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是中國民航局與中國空軍聯合下發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
- 發文機構:民航局與空軍
- 發文時間:2015年7月
《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是中國民航局與中國空軍聯合下發的意見。
《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是中國民航局與中國空軍聯合下發的意見。簡要介紹為深入貫徹落實習主席關於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重大戰略思想,日前民航局與空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
《空軍民航軍民合用機場運行保障規定》於2016年7月31日發布,共六章八十五條,自2016年8月15日起實施。近幾年來,中國空軍和民航先後聯合出台了《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空軍民航軍民合用機場運行保障規定》等多...
為加強軍民合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統一使用管理,確保飛行安全,充分發揮現有機場的使用效率,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既利於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又保證軍隊戰備、訓練順利進行,特制定本規定。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軍民合用機場管理使用...
2015年,民航局與空軍聯合下發《關於加強空軍軍民合用機場保障工作的管理意見》,構建軍為民用、民為軍備、協調順暢、優勢互補新體系,建立聯合維修、聯合保障、聯合管理新機制,提高空軍軍民合用機場平時飛行安全管控能力和戰時飛行作戰保障...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與機場安全保衛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三條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機場航空安保工作實行監督...
中國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區管理局派出機構具體負責民用機場的保護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政府職能部門、民用機場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和中國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民航管理機構)做好民用機場保護工作。第八...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民用運輸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的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保護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場保護工作的領導和監督,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機場的建設、管理和保護中的重大...
一、同意軍民合用吉林二台子機場。二、機場的使用、管理等均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三、有關機場保障與建設、使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與有關軍事單位協商解決。其他...
《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是為了加快提升服務保障能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釋放消費潛力,實現通用航空業持續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規,2016年5月13日,《關於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自2016年5月13日起實施...
二000年12月1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保障飛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機場內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
在機場發生突發事件時,公安、交通運輸、衛生和計畫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通信、氣象、水利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做好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保障工作。第二十八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專項預案,組織機場應急...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山東省內空軍機場(含保留舊機場、應急起飛跑道、公路跑道、野戰機場)、民用運輸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內的淨空管理。淨空保護區外的淨空管理按軍民航現行有關規定執行。海航、陸航、警航、通用機場的淨空...
附錄四 民用機場飛行區場地基本要求 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加強對民用機場的管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
第二十四條 經批准實行軍民合用的港口、碼頭,軍民雙方應當簽訂協定,明確合用項目、設施和規模,劃定各自的使用範圍,制定相應的管理章程,共同監督執行。第二十五條 軍民合用機場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使用,由產權單位管理...
《民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淨空審核管理辦法》是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航安全工作的批示指示精神,按照《安全生產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以及國務院安委會安全生產“十五條硬措施”有關要求,進一步規範民用機場...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機場安全、正常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運行安全管理。民用機場航空安全保衛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關...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保護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對軍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的高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設定飛行障礙標誌。第三十一條 軍民合用機場以及由軍隊管理的保留舊機場、直升機起落坪的淨空保護工作,適用軍用機場淨空保護的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