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管理的通知》(教發〔2016〕2號)要求,為切實做好全省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管理,促進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就做好招生計畫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做好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號:魯教計發〔2016〕1號
關於做好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管理工作的通知
魯教計發〔2016〕1號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學校: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管理的通知》(教發〔2016〕2號)要求,為切實做好全省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管理,促進專科層次高等職業教育健康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就做好招生計畫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招生計畫管理的意義。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管理是實施教育巨觀管理、推動教育結構調整的重要手段和基礎性工作,是強化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深化高等教育綜合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節點。各高校要充分認識加強招生計畫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切實做好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編制和招生計畫管理工作,加快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和勞動者。
二、對各類型招生計畫實行統一管理。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是指在有關高校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職(專科)學歷教育招生計畫,主要包括春季高考、夏季高考、單獨招生、註冊入學和五年制高職等招生計畫類型。要有序推進普通高職(專科)教育分類招生改革,統籌應往屆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在職人員、接受五年制高等職業教育的國中畢業生等各類生源入學需求,合理安排各種考試招生形式的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並全部納入統一管理。
三、加強招生資格審核和管理。建立完善招生資格審核、監管和向社會發布制度,每年普通高考前,我廳向社會發布具有普通高職(專科)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名單。除經教育部批准設立的普通本科高校,經省政府批准且教育部備案的高等職業院校(含高等專科學校,下同),以及經批准的具備條件和資質的個別分校、辦學點外,高校不得在其他任何單位安排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畫。
四、科學確定辦學規模。各高校要認真制定普通高職(專科)教育發展規劃。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辦學條件情況,我廳定期調整確定各高等學校辦學規模。逐步探索高校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根據自身實際和人才需求自主確定年度高職(專科)招生計畫,有序擴大高校年度招生計畫自主權。
五、強化高校分類建設。促進不同類型高校科學確定發展定位,統籌高校研究生、普通本專科和各類繼續教育的招生辦學規模。逐步調減普通本科高校舉辦高職(專科)教育的校數和招生規模,積極支持各類高質量高等職業院校發展壯大。
六、進一步改善高校辦學條件。各高校舉辦普通高職(專科)教育,必須具有相應的教學、實驗實踐、生活等條件保障,包括師資力量、教學及生活用房、圖書、教學儀器設備和正常的辦學經費、基本建設投資等,確保高職(專科)教育的規格、質量和社會聲譽。嚴格落實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辦學條件監測“紅黃牌”制度。我廳定期對各高校辦學條件進行監測,對出現“紅黃牌”情況的學校,將按照規定予以調減招生計畫或暫停招生。
七、把促進結構調整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各高校要切實做好分專業招生計畫編制工作,主動對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重大戰略需求,最佳化專業設定,科學編制分專業招生計畫。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對優勢特色專業予以傾斜支持,堅決調減或停止重複布點多、不符合學校發展定位和辦學特色、畢業生就業率低的專業招生計畫。根據教育部工作要求,加強省際協商,兼顧省內外生源規模變化,合理編制跨省招生計畫,足額落實國家各類專項計畫。
八、嚴肅工作紀律和責任追究。各高校要嚴格遵守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規定,加強和改進招生計畫管理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和規程。嚴格執行省下達的招生計畫,嚴禁無計畫或擅自突破計畫規模進行招生。 對高校招生計畫管理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山東省教育廳
201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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