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

《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是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制定的規範性意見。

基本介紹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一、總體要求,二、主要內容,三、保障措施,意見解讀,出台背景,起草過程,制定依據,主要內容,

發布信息

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宣傳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生態環境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打假辦發〔202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部門、機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打擊侵權假冒事關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創新型國家建設,事關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法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是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有效措施,是淨化市場環境、對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形成強大震懾效應的有效手段,是激發創新創業熱情、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有效途徑。為做好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制定了《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屬檔案: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
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宣傳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生態環境部 文化和旅遊部 海關總署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8月13日

意見全文

附屬檔案
關於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加強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應堅持依法處置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堅持無害化處理原則,防止在銷毀過程中二次污染,杜絕露天焚燒、簡單填埋、隨意堆放或倒入城市管網等行為;應堅持杜絕再流通原則,僅去除非法附著的假冒商標不足以允許該商品進入商業渠道。除特殊情況外,主管部門在任何情況下均無裁量權允許假冒或盜版商品進出口或進入其他海關程式。
工作目標是,推動侵權假冒商品分類銷毀機制進一步健全,無害化處置水平進一步提升,社會震懾效應進一步顯現。

二、主要內容

(一)銷毀範圍。
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以下簡稱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製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標識標誌、標籤、證書、包裝物等,除特殊情況外,應予銷毀,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侵權假冒商品: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侵犯著作權的複製品,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註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依法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
(二)銷毀時限。
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依職權及時提出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意見。對易腐爛、變質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權假冒物品,採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審結前銷毀。其他侵權假冒商品,行政處罰案件中,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行政執法辦案單位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銷毀。
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維持行政執法辦案單位處罰決定的,自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後,行政執法辦案單位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的,也未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應當自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涉案侵權假冒物品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銷毀。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自審判機關作出的行政訴訟判決、裁定書生效之日起,行政執法辦案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提出涉案侵權假冒物品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銷毀。
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中,審判機關判決有罪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對銷毀事項作出判決。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司法辦案單位應當對涉案侵權假冒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假冒商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予以銷毀;判決無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但構成行政違法的,應當將涉案侵權假冒物品移送行政執法辦案單位,由行政執法辦案單位按規定處置。
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後或者採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後依法予以銷毀。
(三)分類處置。
擬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優先以拆解、冶煉、化漿等改變產品原始用途或形狀的方式對原材料進行綜合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侵權假冒商品和經拆解後產生的廢物,應根據其物理特性或性質進行分類處置。屬於危險物品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穩定化預處理後,再交由具有相應資質或符合條件的單位處理。其中,危險廢物類(含醫療廢物)應交由具有相應利用處置能力且持有許可證的單位處置;電子廢物類應優先交由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能力的單位進行拆解、利用或處置;其他固體廢物類應交由符合環保要求的生產、加工或焚燒、填埋企業處理;液態類侵權假冒商品可委託具有相應處理能力的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工業污水處理設施進行處理。其他類型侵權假冒商品,遵循上述處置辦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或符合條件的單位處置。
(四)污染防控。
銷毀侵權假冒商品,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應當本著就近和分類處置的要求,委託具有環境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單位或符合環保條件的生產、加工利用企業實施。受託承擔銷毀任務的單位,應具備相關環境監測和管理條件,根據侵權假冒商品的性質選擇相適應的無害化銷毀方式,並加強銷毀過程監測,確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污染控制標準。各地區生態環境部門在官方網站公布具備環境無害化銷毀能力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並定期更新,對承擔銷毀任務的單位加強環境監管,確保落實環境保護規定。
(五)物品保管。
涉案的侵權假冒商品,可存放在政府公物倉、辦案單位自建的罰沒物品保管倉庫、其他執法機關所屬罰沒物品保管倉庫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選擇的社會倉庫設定的公務倉位中,並應指定專人保管。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侵權假冒物品應存放在符合相應條件的專設場所。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應建立侵權假冒商品處置台賬,包括票據領用繳銷、交接保管、結算對賬、處置程式等制度,對涉案的所有侵權假冒物品應製作清單,逐一編號登記,載明接收時間、物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特徵、存放場所、存放條件、入庫單號、處置情況等。保管單位應建立健全涉案侵權假冒商品入庫、盤點、出庫制度,對入庫和委託保管的商品進行登記造冊、定期清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替換、挪用、變賣、毀損、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不得擅自處理。
(六)全程監督。
處置侵權假冒商品前,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應履行處置審批手續,填寫審批表,提出處置意見,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後委託具有環境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單位或符合環保要求的生產、加工利用企業分類處置。受託承接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的單位,應在處置作業前向委託的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報告作業開始的時間、地點,自覺接受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監督;作業完成後,應及時將相關處置情況書面報告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報告應載明處置時間、地點、方式及銷毀商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特徵等,應附有照片、視頻。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應對承接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的單位加強監督,處置侵權假冒商品時,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場,製作筆錄,記錄處置時間、地點、方式,處置商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特徵等及執行人,並拍照、攝像。處置筆錄、照片、視頻資料與受託承接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的單位提交的報告一併存檔備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把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加強統籌謀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制度;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相關成員單位細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機制,務求取得實效。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業務指導,確保銷毀工作紮實有序推進。侵權假冒商品保管、運輸、處置費用應當按規定納入預算。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相關費用不由權利人承擔。
(二)深化溝通協作。各地區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要建立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環境無害化銷毀工作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各地區生態環境部門要發揮無害化銷毀的環境監督指導作用,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要與生態環境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明確互報信息的時間、內容和聯絡人,報送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特徵,以及銷毀單位、時間、地點、方式、資金來源、受託承接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單位等信息。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要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將涉案的侵權假冒商品依法移交、保管、銷毀。
(三)注重宣傳引導。圍繞節日、消費旺季等侵權假冒易發時段,組織侵權假冒商品集中銷毀活動,形成強大震懾效應。現場銷毀時,可視情邀請權利人、消費者和新聞媒體代表現場見證。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和新興媒介,對銷毀活動進行宣傳報導,並及時回應權利人和社會公眾關切,營造打擊侵權假冒的良好氛圍。
(四)強化監督考核。上級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對下級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侵權假冒商品管理、處置過程及處置後的覆核、複查等加強監督檢查。截留、替換、挪用、變賣、毀損、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涉案侵權假冒商品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各地區銷毀工作情況予以考核,考核結果計入年度全國打擊侵權假冒違法犯罪活動績效考核成績。

意見解讀

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在立法、執法、司法層面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等行政法規均作出相關規定。行政執法部門、司法機關發布一系列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司法解釋,在處置程式、銷毀範圍、銷毀方式等方面指導做好侵權假冒商品處置工作。
總體看,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近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紮實開展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取得積極成效,震懾了侵權假冒違法犯罪行為。但一些地區還存在銷毀不環保、程式不規範、物品隨意放、滯壓時間長等現象。在調研中也發現,銷毀侵權假冒商品存在經費短缺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工作推進落實。依法制定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檔案,是規範銷毀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建設創新型國家、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起草過程

為做好檔案起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中央宣傳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9部門,在系統梳理相關法律法規、分析研究銷毀工作中存在問題基礎上,6月初形成《意見》初稿,經徵求相關部門、地方及法律專家、行業協會和企業意見,於6月22日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針對社會反饋意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上述部門多次召開專題會議,深入會商研究,按照“能吸收、盡吸收”原則依法予以採納,於8月14日正式聯合印發。

制定依據

一是《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三條也有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作出了相關規定。《意見》執行上述規定,明確侵權假冒商品銷毀範圍為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嚴格依法開展銷毀工作。
二是《意見》與《商標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列舉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種類,為相關執法辦案單位開展、落實銷毀工作,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導。同時,考慮到隨著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工作的開展,《意見》所列舉的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種類難以窮盡。為此,《意見》專門規定,其他應予銷毀的侵權假冒商品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執行。《意見》起草過程中堅持依法原則,《意見》內容符合上述法律、法規規定。

主要內容

《意見》明確銷毀侵權假冒商品應堅持依法處置、無害化處理、杜絕再流通原則,主要目標是侵權假冒商品分類銷毀機制進一步健全,無害化處置水平進一步提升,社會震懾效應進一步顯現。
《意見》規定了銷毀侵權假冒商品工作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銷毀範圍,縣級以上(含縣級)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依法沒收的侵權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於生產或製造假冒或盜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標識標誌、標籤、證書、包裝物等,除特殊情況外,應予銷毀;二是明確銷毀時限,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依法審結案件後應及時提出侵權假冒商品銷毀處置意見。但兩種情形例外:第一種是提前銷毀,對易腐爛、變質等不易保管的涉案侵權假冒物品,採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在行政、刑事案件審結前銷毀;第二種是滯後銷毀,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後或者採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後依法予以銷毀;三是明確分類處置,根據侵權假冒商品的物理特性或性質進行分類,交由具有相應資質或符合條件的單位處理;四是加強污染防控,落實無害化處理相關規定;五是加強物品保管,行政執法、司法辦案單位應建立侵權假冒商品處置台賬,嚴防截留、替換、挪用、變賣、毀損、私分或者變相私分侵權假冒商品;六是實行全程監督,確保處置全過程依法合規。
《意見》要求切實做好保障工作:一是加強組織領導,把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侵權假冒商品保管、運輸、處置費用應當按規定納入預算;二是深化溝通協作,建立健全侵權假冒商品環境無害化銷毀工作部門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三是注重宣傳引導,營造打擊侵權假冒的良好氛圍;四是強化監督考核,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下一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侵權假冒商品銷毀工作督促指導,推動《意見》有效落實。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對各地銷毀工作組織開展、經費保障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計入全國打擊侵權假冒違法犯罪活動年度績效考核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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