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深入開展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6]10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深入開展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意見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文號:國辦發[1996]10號
- 發布時間:1996
檔案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深入開展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6]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深入開展打擊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國家技術監督總局關於深入開展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意見
1992年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嚴厲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法律、法規,加大了打擊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以下簡稱“打假”)工作的力度,取得了階段性成果。但是,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的狀況,尚未得到根本扭轉,一些地區問題突出,嚴重損害了國家和廣大人民民眾的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必須進一步採取更加堅決有效措施,深入開展“打假”工作。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九五”期間“打假”工作的總體要求
“九五”期間全國“打假”工作的總體要求是: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機制和健全的法規體系,從根本上遏制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活動為目標,以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打擊生產和經銷冒偽劣藥品、食品、農資商品、建築材料為重點,分工負責,聯合作戰,嚴格執法,堵源截流,整頓市場,查處大案要案,強化打擊力度,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二、1996年近期要抓好的六項重點工作
(一)商業企業開展自查自糾活動。
各商業企業特別是銷售額達億元以上的商業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庫存、在銷商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糾,重點清查標實不符、以次充好、摻雜使假、短斤缺兩的商品。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由各地“打假”辦公室組織抽查,抽查面不少於30%,抽查結果要通過新聞單位公開發布。對抽查中發現的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嚴重的商業企業要從重從嚴處理,依法追究直接責任者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二)繼續整頓各類商品市場。
要大力整頓商品市場的經營秩序,對經銷假冒偽劣商品問題嚴重的商品市場進行限期重點整頓。對限期整頓不見成效的市場要堅決關閉,並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整頓的主要內容是:商品市場是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銷售商品有無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廠名、廠址等;市場有無主管部門;市場有無監督管理機構或人員以及各地確定的其他需要整頓的內容。要在整頓基礎上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要加強對城鄉結合部、商品集散點、交易批發市場的監督力度,嚴勵打擊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窩點。
(三)限期整頓重點地區。
廣東、浙江、河北、河南等省的部分地區,是限期整頓的重點地區,四省人民政府應制訂限期整頓的工作計畫,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切實抓好“打假”工作。其他地方人民政府也要根據當地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的情況,確定限期整頓的重點地區。全國“打假”辦公室要組織力量採取明查暗訪的形式進行抽查。
(四)對七類重點商品進行專項“打假”。
第一,查處假冒偽劣藥品(包括中西成藥、中藥飲片、中藥材);第二,查處假冒偽劣化肥、農藥、種子等農資商品;第三,打擊棉花摻雜使假的違法行為;第四,查處假酒和劣質飲料、劣質食鹽、劣質食品;第五,查處假冒名牌捲菸;第六,查處偽劣機構和電器產品;第七,查處偽劣建築材料。
(五)繼續查處大案要案。
要把查處大案要案作為推動“打假”工作的重要手段。每年除國家確定抓辦10個左右的大案要案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那些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嚴重的地區,也要確定若干個大案要案,抓住不放,一查到底,依法從重從快懲處。
(六)依法保護名優產品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
要依法嚴懲生產和經銷假冒名優產品的企業、團伙和個人,加大對名優產品的保護力度。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根據名優產品生產企業提供的線索,通過調查研究,向全國“打假”辦公室選送一批假冒名優產品的案例,作為全國查處的重點,統一部署,區域合作,分頭實施,集中打擊。
三、採取切實措施,務求取得實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打假”工作的領導,切實負起責任。深入開展“打假”工作,關鍵在於地方各級政府領導人特別是縣(市)、鄉(鎮)政府領導人的認識和決心。要逐級建立“打假”工作目標責任制,重點地區的政府領導人要落實限期整頓目標責任制。對在限期內未達到整頓目標的,要追究當地政府領導人的責任。對阻礙“打假”工作,縱容、支持、包庇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的領導人,要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各地政府對“打假”工作辦案所需的經費,要積極支持,予以保證。
各行業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本行業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指導,幫助企業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自我監督的約束機制,對本行企業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進行自查自糾,協同有關部門和地方剷除生產或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國有商業部門、供銷合作社要嚴格把好商品採購關、驗收關、入庫關、銷售關,堵住假冒偽劣商品流入主渠道。
(二)嚴格執法,加大力度。
為加大“打假”工作的力度,從嚴執法,改變一些地方和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罰代刑的狀況。今後,對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立即查封實物、作案場所和工具,並及時依法通知銀行凍結違法單位和個人的所有銀行帳戶,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得以罰代刑。
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構成侵權的,侵權人應當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造成人身安全、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被害人損失。
對國家公務員、醫療機構人員、國有和集體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以及從事其他公務的人員,因收取回扣或變相回扣等費用而購買假冒偽劣商品,要依法從嚴查處。
(三)分工協作,聯合“打假”。
要繼續加強“打假”工作的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各盡其責,通力合作,綜合治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能,依法行政,並在“打假”工作中與司法機關加強協作、配合,進一步提高“打假”工作的整體效能。
企業要敢於、善於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自衛,與侵權行為作鬥爭,可以組織力量明查暗訪,積極向執法部門提供假冒本企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線索,配合搞好查處工作。
要充分依靠、發揮社會團體和各種中介組織的作用,充分發動民眾,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打假”工作。
各地要建立“打假”舉報制度,積極鼓勵民眾舉報,並嚴防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在舉報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四)打防結合,標本兼治。
要積極探索監督管理市場的辦法,加快制訂有關法律、法規,制止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活動。
要加強對各類企業的審查和監督管理。當前,特別要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及鄉鎮企業產品質量的監督力度。堅決取締未經登記註冊的企業。
鼓勵生產名優產品的企業採用防偽技術,並加強對防偽技術及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對印製假冒商標標識和認證標誌、優質標誌、食品標籤、生產許可證等各種商品質量標誌的單位或個人,一律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依法從嚴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對藥品、食品、醫療器廳、農藥、獸藥等商品廣告的審查,嚴禁利用虛假廣告推銷假冒偽劣商品。
(五)加強宣傳,正確引導。
要繼續做好典型案例的宣傳報導,大力宣傳先進經驗,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識、質量意識、公平競爭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要大力表彰那些勇於抵制假冒偽劣商品及與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作積極鬥爭的好人好事。
深入開展“打假”工作是維護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是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和穩定三者關係的需要,也是直接關係到有效保護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廣大人民民眾對“打假”工作呼聲很高,並寄予厚望。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積極配合,共同努力,切實抓好“打假”工作,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地發展。
一九九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