(1)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政府是本轄區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的第一責任人,有義務及時識別、預警和化解風險。省和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是本轄區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監督管理部門。(2)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實行資格認定管理。自願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向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資格認定書”,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方可開展試點。(3)建立現場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制度。實施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現場檢查制度和統計分析制度,建立動態監測平台,線上線下相結合,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工作。(4)建立信息披露和社會監督制度。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季將資金使用情況向社員進行公布,並向監管部門報送相關財務報表數據。監管部門要將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監督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將處理結果予以公布。(5)建立風險事項報告及應急處置制度。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生大額借款逾期、被搶劫或詐欺、管理人員涉及嚴重違法犯罪等重大事項時,有義務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突發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處置突發事件。(6)規範退出程式。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因被撤銷或自願退出而終止的,應當向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繳回資格認定書。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領導工作機制。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和省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工作聯席會議,省委農工辦、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工商局、省法制辦、省金融辦、省畜牧局、省農機局、省供銷社、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山東保監局、農業銀行山東省分行、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等部門和單位為成員。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和省供銷社,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同時,邀請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全國人大農委副主任委員劉振偉擔任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工作顧問。
(二)實行分類指導。從滿足農業農民需要和有效防控風險出發,通過規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為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探索路子,積累經驗。堅持因地制宜、規範有序和風險可控,成熟一批,發展一批,循序漸進,穩步推進,避免急於求成,一哄而上。
(三)加強引導規範。認真落實中國銀監會、農業部、供銷總社關於引導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合作的有關要求,切實規範農村各類信用合作組織和信用互助行為,防範金融風險,維護農民利益。深入貫徹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引導規範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4〕107號),嚴格政策界限,持續加強對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為的清理規範工作。對於經過引導規範,達到本方案和《暫行辦法》要求的,由地方金融監管局予以資格認定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仍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四)完善扶持措施。省、市、縣(市、區)政府要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規劃引導、分類評級和扶持力度,以風險補償、績效考核獎勵等方式,扶持試點工作的開展。要積極探索建立政府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發展的激勵機制。
(五)加強教育培訓。要把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作為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前提和基礎,引導廣大農民和各類合作經濟主體正確把握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政策界限,強化風險意識,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省、市、縣(市、區)政府負責制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試點教育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省里委託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編寫專門培訓教材和有關培訓工作。各級要持續加強對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重點學習金融管理、金融業務、會計核算、合作經濟等相關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要加強基層政府和監管人員的培訓,使他們熟悉日常監管制度和方法,更好地幫助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內控機制和業務操作流程,促進規範運營。要加強對農村地區金融知識的普及宣傳,讓信用互助知識進村進戶,特別是對參與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要普及信用知識,加強風險教育,提高其對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的識別防範能力。
(六)及時總結經驗。認真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注意總結工作經驗。適時出台山東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管理條例。把握好宣傳導向,加強正面引導,為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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