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建設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見

《關於加強建設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見》是河北省國土資源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0年10月1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建設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見
  • 發布單位:河北省國土資源廳
  • 發布日期:2010年10月13日
  • 主題分類:海洋
檔案全文
唐山、秦皇島、滄州市海洋局,各沿海縣(市)海洋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海洋經濟發展方式,進一步規範建設用海管理,確保海域開發有序進行,提出如下意見:
一、 建立和實行嚴格的建設用海標準,強化節約集約用海
1、實行建設項目填海造地的控制指標。建設項目需填海造地的,申請用海前必須簽訂用海承諾書,明確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係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海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必須的控制性指標要求和項目建設期限及相關違約責任。工業建設項目需填海造地的:在各類開發區(園區),新上工業建設項目用海的投資強度,國家級開發區不得低於3750萬元/公頃,省級開發區(園區)不得低於3000萬元/公頃;國家、省級開發區(園區)以外的海域,投資強度原則按照以下標準執行,三等海域不低於1125萬元/公頃,四等海域不低於780萬元/公頃,五等海域不低於660萬元/公頃,六等海域不低於590萬元/公頃;容積率不低於0.7;建築係數不低於30%;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業設施用海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建設項目總用海面積的7%,工業建設項目填海造地範圍內嚴禁建設住宅、招待所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公用基礎設施等其他建設項目需填海造地的:要嚴格按照規劃先行、合理布局、節約集約的原則,嚴禁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公園、大廣場和綠化帶等;嚴禁以公用基礎設施的名義圈占海域或改作工業、商住等其他用途。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允許進行填海造地或對項目填海造地面積予以核減。
2、引導產業向工業區(開發區、園區)集聚。鼓勵和引導新上工業類建設項目向曹妃甸循環經濟示範區、滄州渤海新區、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幾個較成熟的臨海工業區集聚。對幾大園區外的分散新上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再允許占用自然岸線。工業區(開發區、園區)內多個建設項目使用海域的,應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編制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對區域建設用海總體規劃範圍內的單體建設項目,簡化審批程式,加快項目建設進度,促進產業集聚。
3、加強建設項目用海的預審。建設項目用海實行預審制度,圍填海建設項目實行國家、省兩級預審,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或核准的建設項目,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預審;省及省以下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建設項目,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需政府或發展改革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前,由建設用海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需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在核准、備案申請報告前,由建設用海單位提出預審申請。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海域使用申請材料提交預審機關的下一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機關要進行嚴格審查,認真執行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禁高耗能、高排放、淘汰類建設項目的填海造地用海,重點支持科技含量高、低耗能、低排放、鼓勵類建設項目的填海造地用海;對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界址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等審查內容,提出明確意見。區域用海規劃範圍內的單體建設項目,不再進行單體論證;區域用海規劃範圍外的單體建設項目,按程式進行海域使用論證。對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或未通過預審的用海項目,不予辦理用海手續。
二、 建立和實施嚴格的用海“退出機制”,依法規範用海秩序
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依據《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已批准確權的建設用填海造地項目,資金長期不到位,長期閒置海域的,實施嚴格的退出機制。建設項目填海造地用海承諾書中,要明確海域使用申請人進行填海造地和項目建設的資金使用情況、工程進度安排和建設期限。
海域使用權人自取得海域使用權之日起一年以上未開發使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使用,使用權人應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保證限期使用;對連續二年以上未開發使用海域且無正當理由的,由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的人民政府註銷海域使用權證書,無償收回海域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人超過承諾的項目建設期限,雖已開工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度未達到承諾的總投資額度25%的,動產由企業搬走,不動產經評估後,由政府收購。
三、 建立和實行嚴格的圍填海計畫指標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巨觀調控作用
1、科學編制用海計畫指標。各市要嚴格依據海洋功能區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調查摸底、供給統計的基礎上,認真謀劃年度圍填海建設項目,優先保證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海,科學編制本地區年度圍填海計畫。省海洋局會同省發改委,根據各市年度圍填海計畫,向國家海洋局申報我省年度圍填海計畫指標。
2、加強圍填海計畫指標管理。省海洋局根據國家海洋局下達的年度圍填海計畫指標,優先保證列入年度圍填海計畫的建設項目用海;對沒有年度圍填海計畫指標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受理海域使用確權審批材料。
四、積極為重大建設項目和重點區域做好服務
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實行先行用海。在我省各級政府審批許可權內,屬於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已通過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預審,並已經建設投資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在正式申報用海審批前,可以在已確定海域先行實施工程建設,同時辦理項目用海確權手續。
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範圍內的海域,本著規劃先行、布局合理、節約集約、整體推進的原則,可以先行實施圍填海活動。能落實具體項目的,每個單體建設項目經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管委會同意後,按程式逐級申報用海手續,經省政府批准後,公用基礎設施項目由省海洋局直接進行登記,不再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其他項目由省海洋局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進行登記。項目整體建設完成後,由省海洋局組織進行填海項目竣工驗收。不能落實具體項目的區域,仍按海域實施管理。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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