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

為規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開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制定本意見。

總體要求,規範和管理,監督和保障,

總體要求

為規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公開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提高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批轉全國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關於依法公開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的意見(試行)〉的通知》(國發〔2014〕6號),制定本意見。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主動及時公開適用一般程式查辦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以下簡稱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接受人民民眾監督。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開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作為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納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強化信用監管與社會監督,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公開的案件範圍與時限
(四)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一般程式查辦的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按照本意見主動公開。
(五)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一般程式查辦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按照本意見主動公開。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2014年6月1日以後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和侵犯智慧財產權行政處罰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本意見主動公開。
公開的內容和形式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動公開的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處罰案件因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發生變更或撤銷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變更或撤銷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變更後的案件相關信息。
(九)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過入口網站或者專門網站予以公開。

規範和管理

(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誰辦案、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審核管理制度,辦案機構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及時準確公開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
(十一)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在公開前與其溝通和確認,保證所公開的信息準確一致。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開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涉及商業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電話號碼、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權利人。
(十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開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政治、經濟安全,影響社會穩定。因上述理由決定不予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寫明理由並報上一級機關批准。

監督和保障

(十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將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內容,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年度考核。要加強政策解讀和培訓引導,做好相關宣傳教育工作。
(十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假冒偽劣和侵權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開的責任和義務。上級機關和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指導,對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不及時更新公開信息內容、違規收取費用的行為,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和主管領導責任。
(十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和相關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並抓好落實。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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