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對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督促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對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督促工作的通知》是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09年06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對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督促工作的通知
  • 發文字號: 冀勞社辦[2009]2號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發布日期: 2009年06月10日
檔案全文
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分散用人單位工傷事故風險,依法推進工傷保險擴面工作,現就加強對發生傷殘(亡)的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督促工作通知如下:
一、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對用人單位應當參保而未參保或未全員參保的,各級勞動保障部們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二、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工傷認定機構在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時,發現用人單位未為該職工參保的,應填寫《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送具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
三、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收到《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回執。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依法立案查處,並在結案後15個工作日內填寫《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反饋函》,將查處結果反饋至工傷認定機構。工傷認定機構要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保持聯繫,及時掌握用人單位整改情況。
四、勞動保障法制機構在辦理行政複議事件過程中,發現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要求具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進行監察。勞動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60日內,依法將處理情況通報辦理行政複議的法制機構。
五、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事項,並列入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對拒不參加工傷保險、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向社會公布。
六、各統籌地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工傷保險參保費用補繳辦法,方便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未參保期間工傷職工按規定應該享受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保並足額補繳工傷保險費後,職工繼續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關係到工傷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協調內部力量,加強工傷認定和經辦服務,強化監督檢查和依法行政,切實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附屬檔案:1、提請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函
2、回執
3、督促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反饋函
二○○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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